經濟解釋 


67. 選擇安排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全部 79. 價格是決定勝負的準則 91. 合約結構是有形之手
68. 社會成本 爭議不休 80. 價管分析有三大漏洞 92. 公司是一種合約安排
69. 社會成本與界外效應 81. 價格管制干擾私訂合約自由 93. 債務角度與生產角度看公司有別
70. 經濟學的世紀大辯論 82. 無主收入 必會消散 94. 倫理治國 排輩齊家
71. 高斯定律與假設不能共存 83. 從收入分配到合約選擇 95. 倒轉過來看國家
72. 從權利約束角度看物品 84. 合約與交易費用的第一定律 96. 民主與獨裁都是烏托邦
73. 經濟學的三大範疇 85. 經濟學鼻祖的謬誤 97. 自私可以滅絕人類
74. 真實世界沒有完善市場 86. 合約與交易費用的第二定律 98. 私產不需要所有權
75. 三種權利論結構 87. 以訊息費用代替風險問題 99. 權利界定減低租值消散
76. 凡有私人轉讓權都是私產 88. 件工重要小賬難明 100. 滿堂花醉三千客 一劍霜寒四十州
77. 合約是權利交換的承諾 89. 從打政府工到賣書法
78. 公海捕魚可以有私人租值 90. 不同合約有不同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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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選擇安排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全部
2002-02-27 ,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前言

制度的選擇是今天盛行的新制度經濟學的範疇。個人之見,這是整個新制度經濟學的範疇了。幾年前美國創立了「新制度經濟學會」,今天舉世知名,而最近又加上「高斯學院」,並駕齊驅,好不熱鬧。然而,從經濟學分類中的比重看,新制度經濟學在美國不及在中國那樣受到重視。

中國的偏愛有三個原因。其一是雖然數學在今天的經濟學無處不在,但談到新制度經濟學,不懂數的也可以一抒己見,沒有誰會說你不懂數就不懂。制度是真實世界的事,是每個人的經驗,只要有洞察力就可以作出貢獻。那石破天驚的高斯定律是任何有思想的人都有機會想出來的。

第二個原因,是今天在中國比較年長的人,在經驗上對制度的認識一般地超出西方的經濟學者。制度的不同對生活的差別有決定性,他們都知道而又相信,雖然可能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或對那所謂市場經濟還有存疑之心。不管怎樣,他們之中有不少人對不同制度的運作與效果好奇,提出質疑,希望多知一點。

第三當然是中國的開放與改革了。那是人類歷史上最重要的經濟革命,不管我們認為還有數之不盡的問題,貪污成市,法治糊塗,但制度的改革使生活的改進一日千里,有目共睹。同樣重要的是思想的開放。不是放得像香港或歐美那樣寬,但比十多年前是寬得多了。今天在國內大學的求學氣氛,我遇過的只有五、六十年代的美國可與之相比。

這幾年,我到大陸講學不下三十次,所到之處,學生與老師朋友所提出的,大都是關於制度或產權的問題。這些問題我答來容易。但我想,如果時光倒流四十年,以作研究生時的經濟學知識,我是不能回答他們大部分的問題的。當年的制度經濟學,主要是歷史與一些不知所謂的數字,加上幾張清單,說資本主義什麼好什麼壞,社會主義什麼好什麼壞之類的文字,又或是馬克思怎樣說,熊彼得怎樣說,等等。這樣的學問是一潭死水,不可能回應今天中國青年需要知道的。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高斯(R.H. Coase)到瑞典領獎,我到那裡與他相聚,大家談起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對我們數十年耕耘的所得很有點失望。我們還需要知道的多的是。認真研究的人永遠都覺得沒有寸進。但一分一分地進,日以繼夜,過了二三十年,驀然回首,在燈火闌珊處我們還是發現今非昔比,覺得世界是比昔日的簡單得多了。

好些人說我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其中一個始作俑者,那大概是對的吧。六十年代初期起全力參與其事的,只有四個人。一個是我的老師艾智仁(A.A. Alchian)。艾師後來被稱為產權經濟學之父,主要是他當年的口述傳統。第二個是德姆塞茨(H.Demsetz)。此君在洛杉磯加大任教時,我是他的改卷員,不覺得他怎樣。但六二年他轉到芝大,遇到了史德拉(G.J. Stigler)及高斯,一下子變作天才。六三年艾智仁秘密地給我閱讀一篇隔行打字六十多頁長的、德姆塞茨寫的關於交易費用的文稿,清楚而又有說服力,對我的影響很大。

第三個應該最重要。那是高斯。他在五九年發表的《聯邦傳播委員會》與六○年(印遲了,六一年出版)發表的《社會耗費問題》,深不可測。這兩篇文章我反覆重讀,從六二年讀到六五年。高斯定律始於五九之文,定於六○之作,但定律之名是一九六六年,史德拉再版他的《價格理論》一書時提出來的。高斯本人不認為他有什麼定律,我也是那樣看,但定律大名一起,要禁也禁不住。以人名為定律,經濟學從來沒有高斯定律(Coase Theorem)那樣大名。此定律將會百世流芳是可以肯定的吧。

第四個輪到我。不是說我的功力如何,而是說早期全力研究產權及交易費用的,我是四個人之一。當時我是研究生,最年輕,可謂童子無知,躬逢勝餞。

六三年讀了德姆塞茨的長文稿,而更重要的是受到高斯及艾智仁的感染,我決定博士論文要在產權及交易費用那方面下注。艾師當時是反對的。他認為這些題材太困難,不是一個研究生要染指的。他說得清楚,要拿博士,找些比較肯定有收穫的下注,產權及交易費用是博士後才可以下賭注的。

堅持己見,轉了幾次論文題目我歸宿於佃農理論。影響這理論的有三部分。其一是洛杉磯加大三位老師傳授的價格理論;其二是以高斯的想法推理;其三是戴維德(A. Director)的捆綁銷售口述傳統的啟發。於今回顧,雖然我在《佃農理論》中沒有感謝戴維德,但主要是他的影響使我後來被認為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一個始創人。戴老的捆綁銷售顯然是一種價格安排,是電腦租用合約中的一部分,而這安排是一個選擇。於是,考慮佃農分成,雖然沒有明顯的價格,一開始我就把分成作為一種價格安排,而佃農是一種合約,是選擇的結果。要是我不從合約與競爭的角度看佃農,其理論我可能永遠想不出來。

今天盛行的合約經濟學,是從佃農理論開始的。想不到,今天盛行的僱主與代辦(principal-agent)的分析,也是始於佃農理論。我從來沒有刻意地研究過僱主與代辦的問題。我的興趣是合約:六八年發表的《私產與佃農制度》,六九年發表的《合約的選擇》,七○年發表的《合約的結構》,七二年發表的《舊中國的婚姻合約》,七三年發表的《蜜蜂的神話》,七四年發表的《價格管制理論》,八三年發表的《企業的合約本質》,九二年發表的《新制度經濟學》,九八年發表的《交易費用的範疇》等,是我自己比較滿意的作品,都是與合約有關,以合約為重心下筆的。

我是六七年到芝大去的。當時該校的經濟系如日方中,加上商學院與法律學院不分彼此的經濟學同事,其實力之強史無先例(當年的同事後來有八個拿得諾貝爾獎)。是緊張刺激的學術氣氛,研討會天天有,圖書館好得出奇。雖然是博士後而又轉為助理教授,我在芝大的意識是自己是學生。從早到晚疲於奔命,旁聽呀、研討呀、授課呀、評審呀、寫文章呀,跟荋N是晚上的酒會,半醉回到國際學生宿舍,要工作到凌晨三時才睡覺。

在芝加哥的日子中,與我談得最投入的是高斯。我們的興趣相若,而他喜歡先假設一個答案才思考的方法,吸引荍琚C戴維德與德姆塞茨當時在芝大,六八年艾智仁到那裡造訪一年,而史德拉的研究興趣,有一部分是與今天的新制度經濟學有關的。我當時的研究,是集中於合約選擇與租值消散這兩個題材上。前者我認為是唯一可取的探索企業(或公司)的本質的途徑;後者是產權的問題,是從另一個角度看高斯定律。時間沒有白費,我在芝大寫了關於合約的選擇與合約的結構兩篇文章,是比較重要的作品。但當時我日思夜想的關於企業的合約本質,卻要到十四年後才發表。

因為西雅圖的海,六九年我轉到那裡的華盛頓大學。該校的經濟系不知我是何方神聖,從來沒有讀過我的文章,只是聽說一個中國學生聽而不聞,思想怪異,就給我一個副教授,一張終生僱用合約。莫名其妙,只到了那裡三個月,同事們就投票一致通過升我為正教授。我可沒有提出要求。

麥基(J. S. McGee)是華大第一個認為我怪得有理。他是戴維德的嫡傳弟子,是首屈一指的反托拉斯專家。我知道他得到戴老的捆綁銷售的口述真傳,就求教於他。研討了個多小時,他就奔走相告。巴賽爾(Y. Barzel)是收到麥基的廣告才讀我的文章的。

華大的回顧,永遠是巴賽爾的影子。他和我共事十三年,互相影響,我欠他實在多。但他今天成為舉世知名的新制度經濟學的元老之一,我受聘於華大可能有點作用。我這個人不可救藥,自己有興趣的天天想,說個不停,沒有興趣的我不管。巴賽爾和我合得來,是因為他喜歡聽。我是看茈L的臉部表情來衡量自己說的是對還是錯。巴賽爾的思想細緻緊密,不容易過得他那一關。

華大兩年後,我開了一個研討班,是為伸展自己的研究而開的。這班只有十多個學生,其中兩個天分奇高(J. Umbeck 與 C. Hall)。他們今天還不是大師人物,是不為也,非不能也。在座的還有系主任諾斯(D. C. North)。加上巴賽爾及麥基等人,華大當年在新制度經濟學上熱鬧過一段日子,使外人後來有間中稱為「華盛頓學派」的。但結果能殺出重圍而名滿天下的,只有諾斯一個。他以新制度經濟學搞歷史而獲得諾貝爾獎。

回頭說六八年在芝大寫好的關於合約選擇的文章內,我提出卸責(shirking)這個概念,是說合約簽訂後雙方都會有不履行或散漫或欺騙對方的意圖,而不同的合約安排會有不同卸責意圖的「邊際」。我不重視這概念,是因為不同的卸責意圖可用不同的交易費用角度來處理。二者只能選其一,二者皆用是重複了。我和高斯研討了好一陣,決定選交易費用而棄卸責。原因是交易費用在原則上比較容易觀察,可以量度,因而有機會推出可以被事實驗證的假說。卸責呢?我想不出怎樣量度,想不出有什麼假說可以驗證。但跟茼蒮慾粉P德姆塞茨本茖瓥d這概念,於一九七二年發表了一篇非常有名的關於經濟組織的文章。是這篇文章觸發了後來以威廉遜(O. Williamson)為首的機會主義(opportunism)理論及博弈理論的捲土重來。

我不是說人不會卸責,不會勒索、欺騙,或不會看風駛捸A識時務者為俊傑地爭取機會來增加自己的利益。我從來沒有說過人不會博弈。困難是我想不出怎樣可以把卸責或博弈作為理念,而推出一些可以被事實驗證的假說來。當年我認為不能;今天還如是看。事實上,我從來沒有見過在這些理念下有學者提供過有說服力的假說驗證。

因為上述的原因,本卷分析的新制度經濟學與他家所說的有好些地方不一樣。雖然這門學問在六十年代興起時,我算是個正選人物,但七十年代中期之後,我與他家分道揚鑣,一士諤諤,感到寂寞。我是頑固的。我的頑固是因為我堅持如果推不出可以被事實驗證的假說,說得天花亂墜也是白費心思。既然沒有證據經濟學可以改進社會,解釋世事是剩下來的唯一用途了。

究竟新制度經濟學是「新」在哪裡呢?我自己的看法是這樣的。經濟學的傳統分析歷來有兩方面。其一是資源的使用(resource allocation),其二是收入的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加上貨幣,把一個經濟的整體加起來,就成了宏觀。傳統的制度分析也離不開這兩方面。很不幸,這傳統完全忽略了非常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產權、價格與合約的安排。這樣,不僅舊一套的制度分析與制度無關,而就是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這兩方面,漠視了價格與合約的安排,行為或現象的解釋就不可能有大作為了。不同的產權界定與交易費用會導致不同的安排,而不同的安排會影響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安排就是制度了。選擇安排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全部。

前兩卷對行為的解釋,或明或暗地我都以一些制度的安排為基礎。本卷是回到基礎那方面去。

(《經濟解釋》之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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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社會成本 爭議不休
2002-03-06 ,經濟解釋 張五常
  胡亂引經據典的行為可不是庇古獨有的。一九六九年我研究公海漁業時,就發覺有類同的習慣。一位作者舉一個假設的例子,第二個作者引而據之,經過了三幾個,就變成了實例,一般學者深信不疑。

  一個人的行為是按自己個人的利益與成本作決策的,外人或社會受到的影響他可能不管,或者要管也管不來。這個人的行為可能對社會有利,但不一定收到回報;他的行為可能對社會有損,但也不一定要負責任。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一章:高斯定律

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定相同。這分離是大話題,有百多年的爭議,曾經波濤起伏,一九六○年高斯發表了他的鴻文後開始平靜下來,但今天還是餘波未了。

簡單地說,一個人的行為是按自己個人的利益與成本作決策的,外人或社會受到的影響他可能不管,或者要管也管不來。這個人的行為可能對社會有利,但不一定收到回報;他的行為可能對社會有損,但也不一定要負責任。

舉個例。我到某機構講話,有酬金,收到的酬金私利是機構願意付的,在邊際上我的利益與機構的利益沒有分離。但如果我講話時有記者在場,內容發表於報章上,社會可能得益,但我不獲回報。沒有回報,從社會的角度看,在邊際上我講話的供應是太少了,傳統認為是無效率,違反了柏拉圖情況。這是指在邊際上,社會產值(social product)與私人產值(private product,我的私人回報)有分離,前者高於後者,政府是應該補貼我多講的。這是傳統之見。

反過來看問題也類同。如果我的講話在報章發表後對社會有害,但我卻不需要賠償給社會大眾,那麼在邊際上,我的私人成本(private cost,這堳準備與講話時間)是會低於社會成本的──我的私人時間成本加社會受損的成本。從社會的角度看邊際,因為我不需要賠償給受損的,我是講得太多了,於是無效率,違反了柏拉圖情況。政府應該強逼我賠償給社會,或要抽我講話稅。這也是傳統之見。

傳統之見,是如果在邊際上社會的產值高於私人的產值,或社會的成本高於私人的成本,市場是失敗了。在這些情況下,政府應該干預,以補貼或抽稅的方法(或其他方法)來修改上述的產值分離(divergence between private and social products)或成本分離(divergence between private and social costs)。

最早提出近於上述的分離概念的,應該是英國的卓域克(E. Chadwick)。此君於一八二九年發表了一篇關於警察或公安的文章,指出盜竊或搶劫的行為對社會有害,犯罪的不需要賠償給受害者,對社會無效率,所以政府要設立公安或警察管治。卓域克是米爾(J.S. Mill)的朋友。後者的智商之高,據說是人類紀錄,而又是經濟學大師。他於一八三四年提出了貧民法律,指出貧困的人對社會有損害,應該予以協助。更重要的是米爾於一八四八年提出燈塔的例子,其後於一八八三年瑟域克(H. Sidgwick)再把燈塔大事宣揚。

燈塔的例子有幾方面的問題,但這裡有關的是燈塔建成後,利用燈塔的指引而在黑夜中避開礁石的船隻,逃之夭夭,不付費用。這樣,燈塔就沒有私人建造了。這是說,燈塔的社會收益遠高於私人的收益,二者有分離,政府是要資助建造燈塔的。後來高斯考查英國的燈塔史實,一九七四年發表文章,說有幾個私營燈塔的人發了達。但他的論據不足,因為那些燈塔收費是由政府支持的船務公會代收的,而燈塔發達的原因,是私營業主把燈塔賣給政府。政府通過法例要收購所有燈塔,若不是有管制,私人不搶茼h建才怪。

第一節:庇古的分析

推廣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分離的中心人物,是庇古(A.C. Pigou, 1873-1959)。這位在劍橋承繼馬歇爾的講座教授者,寫了兩本關於福利經濟的書,而最重要是一九二○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是巨著,差不多整本是關於社會成本問題的。

庇古的長處,是採用例子很富想像力。但他的分析能力並不超凡,喜歡把一般是同類的例子分類,使論點混淆不清。庇古最弱的地方,是對事實的考證馬虎之極。偉大如劍橋的經濟學傳統,在事實考證那方面是令人失望的。馬歇爾馬虎,庇古更馬虎,而與庇古同期的凱恩斯在這方面也不見得有過人之處。

庇古最有名的關於社會成本的例子,是一家工廠污染鄰居。他在書中只用了一句話提到這例子,但因為淺白易懂,也就成了名。一家工廠為了生產而污染了鄰居,但工廠不用向鄰居賠償。工廠於是只算私人成本,即是工廠本身需要支付的生產費用。但因為生產而對鄰居的污染,其損失是社會成本的一部分。社會成本是工廠生產的私人成本加鄰居的污染損失。在不用賠償給鄰居的情況下,社會成本就高於私人成本了。按照庇古的理論,工廠若不賠償給鄰居,政府就要干預,以抽稅的辦法使工廠減低產量,或迫使工廠搬遷。

驟眼看來,這樣的分析若加上數字示範,看到社會的邊際成本高於邊際產值,政府的稅率應該是多少非常明確,所以分析有說服力。一個大學生,上過一課庇古的分析,就可能認為自己懂得怎樣改進社會了。後來凱恩斯學派對國民收入增減的數字分析,也同樣地可以使學生在一課之內覺得自己學會了濟世之法。經濟學被認為可以改進社會,這些「秘方」就是原因。

庇古另一個有名的例子,是大地如茵的禾田,火車從中穿過,其火花損害了穀稻,也不用負責。這例子有個真實的笑話。一九六九年,史德拉與艾智仁旅遊日本,坐火車穿過田地。他們問火車上的管理員:近於車軌的農地是否因火車的損害而地價下降?管理員的回應,是近車軌的地價較高,因為火車的聲浪把吃稻的飛鳥嚇跑了!

在庇古的巨著中,長篇而大論的例子是農業。這是中國的不幸。庇古分析地主與僱農的合作關係,指出地主若不自耕,對社會總有不良影響。例如,因為租約短暫,農民租用農地不會在地上多作投資,而地主也沒有意圖多投資於土地,因為農民不會珍惜地主的錢。工具、房產等的投資也如是。總之,地主不自耕對社會一無是處,為禍不淺也。庇古舉出愛爾蘭的例子,說凡是租用農地的生產都不成話,引經據典,說得有聲有色。

一九六八年在芝大,我在那裡的圖書館內作了詳盡的追查,找到庇古在註腳引經據典的書籍,這些書籍的註腳提到的書籍,一路追查下去,結果是找不到任何證據說農業租耕地的產量比自耕地的為少。那是說,庇古是胡亂地引經據典,可能希望讀者不會像我那樣,花一個星期時間去追查他的註腳經典,及經典的註腳經典,查到不能再查為止。

胡亂引經據典的行為可不是庇古獨有的。理論上的引經,引者不敢亂來,因為引錯了被引的人會反駁。但事實的引經是另一回事,胡亂引的在經濟學很常見。一九六九年我研究公海漁業時,就發覺有類同的習慣。一位作者舉一個假設的例子,第二個作者引而據之,經過了三幾個,就變成了實例,一般學者深信不疑。我對文章的實例抱懷疑態度,上述的經驗是原因。有些作者我是不懷疑的,但那是名牌效應了。

我說庇古的農業分析是中國的不幸,因為這分析當時影響了另一個名家──在倫敦經濟學院教歷史的唐尼(R.H. Tawney, 1880-1962)。此公對農業一無所知,經濟也是門外漢。作為聯合國前身的一個教育顧問,一九三○與三一年間他兩次到中國,勾留了幾個月,憑自己的想像力於一九三二年出版了《中國的土地與勞力》(Land and Labour in China )。這本書十分有名,翻譯後在中國洛陽紙貴。

唐尼是社會學家,其思想相當左。他的中國名著用的是庇古的經濟分析,引用的事實比庇古還要馬虎,論調是針對中國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後來中國的共產革命,唐尼的書受到大事宣揚。

我從來不知剝削為何物,但一九二五至三五年間美國的卜凱(J.L. Buck)教授在南京大學(又稱金陵大學)興師動眾,作了歷史上最詳盡的農業調查。這調查的一個重要結論,是中國的農業租耕地的生產效率不比自耕地的差。事實上,租耕地的產量大約比自耕地的高百分之二。後來卜凱教授的幾個中國助手也為中國的農業著書立說,其結論也相同。這些結論與同期的唐尼觀點是迥然不同的。

卜凱的中國農業研究的詳盡調查資料,一九三○年在上海出版了一巨冊。一九六八年我在芝加哥購得了一冊,可能是孤本了。幾年前一群來自南京大學的學生到港大造訪,我把該巨冊送給他們,在冊上陳述往事,請他們送到南京大學的圖書館去。不久前聽到該大學將有卜凱紀念館,而我送出的巨冊會被陳列云云。

關於中國農業的事實經驗,跟庇古與唐尼所說的大不相同,我會在本章的附錄澄清。

 (《經濟解釋》之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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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社會成本與界外效應
2002-03-13,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庇古傳統的看法,是私人成本若與社會成本有分離,是市場的失敗(market failure),政府要干預。奈特的回應,是沒有市場(不收費)是因為沒有私產,所以整個問題不是市場的失敗,而是政府不推行私產的失敗。

  近代的經濟發展學說起於一九四八年,蜜蜂的例子一九五二年出現,而在那學說中社會與私人的成本或利益的分離是個重要話題。這樣,蜜蜂及其他幾個例子就把經濟學搞得天翻地覆。

  一家工廠的生產成本下降,可能使這工廠之外的其他廠商的成本也下降;一家工廠對生產要素的需求增加,可能使其他廠商的成本上升。這是有名的external economies與external diseconomies,不一定牽涉到私人與社會的成本或收益有所分離。

在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分離的話題上,庇古採用的最精彩的例子,是關於公路的使用的。且讓我把這例子修改得清楚一點以饗讀者。

有甲、乙兩條公路,都是從A市到B市去的。甲路平坦而狹窄;乙路崎嶇不平,但很寬闊。前者車行得快,後者車行得慢。駕駛的人要節省時間,會選用甲路。但多人選用甲路,擠塞就出現了。每個駕駛者用甲路,都輕微地阻慢了其他的車輛,但駕駛者只考慮自己的時間,不關心阻慢了他人。我阻你,你阻我,各顧各的時間成本,不管阻礙他人的。私人成本於是與社會成本有分離。

甲路狹窄,擠塞愈來愈甚,到了某一點有些車輛就會轉用乙路了。乙路雖然崎嶇,但寬闊,不會有擠塞。在均衡點上,不考慮舒適,用甲路與用乙路的駕駛時間會相同。那是說,甲路擠塞的駕駛時間會與乙路崎嶇但不擠塞的駕駛時間相同。

有趣的問題來了,如果政府強迫一部分車輛從甲路轉用乙路,這些車輛是完全沒有損失的。這是因為乙路沒有擠塞,轉用乙路與有擠塞的甲路的駕駛時間相同。但一部分車輛從甲轉乙,剩下來用甲路的車輛會因為減少了擠塞而得益。沒有人受損,但留用甲路的得益,社會的利益顯然是改進了。這改進是因為用甲路的車輛某部分不被強迫轉用乙路之前,互相擠塞,各自為戰,使私人的時間成本與社會的時間成本有了分離。

庇古的建議很簡單。不用強迫車輛從甲轉乙,但用甲路的要被抽稅。他說有一個理想的稅,不僅使某些車輛自動地轉用乙路,而留下來交稅用甲路的,私人時間成本會與社會時間成本相同。

庇古的公路例子發表於一九二○年,一九二四年奈特(F.H. Knight, 1885-1972)作出回應,正確精彩。奈特說庇古的公路分析完全沒有錯,問題是庇古的公路不是私產。如果甲路是私產,業主會選出一個「理想」的使用公路收費,與庇古的理想稅收完全一樣。這是說,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之所以有分離,是因為公路沒有私有產權。庇古傳統的看法,是私人成本若與社會成本有分離,是市場的失敗(market failure),政府要干預。奈特的回應,是沒有市場(不收費)是因為沒有私產,所以整個問題不是市場的失敗,而是政府不推行私產的失敗。

奈特是個重要的經濟學者,沒有拿得諾貝爾獎怎樣也說不過去(雖然他有五個學生獲該獎)。他那一九二四年的鴻文是他的代表作,在重點上提出了四十六年後的高斯定律!但為什麼奈特那樣重要的提點,在行內被漠視了,大家還繼續在社會成本的話題上吵呀吵的?

有兩個原因。其一是奈特的行文不容易讀。他的文字雖然有千鈞之力,但就是不容易讀得懂。一個偉大的思想家,表達不夠明朗可能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其二是悲哀的。庇古沒有回應奈特的鴻文。他只是把公路的例子在跟茼茖茠滿m福利經濟學》一書的再版中刪除。這刪除似是逃避了。一子錯,滿盤皆落索。公路的例子錯了,其他類同的例子又有什麼作為呢?作為是有的。其他例子把社會成本的辯論拖長了四十多年,愈吵愈烈,要到高斯一九五九年選用另一個例子才立竿見影。這是後話。

第三節:蜜蜂惹來的爭議

雖然庇古在他的巨著中提出多個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分離的例子,但奇怪地到了五十年代初期,經濟學行內盛傳的例子只有米爾的燈塔與庇古的工廠。這使好些學者認為有社會成本問題的情況不多,市場失敗的機會不大。然而,一九五二年,英國的米德(J.E.Meade)提出了蜜蜂的例子,社會成本的問題又熱鬧起來了。

當時經濟發展的學說正在興起,社會成本的概念與發展有關連,火上加油,搞得經濟學風起雲湧,而到了五十年代後期,社會成本問題就變為界外效應(externality)問題,數之不盡的「界外」名稱目不暇給。我當時是學生,被弄得團團轉。後來在一九六九年我大發牢騷,手起刀落,把界外效應殺下馬來。這是後話。

米德的例子,是養蜂人的蜜蜂飛到隔鄰的蘋果園採蜜,不用付價給果園的主人,後者所種的果樹數量就會少於花蜜可以收費的情況。這是無效率,政府應該補貼(subsidize)給果園,鼓勵多植樹。另一方面,蜜蜂採蜜之際,無意間把花粉傳播,使果花結子的數量增加。但果園的主人沒有給錢養蜂的購買蜜蜂傳播花粉的服務。這樣,在邊際上蜜蜂的飼養就過少了。從社會的角度看也是無效率,政府也應該補貼給養蜂者多飼養。

我們不難明白蜜蜂的例子發表後就立刻大名遠播。蜜蜂的翻飛,襯托茪j自然的風和日麗,而又那樣新奇,怎會不觸發經濟學者的想像力?另一方面,近代的經濟發展學說起於一九四八年,蜜蜂的例子一九五二年出現,而在那學說中社會與私人的成本或利益的分離是個重要話題。這樣,蜜蜂及其他幾個例子就把經濟學搞得天翻地覆。在討論這個不幸的發展之前,我要先說一個閒話。

一九七二年,我在華盛頓州有世界蘋果之都之稱的Wenachee市一帶作了養蜂與果園的實地調查,只三個月就大功告成,於七三年發表了《蜜蜂的神話》。其結論是,不僅蜂主與園主有花粉傳播的服務合約與蜜蜂採花蜜的合約,而且價格釐定的精確不亞於市場一般的其他物品。我調查了不同的季節(春季需要花粉傳播服務,夏季盛產花蜜)與不同的植物(服務的需求與花蜜的供應不同)。租用蜜蜂服務以每箱算,金錢租值是以花蜜回報少為高,花蜜回報多為低,而同一季節,不同用途的平均租值(服務收費加花蜜所值)大致一樣。在夏天,不用服務但有花蜜回報的,租值是負值(蜂主要交租給園主,也是每箱算)。

這篇推翻米德的蜜蜂例子的文章是意外的收穫。學術生涯四十年,只有這一次,幾個月的功夫就輕而易舉地發表了一篇數十年來常被引用的文章。這可見研究的回報,也要論碰巧。我幸運過一次,但遠不及高斯的音波頻率研究那樣幸運。這是後話。

回頭說經濟發展學說與蜜蜂的關係,就沒有那樣幸運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相對上美國非常富有,而落後的貧窮國家所在皆是。落後之邦怎樣才會有可觀的經濟發展,才可以不向美國乞憐,是熱門的話題。洛克斯(R. Nurkse)於一九四八年出版了《落後國家積聚財富的困難》(Problems of Capital Formation in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一書,經濟發展學說就興起了,極盛大約十五至二十年。

這發展學說的重心問題,是政府要鼓勵哪一種投資才可以促進經濟的增長率。答案的一個重點,是經濟發展的投資要茩咿顗懋|的成本與收益,而不單顧私人的成本與收益。一項私人的投資,要注意的是沒有算在私人成本之內的對社會的損害,或沒有算在私人收益之內的社會收益。

想當年,什麼要算什麼要不算是複雜的話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因為社會是個人之外,社會成本問題就成為界外效應(external effects或externalities)之說。界外的話題始於馬歇爾。分析成本,一家工廠的生產成本下降,可能使這工廠之外的其他廠商的成本也下降;一家工廠對生產要素的需求增加,可能使其他廠商的成本上升。這是有名的external economies與external diseconomies,不一定牽涉到私人與社會的成本或收益有所分離。

哪一種界外效應有社會與私人的分離,哪一種沒有,是令人頭痛的分析。據云:技術上的界外效應(technological externalities)有分離,金錢上的界外效應(pecuniary externalities)沒有。但什麼算是「技術上」,什麼算是「金錢上」,又吵個不休。到後來,單是技術上的界外效應就有幾十種!

是在這個模糊不清的日子中高斯攔途殺出,提出了後來有口皆碑的高斯定律。

 (《經濟解釋》之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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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經濟學的世紀大辯論
2002-03-20 ,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一章高斯定律

第四節:高斯的音波頻率

 高斯是個幸運的大思想家。五十年代因為經濟發展問題而大興土木的界外效應爭議,他沒有參與,有關的文章也少讀。旁觀者清,當局者迷,在界外效應的話題上高斯是個旁觀者。是的,有些科學上的問題,知得越少越有利。更幸運的是他無意間遇到了一個奇特的實例,使他能從另一個角度看社會成本的問題。

高斯出自倫敦經濟學院,二十一歲到美國遊學一年,其間在芝加哥大學旁聽了奈特兩課,若有所悟,寫了一篇六年後(一九三七)發表的、四十多年後才被重視的關於企業的本質的文章。一九九一年獲諾貝爾獎時,該文是被提及的二文之一。在諾獎演說中,高斯說:「在八十多歲因為二十多歲時寫的文章而獲獎,是奇異的感受。」

留美一年之後他回到英國任教職,研究的興趣集中在壟斷的話題上,對政府支持的壟斷是他的專長。他調查過英國的郵政局的史實發展,但主要的研究是英國廣播公司的壟斷專利。高斯在一九五一年轉到美國的水牛大學任教職,其後轉到維珍尼亞大學,最後轉到芝大。沒有博士銜頭,到美國任教不便,他以幾篇文章申請,獲倫敦大學頒予科學博士,是榮譽性質的銜頭。曾經與他有一面之緣的戴維德寫介紹信,高斯在美國就找到工作了。

到了美國,高斯的研究還是廣播的壟斷專利。在美國,管制廣播權力最大的是「聯邦傳播委員會」。高斯問:這龐大的權力是怎樣產生的呢?他追查歷史,知道這委員會的前身是「電台傳播委員會」。後者的誕生,是因為在二十世紀初期,美國東岸波士頓一帶的漁民出海捕魚,一去數天,家人與海上的漁船聯絡,報天氣、問平安等,是以無線電機傳達的。問題是多艘漁船出海,好些與家人聯絡時用同一音波頻率,在空中互相干擾,弄得一團糟,而有些好事之徒,亂用頻率報出不實的天氣訊息。「電台傳播委員會」的成立,是為了要管治這混亂的情況。後來委員會的權力不斷擴張,最後變成為「聯邦傳播委員會」,管治美國的所有傳媒。

一九五九年初,高斯為音波頻率混亂的問題寫了《聯邦傳播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一文,寄到芝大的《法律經濟學報》,要求發表。該學報當時的主編是戴維德。後者一讀來稿,驚為天文。然而,芝大的眾多高手一致認為文內最重要的一個論點錯了,不修改就不應該發表。但高斯堅持己見,認為自己沒有錯,不改。戴老說眾多高人說要改,高斯的回應是既然那麼多高人關注,就是錯了也一定是錯得有趣,應該發表。書信來回幾次後,戴老與高斯協定,文章發表,但高斯要在發表後到芝大澄清他堅持的觀點。

音波頻率的混亂,互相干擾,是難得一見的絕妙實例。看來與工廠污染鄰居類同,但音波頻率的互相干擾卻沒有好人與壞人之別。工廠污染鄰居,工廠是壞人,鄰居是無辜。火車損害穀稻,火車壞,農民無辜。蜜蜂採蜜不付錢,園主好,蜂主壞。河的上游污染下游,上游壞,下游無辜。永遠是一壞一好,壞的要賠償給好的或無辜的,順理成章,從來沒有人反對過。但音波頻率的例子,是你干擾我,我也干擾你,沒有好壞之分。不用考慮誰好誰壞、誰對誰錯,音波頻率的例子提供了一個客觀的角度看世界。我損害你,但同時你又損害我,那應該是由誰賠償給誰了?

高斯在調查聯邦傳播委員會的檔案中,找到一段有趣的發生在一九五八年的對話,是一位議員在聆訊中質疑哥倫比亞廣播系統的總裁。該議員問:「廣播的頻率為什麼不公開競投,價高者得,使納稅人多得利益?要是政府將一塊土地給你畜牧,政府是會收費的,但為什麼土地收費而頻率不收費?使用空間收費為什麼不合理?」總裁的回應,是這觀點新奇,他從來沒有想過。高斯之見,是這新奇觀點新於一七七六年的史密斯(A.Smith),資源(頻率)的使用應該由市場而不是由政府指導的。

完全看不見的音波或廣播頻率,可以界定為私產而其使用可在市場成交,於一九五九年提出來不僅新奇,而且有很大的感染力。我作學生時讀到,在床上輾轉反側地想了好幾晚:如果看不見、摸不茠漯聾分W率可以界定為私產,世界上還有什麼物品不可以界定為私產呢?頻率可以界定為私產是相當肯定的。

回頭說芝大的眾多經濟學大師反對《聯邦傳播委員會》文內的一個重點,是高斯提出了另一個例子與分析。高斯說如果一塊地用作種麥,又用作停車,其混亂與互相侵犯,與音波頻率在空中互損一樣。頻率的混亂例子既然沒有好人與壞人之分,車輛停在農地上,損害了農產品,也沒有好壞之分了。農地若因為種麥而不准停車,是種麥者損害了停車的人。是要誰賠償給誰呢?

高斯的答案,是要看產權誰屬。要是農地是種麥者的私產,那麼要停車的大可付費給種麥者,付費夠高就買了損害種麥的權利。反過來,如果地權是停車者所有,那麼要種麥的大可給停車的一個租金,把車輛趕出地外。高斯之見,是停車與種麥的混亂,車停在麥田上,是因為土地不是私產的結果。這是說,混亂與互害是因為產權沒有被界定為誰屬。如果產權被界定了,不管誰屬,市場的交易會導致土地價值最高的用途被採用,不會再有混亂的情況。在這例子之後高斯的一句結論清楚而重要:「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一個必需的前奏。」(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

我們今天不容易明白,為什麼當年作為首屈一指的經濟學重鎮的芝大,其代表人物會一致地反對高斯上述的分析。我認為成見是主要的困難。我種植,你把車子停在我的農作物上,怎可以不賠償給我?當年不容易看到,我不准你損害我的農作物,是損害了你。更不容易同意的是要我賠償給你,請你把車子駛出農地。

戴維德一字不改地發表了高斯的《聯邦傳播委員會》,作為五九年那期的首篇,交換的是發表後高斯要到芝大澄清他的觀點。高斯反對作公開講話,所以研討是在戴維德之家晚飯後舉行。是一九六○年的春天,戴老請了當時在芝大的最優秀經濟學者,名單如下:Martin Bailey,Milton Friedman,Arnold Harberger,Reuben Kessel,Gregg Lewis,John McGee,Lloyd Mints,George Stigler,加上戴維德及高斯,共十君子。

這是不容易想像的高手雲集,晚飯後在戴老家中激辯了三個小時,到最後還站茪ㄜ邞漸u有高斯與佛利民。那是後來被公認為經濟學歷史上最精彩的辯論,大名遠播。當晚在場的十君子我認識八個,得到一手的資料,曾經在New Palgrave經濟學百科全書發表《高斯》時作過陳述。這裡本來不應該再談,但該辯論是重要的一頁經濟思想史,中國的讀者是應該多知一點的。讓我從幾個當晚在場的人的回憶說說吧。

麥基(McGee)的回憶,是當晚飯後高斯首先問:一家工廠污染鄰居,工廠要不要賠償?或政府應不應該抽工廠的稅?所有在坐的人都說要的或應該的。但高斯反對,說不一定,可能鄰居應該賠償給工廠減產。激辯開始後,高斯提出畜牧與種麥的例子(見下節),夏保加(Harberger)搬動椅子造欄杆,阻止牛群吃麥。(高斯不記得有搬椅子的事。)最後所有芝大的人都錯,對的只有高斯。一個英國人單槍匹馬,把整個芝大打敗,驚心動魄。夜闌人靜,大家離開戴老之家時,互相對望,自言自語地說將來可以為歷史作證。

史德拉的回憶略有不同。辯論到半途,佛利民突然站起來開槍亂掃,半個小時後,所有的人都倒下,只有高斯一個人還站荂C史氏認為當晚的辯論沒有錄音,是經濟學的一個大損失。

嘉素(Kessel)在辯論前反對高斯最激烈。他的回憶是該晚回到家裡,意識到高斯是史密斯後對經濟體制認識得最深入的人。

高斯自己的回憶,是見所有人都反對他的觀點,有點膽怯,但怎樣也想不出自己錯在哪裡,所以堅持己見。後來聽到佛利民的分析,清楚絕倫,才肯定自己可以安枕無憂。

我沒有向佛利民問及當晚在戴老家中的大辯論。一九九一年高斯獲諾貝獎時,佛老和我到瑞典觀禮。高斯作演說我坐在佛老身旁。高斯進場,掌聲雷動,我靜靜地問佛老:「這個人的諾獎你怎樣看?」佛老回應道:「高斯嗎?他早應在十多年前獲獎了。」

戴家之戰反映蚞ЁN研究的可愛。芝大的夏理.莊遜(H. Johnson)當時在英國的倫敦經濟學院,過了一夜,芝大收到他的恭賀電報:「喜聞一個英國人再發現了新大陸!」芝加哥大學歷來以高舉私產與市場知名,反對政府干預,但辯論前他們是贊成政府干預的。高斯出自歷來同情政府干預的倫敦經濟學院,但他反對干預。 

(《經濟解釋》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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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高斯定律與假設不能共存
2002-03-27,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一章高斯定律

高斯定律有三個版本。

第一是上節提到的: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一個必需的前奏。從科學方法的角度看,這算是一個定律(theorem),而我認為是正確的。然而,嚴格地說,這定律不是高斯始創的。遠在十九世紀後期,新古典經濟學就有了交易定律(Theorem of Exchange),不完善,我在卷一第七章作了修改。但那傳統的交易定律不僅不完善,而且忽略了交易必需的局限條件。高斯定律這第一個版本的重要貢獻,是把傳統的交易定律加上一個不可或缺的局限:權利誰屬要有界定,私有產權是也。

另一方面,這高斯定律版本,與一九二四年奈特提出的差不多完全相同。我在本章第二節談及,奈特回應庇古的公路使用時,指出如果公路是私產,公路的業主會收費出售公路的使用權利。沒有私產就不會有市場交易,奈特是說得清楚的。不幸的是,除了很少數的經濟學者,奈特的大文不受重視。要是當年庇古反駁奈特,吵起來,跟荌捋P者眾,新制度經濟學會早出三十多年,而我們今天的所知也會大為不同了。這可見在科學上一個模範學派(paradigm)的興起,要講環境,要講時勢,也要講一點運程。

究竟「私產」為何物,我要到下一章才詳述。這裡先要指出的,是凡可以在市場轉讓或交易的物品或資產,皆私產也。中國自一九八○年開始的重要改革,曾經有不少言論反對私產,贊成市場,其中的矛盾在奈特與高斯的思維下是顯而易見的。政治上的需要,有私產性質的可以不稱作「私產」。今天在國內市場交易大行其道,不管稱作什麼,市場交易的物品或資產大致上都合乎私產的性質。

第二個版本也可從《聯邦傳播委員會》文中見到,那就是在種麥與停車的混亂例子中,若權利被界定為私產,市場的交易可使土地用作種麥,或用作停車,再沒有混亂,土地的使用是按價高者得。高斯定律的第二個版本於是說,有了明確的權利界定,在市場交易下資產的使用會導致最高的資產價值。

從實證科學的角度看,這第二個版本算不上是定律,因為我們無從以之推出可以被事實驗證的含意。什麼才是最高的資產價值只有天曉得。嚴格來說,這版本是套套邏輯(tautology)。從卷二第四章第三節可見,每個人都不斷地在局限下爭取利益極大化,如果所有的局限條件被引進分析,柏拉圖情況是一定會達到的。局限轉變了,資產的價值當然會跟蚥隉G局限下降產值會提升。這樣,資產的價值,就算是局限過高而下降至零,也永遠是最高的。

雖然這第二個版本是套套邏輯,但我自己要得到高斯的提點與德姆塞斯的闡釋才看得出來。套套邏輯本身沒有解釋現象的功能,但有時可以提供一個重要的角度看世界。我從這角度學得不少。是這角度使我知道要解釋人的行為,主要是調查真實世界的局限條件,而又要把有關的與無關的分開。後者,我在上述的卷二的章節中分析自助餐時說過了。

第三個高斯定律的版本,是今天大名鼎鼎的高斯定律。這版本又被稱為不變定律(Invariance Theorem)。不在高斯一九五九年發表的《聯邦傳播委員會》文內,而是見於他一九六○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後者是二十世紀經濟學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文章。

話說高斯於一九六○年的春天在戴維德之家大辯論後,成竹在胸,回到維珍尼亞大學就立刻動筆寫《社會成本問題》。文稿當然交給戴維德的學報發表,每年只出一期,高斯要趕在六○年那期刊出。他寫好一節就寄一節給戴維德——該文是一節一節獨立地寫,一節一節地寄出。這樣,節與節之間就沒有一般文章那樣有連貫性了。我提出上述的奇特投稿方式,是希望讀者有機會拜讀高斯六○年的大文時,要自己把節與節連貫起來。不然的話可能失之毫釐,謬以千里。高斯是一流寫手,但那是五十多頁的長文,好些人看了首兩節的五、六頁就不再讀下去。讀者也要注意該文的英語題目是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Problem是「問題」或「困難」,不是答案。很不幸,一般讀者讀該文,以為高斯是提供了社會成本(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分離)的答案。

這裡要補加一個有趣的閒話。高斯趕呀趕的,一節一節地寄出,殊不知戴老漠不關心,絕不緊張。後來戴老告訴我:「高斯要在六○年那期發表,我就同意是六○年。要是高斯的大文要兩年才寫好,我就等兩年才出版六○年那期算了。」當時戴老的學報是有稿酬的。我問戴老:「該文你給高斯的稿酬是多少?」他回應道:「當時學報的規定,是以每頁算固定的稿酬。要是沒有這規定,我會將所有的錢送給他!」是的,學術也有識英雄、重英雄這回事。

那所謂「不變定律」,是從六○年文內的畜牧與種植的例子推出來的。有相連的甲乙兩塊地,甲地用作養牛,乙地用作種麥。甲地的牛群跑到乙地吃麥,吃得胖胖的,但不付費,在邊際上牛肉的增值一定會低於麥的損害,而麥的損害是社會成本的一部分。這樣,社會成本(養牛的成本加麥的損害),就會高於私人成本(養牛的成本)。二者有分離,無效率,傳統之見是政府要抽養牛者的稅。

高斯問:牛吃麥的權利誰屬?他先假設麥是種植者的私產,未經許可牛群不能侵犯。這樣,如果所有交易費用是零,牛群吃麥若能使牛的增值在邊際上高於麥的損害,養牛者就會出一個價給種麥者,讓牛吃麥去也。種麥者樂於收費而讓牛群吃麥,直至麥的損害在邊際上與牛群的增值相等。維護產權的費用(交易費用)是零,養牛者或種麥者會建造一欄杆,位於麥的損害等於牛的增值的邊際界線上。另一方面,在競爭下牛吃麥的收費,在邊際上會與麥的損害與牛的增值相同。

這結論不奇怪,奇怪的是高斯跟荍牄v利倒轉過來,竟然得到同樣的結果。他轉過來,假設吃麥的權利是養牛者所有,牛可以大吃特吃,權之所至,種麥者不能反對。這樣,在交易費用不存在的情況下,吃麥的損害在邊際上若高於牛群的增值,種麥的人就會出價給養牛者約束牛群。在競爭下,種麥的人所出的價是麥的邊際損害,而若這價高於牛群吃麥在邊際上的增值,養牛者就樂於收價而約束牛群了。欄杆建造的位置,會與種麥者有權禁止牛群吃麥的位置相同。

這就是今天家喻戶曉的高斯定律:權利只要明確地界定為私產,不管產權誰屬,交易費用不存在,市場就會以交易的方法使麥的損害與牛的增值在邊際上相等。畜牧與種植的私人成本也會與社會成本相同。這版本被稱為「不變定律」,是因為不管產權誰屬,欄杆的位置都是一樣,不變。

高斯六○年的鴻文發表後,有些學者吹毛求疵,指出無關重要的錯。例如有人說高斯的例子是一個畜牧者對一個種植者,是壟斷對壟斷的情況。我在上文加上「在競爭下」,說的是鄰近有多個類同的農場,大家都可以選擇,或出售土地給潛在的競爭者。又例如有人說高斯忽略了財富轉移的效果,所以欄杆位置不變不一定對。麥如果是種麥者的私產,他會比較富有,但如果牛吃麥的權利轉到養牛者那邊去,後者會較富有。這是對的。但有人說因為財富的分配前後不同,較富有的一方喜歡多吃牛,或喜歡多吃麥,欄杆的位置就會有點改變了。吹毛求疵,責之何患無詞!

究竟這大名的高斯定律是不是一個定律呢?看來是,其實不是,因為在基礎上高斯的邏輯是錯了的。他不應該假設交易費用是零。我們要知道私有產權(清楚的權利界定)是一種制度,市場也是一種制度,而這些制度的存在是因為有交易費用而起的。如果所有交易費用真的是零的話,我們根本不需要有私有產權,不需要有市場交易,欄杆也一定會建在牛的增值與麥的損害的邊際相等的位置上。

想想吧,如果交易費用是零,一個免費的仲裁者可以知道每個人的專業生產成本、品味,可以知道土地或任何其他資產的適當用途,可以知道每個工作者的邊際產值,也可以知道怎樣按邊際產值分配,分配些什麼,勞力之外的資產租值可以怎樣分配而沒有人有異議,等等。這樣定下來,資產(包括勞力)的使用決定了,分配大家同意了,每個人言而有信,不會反悔,不會偷懶、卸責、欺騙等,約束牛群的欄杆一定是建在上文提出的位置。中央指導與分配神乎其技,不需要有私產,也不需要有市場。這是沒有交易費用的世界,可惜這是個烏托邦。

高斯假設有產權界定及有市場交易,與他假設的沒有交易費用是有衝突的。三者不能共存。沒有交易費用,不會有產權或市場。問題是哪些交易費用會促使私產制度與市場制度的存在,或怎樣的交易費用可以挽救欄杆的位置?

這個問題我想了十多年才得到答案。真不好意思為人師表。我常對學生說:想不通就要轉換角度。說來容易,但自己往往不懂得怎樣轉。我自一九八一年就知道高斯定律有上述的困難,於是試從交易費用是零加上去,加來加去也加不出答案來。幾年前一天晚上,時來運到,我從夢中驚醒,意識到答案要從高的交易費用減下來,因為私產與市場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而產生的。這角度一轉,只幾分鐘就知道答案的大概。

且讓我從中國大躍進的人民公社的交易費用減下去吧。不是有意挖共產中國的苦,而是人民公社的實例不容易找到類同的。要是交易費用是零,或夠低,人民公社大有可為,毛主席當年是忽略了交易費用的考慮。

近於完全沒有私產(包括勞力)的人民公社,工作與產品的分配,資源的使用,皆由中央直接或間接地指導。要是所有交易費用(包括訊息費用)是零的話,產權的界定是多此一舉的:交換不一定需要市場,以專業生產然後由中央指導交換分配,天衣無縫,根本不需要市場。

問題是在中央主理的情況下,人的自私本質不變。訊息費用、監管費用、政治費用等加起來的交易或制度費用非常高。私產的成因,是讓每個人運用自己的訊息,自己「監管」自己,而市場作訊息的傳達,物品的成交不用搞政治,或走後門。沒有錯,市場本身有很多問題,我在卷二的第九章就提到造價與隱瞞訊息的問題,那些因為自私而使私產與市場增加交易費用的行為。但權衡輕重,雖然這後二者的交易費用相當可觀,但比起沒有私產的情況卻是低得多了。

私有產權是市場交易的一個先決條件,那不錯,但有私產是不一定有市場的。在本卷第五章分析企業的合約本質時我會詳論這個問題。這裡要說的是私產能節省的訊息費用、監管費用、政治費用等非常大,所以在某些政治費用容許的情況下我們就會有私產。有了私產,市場的運作主要是看訂價的費用夠低。這些是高斯定律所需要的局限條件了。如果我們要以市場來決定邊際之利益與損害相等的「欄杆」位置,我們只要加上交易費用不會影響邊際的假設。有些交易費用會影響邊際的選擇,另一些是不會影響的。

讓我在這裡提出另一個定律:市場的相對價格不變,不管產權誰屬,交易費用不變欄杆的位置不變。這樣看,交易費用一定是高於零的。 

(《經濟解釋》之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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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從權利約束角度看物品
2002-04-03 ,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一章高斯定律

第六節:高斯的貢獻

 不要以為我指出交易費用是零的假設是高斯定律的失誤,對高斯有貶意。四十年來我佩服這個人。事實上,沒有「交易費用是零」的提點,我不會在一九八一年意識到私產與市場的存在是因為交易費用高於零,從而準確地推斷了中國會走的路。

不要以為我說高斯「幸運」是貶低了他。從事科學研究的人都知道,「幸運」是所有重要發現的一個因素。高斯比一般經濟學者幸運,因為每有新意,他就鍥而不捨、日思夜想地追求。這方面他深深地影響了我。

也不要以為我說五九年的高斯定律的第一個版本──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一個必需的前奏──奈特早於一九二四年說過了,是貶低了高斯。沒有錯,這句定律,奈特與高斯所說的一樣。但高斯所用的角度不同:他茩咿韝H與人之間的利害衝突,而這樣看是把產權的重心放大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角度看世界,艾智仁老早就這樣看,可惜艾師沒有把這角度帶到社會成本的問題上去。科學就是這樣奇妙。角度略轉一下,或多加一個層面,就可能看得很遠、很遠的。

前文提及,高斯一九六○年的鴻文題目,不是社會成本的答案,而是社會成本的問題或困難。高斯之見,問題的所在是界定私產不容易,而交易費用可以高不可攀。在該長文中,養牛與種麥的有名例子佔不到十分之一的篇幅,餘下來的大部分是考查侵犯法律(torts)的案例,帶讀者到真實世界那裡去。

高斯說英國沒有炸魚及薯條就不是英國,舉出炸魚的氣味引起的官司。一個陽光普照的泳池,給隔鄰新建的高樓阻礙了陽光;一個牙醫給患者鑽牙,其聲浪騷擾鄰居。這些官司都示範了一些略為不同的層面,而法庭的裁決大致上沒有亂來。

高斯指出,不同的侵犯行為有不同的交易費用,而權利的界定若由甲方轉到乙方,其交易費用可能會轉變。例如我把廢物扔到你的後園,你要我賠償的交易費用會低於我的小女兒的哭聲吵醒了你。又例如工廠污染鄰居,鄰居要工廠賠償或減產的費用會低於工廠要鄰居賠償而減產的費用。這是因為鄰居的人數比較多,要集資賠償給工廠不容易通過。雖然這些例子不在高斯之文內,但他的例子使我們想到這些問題。

高斯又指出,法庭對侵犯官司的判案,往往反映茠k官是意識到因為交易費用高而使市場不能處理的困難。法庭不會像市場那樣精細,不會考慮邊際上的利益與損失,但甲與乙之間的權利劃分,哪方面對社會的利益比較大,法庭是考慮的。這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含意。市場是一種制度,法庭裁決是另一個制度。有私產,有市場,但侵犯的案件仍時有所聞,反映茈奕鶪ㄛO那樣神通廣大。法庭的裁決考慮社會的整體而不考慮邊際的益損,是交易費用較低的武斷,或依照歷史案例裁決。這是說,法庭可以代替市場,也可以協助市場的運作。反對政府干預是不應該反對政府監管的所有事項的。法庭的存在往往是要減低交易費用的結果。

這裡我希望中國的讀者能夠明白,由政府主理的法治不僅重要,而且要搞得有分寸絕不容易。高斯提出的侵犯案例,都是出自有悠久法治傳統的英國及美國,而就是在這些先進之邦,錯誤的裁判並不罕有。在法治這方面中國要急起直追是明顯不過的吧。

高斯六○年的大文提出的最重要的一點,不幸地被行內漠視了。他認為市場的物品或資產的交易,不應該從實物的本身看。他建議我們要轉換角度,要從權利的約束那方面看物品,而市場的任何物品,交易的是一個約束了的權利的組合。

例如你買一個蘋果,買回來的是觀看或吃的權利,但你不能把蘋果擲到我的臉上,或把吃剩的扔到鄰家去。買手槍,其用途的權利約束當然更為嚴格了。物品或資產的權利組合如果沒有約束(delimitation),他人的權利就不能被界定。物品的權利沒有約束,其物主可以很富有,而市場的運作會因為權利的約束與界定不夠明確而引起混淆。

從權利約束的角度看物品或資產,是正確的。這是產權經濟學的一個重點。問題是權利是抽象之物,不容易處理。事實上,高斯建議的以權利角度看物品,與歐洲法律歷史對產權(property rights)的看法大有雷同之處。然而,我們今天買蘋果就只是買蘋果,其使用的權利約束大家不言自明,老早就被法律或風俗、習慣等約束了。

我們不要從對或錯,或者從可不可以作科學驗證的角度來衡量高斯的貢獻。大師的貢獻要從啟發那方面看,而修改、發展、推廣、考證等瑣事是我這後一輩的工作了。

於今回顧,高斯給後一輩的啟發有三部分。其一是他促使我們注意產權及交易費用這兩項局限條件,而若忽略了這些條件,我們就不能解釋數之不盡的行為。產權的局限艾智仁的貢獻與高斯相若,但高斯的大文石破天驚,有很大的吸引力。交易費用的分析起於高斯之前,然而,他那一九三七年發表的,以交易費用為重點的關於企業的文章,要到六九年我發表了《合約的選擇》才受重視。但如果高斯不在六○年之文大事重提交易費用,我不會想到高斯三七年與六○年兩文是用上同樣的思維。

高斯給我們的第二項啟發,是引進了交易費用而給柏拉圖情況一個新的闡釋。這方面,德姆塞斯的貢獻也很重要。後知後覺,我要到一九七四年才推出如果引進所有局限條件,柏拉圖情況是一定可以達到的。是的,高斯之後,福利經濟學就變得江河日下了。

第三項啟發,是提供了一個新的途徑來分析制度。這不是高斯個人的貢獻,但他是這發展的一個中堅分子。是本卷的話題,而本章只是環繞荌玫筒w律下筆。

附錄:中國農業的反證

本章第一節提及庇古所說的,租耕地的生產效率比不上自耕地,全無實據,與中國二、三十年代的農業經驗有所不符。租耕地效率低的看法是英國的傳統,史密斯早在一七七六年就肯定地這樣說,庇古只承繼傳統然後把問題帶到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分離的話題上去。

傳統貶低租耕地,主要不是因為農地不是租耕者所有,而是因為租用的年期不夠長。租期不夠長,土地的改進,租戶與地主的投資等,皆被認為乏善足陳;而勞力的勤奮,也會因為前路茫茫而要打個折扣。中國農業經驗的反證,有如下三項有趣的實例。

(一)卜凱教授於一九二九至一九三六年間在南京大學發動的農業調查,動員四十人,調查了五萬五千多農戶,遍於二十二省,其中一個結論是這樣的:

「與傳統的租農耕耘不及地主自耕的說法相反:以不同的土地使用安排(租耕與自耕)分類,生產效率沒有明確的不同……有些地方,租耕農戶明顯地比地主自耕有較佳的生產效果。」

卜凱算出來的每英畝的產量指數如下:地主自耕,一○○與一○一;租地與自主地合併耕耘,九九與一○一;租地耕耘,一○三與一○四。此外,農地的地價差別,主要是由肥沃不同與地點不同而定;租耕與自耕的地價差別甚小。

(二)一九三五年,《中國經濟年鑑》發表了中國租耕地的租約年期的統計數字,我算出來的百分比如下:百分之二十九租約沒有固定租期(即每次收成後任何一方均可終止租約);百分之二十五是年租;百分之二十七的租期是三至十年;百分之八是十至二十年;百分之十一是永久租約。

有上述那樣大的租約年期差距,如果短期租約的生產效率是較低的話,會在租金反映出來。然而,根據一九三○、三二及三六年的三次調查,租金的變動與租約的長短年期無關,而一般租期較短的分成(佃農)合約,地主分成所得的租金略高於年期較長的固定租金合約。

(三)庇古的推斷,是租耕地的投資比自耕地的為少。中國的實例又是強烈的反證。一九二一至二四及一九三五的兩個不同的調查,顯示除了房子的價值是自耕地較高之外,其他的耕作投資(包括工具與勞作牲畜)租耕農戶與自耕農戶大致相同。另一方面,卜凱及其助手的多項調查(一九二一至一九四三),都指出耕作工具與土地投資是租耕合約的重要內容,而地主若多出投資費用,租金會向上調整。那是說,庇古建議的政府要立法干預農作投資,是市場租耕合約的例行項目。想來同期的讓庇古大做文章的愛爾蘭地主與農民,不會比中國的蠢那麼多吧。

(《經濟解釋》之七十二;卷三第一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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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經濟學的三大範疇
2002-04-10,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一個科學範疇的興起不容易,也不可能歷久不衰。走進死胡同的有個盡頭,但大有用場的在衰落後還是一脈相傳,永不止歇,影響跟茼茖茠熊o展。個人之見,經濟學的傳統大致是由三個相連的範疇組成的。

  三個不同的邊際相等,是指在不考慮交易費用的情況下,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在邊際上相等。這三個量度的數字不同,但其實所說的都是同一的結果。然而,因為角度不同,對問題的看法就有深淺之分。

制度的選擇

第二章產權結構與合約結構

 在卷二我曾經指出,英語social cost應該譯作「社會耗費」而不是「社會成本」。二者的差別不大,而國內譯作「社會成本」,不容易改過來,那我就跟國內的吧。另一方面,我把transaction cost譯作「交易費用」,而國內譯作「交易成本」。這裡我認為差別比較大,因為「成本」有生產或與生產有關之意。我堅持「交易費用」的譯法比較恰當。看來國內目前是向荍痚礅貜瘧隍k改,若干年後,transaction cost會被一致地稱為「交易費用」的。

一個思維範疇(paradigm)的形成,要有好幾樣因素的合併,也要論時來運到。這範疇的存在是任何重要科學發展必需的。思維範疇是指有共同的科學語言及興趣的題材,促使一群的學者互相影響,把一門學說加以發揚。這觀點Thomas Kuhn於一九六二年分析得相當精彩,這裡不細說了。要提及的是學術上的一些範疇可以是死胡同,雖然參與者甚眾,但搞了好些時日,沒有什麼值得勒碑誌之,到最後潰不成軍。三十年代末期興起的凱恩斯學派,散於七十年代中期;四十年代末期興起的經濟發展學說,敗於六十年代末期。馬克思的學說,起於十九世紀而終於二十世紀,長達百多年。有執掌政權的人視為至寶的思維範疇,其壽命比較長。算是死胡同的特徵,是有終止的一天。

今天經濟學盛行的博弈理論,於八十年代初捲土重來,屈指一算二十年矣。是一個思維範疇,也是一門很有趣的學問,但因為不能解釋世事,我懷疑這範疇還會再盛行二十年。

一個科學範疇的興起不容易,也不可能歷久不衰。走進死胡同的有個盡頭,但大有用場的在衰落後還是一脈相傳,永不止歇,影響跟茼茖茠熊o展。個人之見,經濟學的傳統大致是由三個相連的範疇組成的。

第一個範疇是古典經濟學(classical economics),其中的主要人物是史密斯(A.Smith, 1776)、李嘉圖(D. Ricardo, 1817)與米爾(J. S. Mill, 1848)。這範疇肯定了人的行為是以自私為出發點,建立了分析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的架構。然而,這範疇的主要目的不是解釋人的行為,而是對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議。

第二個範疇是新古典經濟學(neoclassical economics),參與者人多勢眾,中心人物是劍橋的馬歇爾(A. Marshall, 1890)。這範疇引進數學的微積分,把自私處理為在局限條件下爭取個人利益極大化,帶出了差不多無所不在的邊際相等原則(equi-marginal principle)。馬歇爾與柏拉圖(V. Pareto)當時對解釋行為很有興趣,認為「解釋」是經濟學的主要用場,但可惜他們對產權沒有深入的理解,而又漠視了交易費用。這二者是社會不可或缺的局限條件,任何程度的疏忽都會給解釋行為打個大折扣。

第三個相連的範疇是本卷的新制度經濟學(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了。這範疇主要是為解釋行為而起,重視產權及交易費用這兩項局限。問題是,這兩項局限的調查、考證、簡化,然後以之推出可以被事實驗證的假說,非常困難。可以做到,而做得好解釋世事如有神助。困難是考查與一個現象有關的這兩樣局限,動不動要三幾年的功夫。這條路我走了四十年,轉眼之間已是日暮黃昏。

我認為在七十年代興起的機會主義分析與八十年代再興起的博弈理論,主要是因為考查真實世界的交易費用過於困難。知道是有交易費用的存在,但不知其性質及在不同的情況下會怎樣轉變,新的理論就容易出現了。但因為這些理論漠視了真實世界的局限,可以被事實驗證的假說就推不出來。機會主義或博弈理論有新意,言之成理,也有假說,但就是不能驗證,因而沒有解釋力。

今天,新制度經濟學有三條路可走。我選走的是考查產權與交易費用的局限,而不走機會主義或博弈理論之途。我走的路沒有「新」理論可言,來來去去只有兩招:需求定律與局限下取利。重點是局限的考查與處理。

讓我們回到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有分離的話題上去。我要指出有三個不同的角度來看這兩種成本沒有分離。最後一個角度是我在一九七八年提出來的——是最簡單的角度,所以能把問題看得最清楚。簡單的角度能使我們看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增加我們對產權界定與市場運作的認識。

在社會中,一個人的行為往往影響他人。這些影響可能有害或有利,又或者害與利合併一起發生。傳統之見,是社會的資源使用若要達到最高社會利益,邊際上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要相等。如果交易費用不存在,每個人在局限下爭取最高的利益,這二者相等必然可達,這點在卷二我是提及過的。有交易費用,產權的界定與市場的運作會減少私人與社會成本的分離。這後者是上一章關於高斯定律的話題。然而,邊際上私人與社會成本相等(沒有分離)可以從三個不同的角度看。

第一個角度是庇古的。那是私人的邊際產值等於社會的邊際成本。以工廠污染鄰居為例,這是指工廠產品的邊際收入等於工廠本身的邊際生產成本加上鄰居的邊際損害。這個看法是對的,但如果工廠污染鄰居而又同時給鄰居帶來好處——例如節省工人的交通費用——這角度的看法就比較複雜了。

第二個角度是高斯的。那是私人的邊際利益等於私人之外的邊際損害。以牛吃麥為例,這是指牛吃隔鄰的麥在邊際上所增加的牛肉價值,等於隔鄰的麥在邊際上的損失。這看法也沒有錯,但如果牛對隔鄰的影響是良好的——例如隔鄰沒有麥,而牛糞增加土地的肥沃——這角度就要補充了。

第三個角度是我的。那是私人的邊際成本等於社會的總邊際收益。以工廠污染為例,這是指工廠的邊際生產成本(私人成本)等於工廠本身的產品邊際收入減除工廠污染的邊際損害,再加上工人在邊際上節省的交通費用,等等。那是說,一人做事萬人當,一個天衣無縫的社會,是一人做事的邊際成本,等於萬人(連做事的私人)的總邊際收益。

上述的三個不同的邊際相等,是指在不考慮交易費用的情況下,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在邊際上相等。這三個量度的數字不同,但其實所說的都是同一的結果。然而,因為角度不同,對問題的看法就有深淺之分。我自己喜歡用第三個,因為最簡單。在下一節我會示範,以這第三個角度看世界。

一九七八年我發表了《社會成本之謎》(The Myth of Social Cost),詳盡地分析了上述的三個邊際相等。史德拉(G. J. Stigler)讀文稿後,來信說我不應該以三個不同的量度來表達同一回事。史德拉是個天才,他的思考方法我怎樣也摸不準,更勿論仿效了。奇怪的是,其他天才如高斯、佛利民、艾智仁、赫舒拉發等人的思考我跟進容易,因而容易地採用他們的思考方法。思想是很奇怪的事。我喜歡用不同的角度看世界。

 (《經濟解釋》之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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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真實世界沒有完善市{
2002-04-17 , 張五常
  傳統看法與新制度經濟學的看法忽略了的,是對外人有大影響的行為,可以完全沒有市場,沒有任何指導,而又完全沒有社會成本問題的——私人與社會成本不分離。

  琴手在家中自奏自娛,不顧鄰居,他的均衡點是私人彈奏時間的邊際成本與私人自娛的邊際收益相等。鄰居免費欣賞,大享其樂,但到了享受最高的四個小時的最後一分鐘,鄰居的邊際享受收益是零……只要琴手彈四個小時就自動停下來,他的私人邊際成本會與社會的總邊際收益相等。

制度的選擇

第二章產權結構與合約結構

第三節:市場與非市場處理社會成本問題

 上文提到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沒有分離的情況,最簡單的看法是私人的邊際成本等於社會的總邊際收益。社會的總邊際收益當然包括私人的邊際收益,而私人之外的影響,在邊際上有利的要加,有害的要減。

問題是,私人成本是指私人生產或做事不可不支付的成本,但有些對外人的影響,有害的可以不支付,有利的卻收不到錢。是因為這些不需要付費或收不到錢的影響而導致私人與社會成本有分離的。如果所有交易費用是零,一個免費的明智獨裁者可以準確無誤地指導所有的資源使用分派,社會的每個成員唯命是從,且言而有信,而收入的分配恰當無瑕。只要交易費用不存在,一個社會可以完全沒有市場而解決了任何與社會成本有關的問題。

困難是真實的世界不是這樣的。真實的世界有交易費用:獨裁者不可能那樣明智,社會成員不會言而有信,而收入的分配可能大打出手。產權的界定與市場的形成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而起,而市場運作的一個主要功能,是縮小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距。但因為有交易費用,完善的市場在真實世界中是不存在的。

從傳統看市場與社會成本問題,最完善的情況是每個社會成員無論做什麼,凡對外人有影響的都有價,每項影響都在市場成交,有利的收價,有害的付價。我開工廠生產,產品對你有利,你要就給我錢。我的工廠污染你的家,若不受污染的權利在你手,我就要給你一個價而使你受之。你到我的工廠工作,因為工廠在鄰近能使你節省交通費用,工廠位置的話事權在我手,我給你的交通方便你要給我錢,或減少我給你的薪酬。

是的,要是每項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影響都有價,以價成交,而每項價格的釐定皆與邊際成本看齊,社會成本的問題不會存在。這個傳統看法沒有錯。新制度經濟學的看法,是交易費用存在,所以不一定每項影響都有價,不是每項都以價成交,而價格的釐定也不一定與邊際成本看齊。然而,如果有產權的界定與市場的運作,社會成本的問題會因為有市場的存在而減少了。這看法也沒有錯。

沒有錯的看法,可以有重要的忽略。上述兩個看法忽略了的,是對外人有大影響的行為,可以完全沒有市場,沒有任何指導,而又完全沒有社會成本問題的——私人與社會成本不分離。

讓我舉彈鋼琴的例子。一個鋼琴好手整天在家中彈奏,自得其樂。鄰家住茪@個音樂迷,對琴手的彈奏聽得清楚,既欣賞而又享受。沒有市場交易,這知音人不需要付費給鄰居的琴手。問題是,這琴手往往彈個不停,雖然聽來悅耳,但可能彈得太多太久而使鄰居的知音人在邊際上的享受變成負值。那是說,彈奏開始後,鄰居知音人的邊際享受價值雖然下降,卻是正數(總享受價值上升)。這知音人達到最高的享受價值時,其邊際享受價值是零。琴手若再彈下去,鄰居知音人的總享受就開始下降了——邊際享受是負值。

讓我假設琴手每天彈奏四個小時,鄰居知音人的享受價值是最高的。那是說,彈奏四個小時的最後一分鐘,鄰居的邊際享受價值是零。重點來了:如果琴手剛好彈奏四個小時就自動停止,那麼完全不用市場交易,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是完全沒有分離的。

要明白這重點,我們回到上一節的第三個衡量社會成本問題的角度去。那是私人的邊際成本若等於社會的總邊際收益的話,私人與社會成本沒有分離——沒有社會成本的問題。琴手在家中自奏自娛,不顧鄰居,他的均衡點是私人彈奏時間的邊際成本與私人自娛的邊際收益相等。鄰居免費欣賞,大享其樂,但到了享受最高的四個小時的最後一分鐘,鄰居的邊際享受收益是零。把這零的鄰居邊際收益加到琴手自娛的邊際收益上,得到的社會總邊際收益與琴手的私人邊際收益相同。這是說,只要琴手彈四個小時就自動停下來,他的私人邊際成本會與社會的總邊際收益相等。沒有市場,毫無引導,對鄰居的有利影響甚大,但在邊際上私人與社會成本相等。這也是說社會成本問題不存在。

結論是明顯的。我們不能單看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影響的或大或小,或有沒有市場的交易處理,而知道資源的使用是否脫離了社會的整體的最高利益。我們往往更無從肯定,沒有市場處理的社會影響或效應,是需要政府干預或修改的。

試看另一個例子吧。曾經作戴卓爾夫人經濟顧問的華達斯(A. Walters),研究飛機場的噪音對鄰居的不良影響有一段日子。一九七二年他告訴我,無論飛機升降的噪音多大,新機場的建造一定使鄰近的物業價值上升。後者顯然是因為機場的存在使鄰近物業的商業價值上升。噪音為害,是負值;商業增加有利,是正數。後者高於前者,物業的市價就上升了。從上文提出的角度看,物業價格越上升,機場對社會的貢獻越大。那是說,只要物業價值上升,噪音是以多為上的。

有趣的是,凡有新機場的建造,鄰近的業主必定聯群反對。那是為什麼?答案當然是為私利。他們要機場,也要政府給他們一點補償。政府的困難,是不可以聲東擊西:說要在甲地建機場,然後突然轉到乙地去。

也是一九七二年,是暑期吧,華達斯和我在西雅圖的華盛頓大學進午餐。一位不速之客,是一位年青的造訪經濟學教授,要求共膳,我們當然同意。這年青教授可能聽到我是高斯學說的「御用闡師」,一坐下來就破口大罵高斯定律。他說歷史上從來沒有聽過狗吠的有害之聲在市場成交,所以高斯定律不可能對。我心中有氣,立刻回應:「胡說八道!狗吠之聲天天大量地在市場成交,作為經濟學教授你怎會不知道?你去買或租用公寓,較好的一致說不准養狗。你要養狗,就要找獨立的房子居住。獨立房子之價或租金是包括了狗吠之價的!」華達斯在旁聽荂A大聲叫好,使那位年青教授面紅耳熱。我打圓場,笑蚢齔媢F斯說:「你也不知道嗎?」

社會成本的分析起於為政府政策作建議,要改進社會。這是庇古的傳統,與解釋行為或現象扯不上關係。自高斯之後,因為引進了產權及交易費用這兩項重要的局限條件,社會成本的分析才開始有解釋行為的意圖。

這一節我示範了如果採用一個簡單的角度看社會成本,要真的改進社會談何容易!沒有市場,不用政府指導,社會不一定有傳統所說的浪費。另一方面,市場的存在與運作,不一定以明確而直接的價格成交。如此類推,我們知道高級住宅與低級住宅的建造通常以區為別,不是為了歧視,而是為了減低私人與社會成本的分離。城市人口集中,互相污染,不是因為我們不喜歡陶淵明的生活,而是人口集中所帶來的互利,高於人口集中的互損。這也是減低私人與社會成本分離的現象了。

由個人自由選擇來解決社會成本問題,不一定要有直接的市價成交,但要有私有產權。這後者是社會可以容許的、個人負責最高的局限條件了。究竟私有產權是什麼呢? 

(《經濟解釋》之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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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三種權利論結構
2002-04-24,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二章產權結構與合約結構

第四節:私有產權的結構

今今天經濟學用的私有產權(private property rights)的定義,是我在一九六九年提出來的。這定義與法律書籍的不盡相同。經濟學的需要是以權利界定作為局限條件的約束,希望能以之解釋人的行為:局限有變,人的行為也就跟蚥隉C法律的需要是以權利的劃分來協助法庭的裁決。

六十年代中期我參考了不少西方的法律書籍,追查過他們的土地產權演進的歷史。西方法律最明確的私有土地產權,稱作fee simple absolute。這包括私人的所有權(ownership right)、永久年期(perpetuity)與自由轉讓權(freely alienable right)。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所有權不重要,可有可無;永久年期比較重要,但不需要「永久」,有足夠的年期保障,或有明確的規例可以延期,就可以了;自由轉讓權則非常重要,是不可或缺的。

我提出的、為經濟學而用的私有產權的定義,是由三種權利組合的:私人使用權;私人收入享受權;自由轉讓權。因為任何產權制度都有幾種權利的組合,產權是一個結構。讓我分述這三種權利,然後略談所有權。

(一)私人使用權

這是指由私人或個人決定使用資源的權利。有權決定怎樣使用,但不一定是自己使用。房子是我的,我有權決定將之毀壞,或在不干擾外人的情況下把它燒掉。一塊土地是我的,我有權不准外人進入,但我也可以決定作為公用,只要外人不在土地上作非法之事,他們要在地上遊玩我不管。重要的是我有權決定怎樣使用,事實上怎樣使用是另一回事。

汽車是我的,我有權借給你用,或租給你用。你借用或租用我有權約束你的用法,你不守信在原則上我可以訴之於法。這是我的私有(決定)使用權與轉讓權合併的行為了。

私人的使用權是指有權私人使用,但可以不私用。重點是有權決定由誰使用和怎樣使用。另外一個重點,是這使用權的範圍一定是有約束、有限制的。這就是高斯所說的權利界定(delimitation of rights)了。

私人使用權的界定有用途(權項)的約束,而每種用途也有上限(權限)。沒有用途的約束或上限,他人的權利就不能受到保障,私有產權就不能在社會中成立了。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這些約束往往有疑問。例如一塊土地可以作住宅、農業、工業或商業用途,而在這每項中又可以再分類。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看,一塊土地應不應該有用途項目(權項)的約束呢?而若要有這約束的話,選擇從何而定?政府或議員的選擇是否以社會的利益為依歸?指定了用途的約束,其用途的上限(權限)為何又是問題。一幢樓宇可建多高,可佔私產土地的面積多少?這些又怎樣選擇了?

使用權利的界定不可以沒有約束或規限,但怎樣約束或界定是大問題。議員或執政者以自己的利益作決策,當無疑問,但這決策與社會整體的利益有沒有衝突呢?我們有理由相信,長線而言,資源使用的權項與權限的界定,會以社會利益為依歸。然而,正如凱恩斯所說,長線而言,我們不免一死。柏拉圖情況必然可達與人類滅絕是沒有衝突的。這點我在卷二說過了。這裡要指出的,是好些我們認為怎樣也說不通的用途權項與權限的約束,一般是交易費用存在的結果。

從社會整體的角度看,資源使用最高的利益,是使用的權項與權限能使社會得到最高的租值與消費者盈餘的總和。這也是說,資源的使用給社會帶來最高的總用值。有交易費用的存在,這情況的闡釋就變得複雜了。

且讓我從一個簡單的例子說起吧。你擁有一間二千平方米的房子,住的只有你一個人。這是你的魯賓遜世界了。在這房子內,使用全由你一人決定。睡房要多大,床放在哪裡,書房與桌子怎樣安排,工作室又要怎樣,等等。用途項目的增加,或一項用途增加上限,其他用途會受損。房子的最高用值,是每項用途的邊際用值相等。這裡房子只有你一個人使用,你要怎樣安排使用就怎樣;不用市場,也不需要政府策劃,達到最高用值是顯而易見的。

現在假設你成家立室,一家四口使用這房子。沒有市場,但作為一家之主你可能是「政府」。房子使用的項目與每項的權限如果由你作主,血濃於水,你的安排可能出自你的關心和愛。沒有市場,一家之內以愛安排使用,又或者是禮尚往來,而有時施行民主制,以投票的方式來決定使用的安排。在這些處理下,每項用途的邊際用值不一定相等。這是因為雖然沒有市場,但有競爭,也有交易(制度)費用。然而,在這些費用的約束下,房子的總用值還是最高的。這後者是定義性(definitional)的結論了。

現在再假設這房子住的不是一家四口,而是幾個陌生人。內裡不一定有政府,但給我一個業主吧。這樣,最可能的情況是各人租用房子的一部分,市場出現了。一個租客增加用地需求,可以向業主或其他租客洽商多租用。房子使用的項目與權限就由市場安排了。有競爭,也有交易費用,但考慮到所有局限,其總用值也是最高的。這結論也是定義性的柏拉圖情況。

在私有產權的結構內,政府的出現通常是為了處理共用的地方或事項。以陌生人分租房子為例,廁所、廚房、通道等的使用與清潔等問題,可能由委員與投票的方式處理。一個委員會是一個政府。今天在香港及中國大陸的高樓大廈,每廈業主數以十計,像好些外地的處理方法一樣,每座大廈有委員會,委員會有主席,其責任是處理公共事項,例如保安措施、大廈外貌的維修保養等。這些公共事項的決策通常是以民主投票作取捨:大廈外牆翻新要用什麼顏色,不能各自為戰,同一顏色的選擇是不容易以市價成交的。

可以這樣說吧,在私有產權的結構下,政府的形成是為了節省交易費用,而民主投票也是為了節省交易費用。問題是在多人的組合中,自私的行為對整體有利也有害。自私的行為是可以增加交易費用的,這點我們在卷二第八章分析過了。關於政府與民主投票的問題,本卷第六章會有較為詳盡的分析。

讓我們從房子與大廈的例子轉到一個社會的整體來看使用權吧。據我所知,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國家,所有的資源都是私產。混合的產權制度自古皆然,雖然不同社會的私產比重差距往往很大。當然,不管產權的制度怎樣,只要我們能考慮到所有的局限約束,尤其是交易或政治費用的約束,在定義上(by definition)柏拉圖情況必然可達。然而,一般觀察所得,同樣資源在不同用途上的邊際用值,往往有很大的差距。這含意茈璈鷇O用(包括政治費用)高得驚人。

以今天發展得令人欣賞的中國為例,去年我作過大略的估計,工業用地的回報率比農業用地的回報率高出近十倍。以保護農業為理由不容易解釋,因為北京當局也高舉工業發展。以控制地價來增加政府收入作解釋比較可取,但我們不容易明白為什麼政府不採用其他增加收入的辦法,儘可能使土地的使用回報率較為相近。

以經濟自由而知名於世的香港,是一個示範上述困難的好例子!香港所有土地是官(政府)有的,私用地是由政府以賣地的方式租出去。租期夠長,可以延期,其使用權與私產無異。雖說香港地少人多,實際上香港歷來是空置的官地多於賣了(租了)出去的土地。空置官地的用值近於零。這反映茪g地的用值在邊際上有很大的差距。為什麼香港政府不把所有的土地都賣出去?這樣做會大幅度地增加土地的總用值,而類同土地的邊際用值會變為大致相等。說政府要先發展土地才能出售,或要先移山填海,皆不成理由。土地的發展成本通常遠低於地價,而在美國,土地的發展一般是由私人從事的。香港不僅有很多用值近於零的空置土地,而在工業已北移的今天,一些地區的工業大廈,市值低於建築成本——這些地區的工業用地的市值是零。為什麼香港政府不把這些工業用地改為住宅用地呢?

答案似乎是,香港政府歷來以賣地的收入作為一項比較重要的經費來源。若土地一下子大量供應,地價暴跌,價格彈性係數低於一,政府的賣地總收入會下降,而若把所有土地一起賣出去,將來就再沒有土地可賣了。這解釋似是而非。土地若一下子賣清光,地價大跌是對的,但總用值會大升,若政府增加地稅率,到某一地稅率,從土地所得的按期稅收會高於按期賣地所得。

另一個比較可信的解釋,是政府先把一部分的土地以高價賣給了地產商,若再大量出售,地產商會血本無歸,後者於是大搞政治活動,促使政府知所適從,保障地產商應得的利益——從歷史經驗看,在香港這保障使好些地產商大發其達。這解釋是可信的,但不可盡信。為什麼當初香港政府決定以小量逐步增加土地的供應呢?難道是個多世紀之前,香港的行政局與立法局的議員,是為地產商工作的?又或者當年議員們大都是可觀的大地主?

政治的問題,我一想就頭痛。希望上述的例子能使讀者明白,我常說以經濟理論解釋世事最困難的地方,是考查局限條件——有關交易或制度費用的局限約束。

最後一點要說的,是使用權的界定不是法律寫成怎樣就怎樣。沒有明文的不成文法、風俗、倫理等,在不同的社會中有不同的約束權項與權限的效果。奇怪的是在以先進知名的美國,土地的使用權往往與明文土地法律界定的大為不同。土地法律指明某地可以怎樣使用,說得一清二楚,但業主決定依法使用時,其他市民可以依其他法律提出反對,搞得滿天星斗。是的,在美國,不同法律的互相矛盾司空見慣,是經濟學者的研究題材,而律師因為這些矛盾而增加就業的機會,或多賺錢,是不言而喻的了。難道互相矛盾的法律是律師們的傑作?(第四節未完待續)

 (《經濟解釋》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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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凡有私人轉讓權都是私產
2002-05-08,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卷三制度的選擇

第二章產權結構與合約結構

第四節:私有產權的結構(續)

(二)收入享受權

作學生時寫《佃農理論》,無意間得到一個新奇的發現。那就是:一塊有私人使用權的土地,其租值收入如果不是全部界定為地主所有,而是某部分的租值因為有管制而變為沒有主人的,那麼該土地的使用在某程度上會有非私產的效果。那是說,有私人使用權的資產,如果沒有被界定為私有的收入或租值,在競爭下資產的使用會有非私產或公共產的效果,使那沒有被界定為私有的租值消散。

當時我對公海捕魚的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理論有研究,但公海是沒有私人使用權的。佃農的農地有私人使用權,只是台灣政府把地主的分成約束在百分之三十七點五,低於市場的地主分成大約二十個百分點,而這後者的土地租值,因為農民的競爭而被農民的勞力增加代替了或消散了。在《佃農理論的前因後果》一文內我有如下的回憶:

「佃農研究的第二個比較重要的題外話,是由台灣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約束在百分之三十七點五而引起的。這項政府管制使佃農的土地增加生產,因為農戶的收入高於另謀高就所得,所以在競爭下勞力會增加,直至農戶收入等於勞力另謀高就的代價而止。按理直推下去,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約束為零,那麼農戶勞力增加的均衡點,會是農戶的百分之一百分成的總收入,等於農戶勞力的總代價。這樣,土地的租值就全部消散了。

「這是一項重要的發現,雖然在論文及書內我只以閒話方式處理。地主分成被約束為零,農戶在競爭下使土地的租值變為零的效果,與一塊非私產的『公共』土地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完全一樣。我對租值消散的理論傳統知之甚詳(它起自 von Thunen,然後經過 A.C. Pigou、F.H.Knight 及 H.S. Gordon等人的發展),用不荌悁狺偵礡C

「當時我想,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其土地的使用效果與『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一樣,不足為奇。我又想,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於零,那當然與公共財產沒有多大分別了。如此類推,地主分成百分之三十七點五,低於自由市場的分成率,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總有點『公共財產』的效果。

「問題的所在很快就浮現了。土地是地主私有,但土地的收入權利卻被壓制。假若市場的地主分成應該是百分之六十,但被政府約束為百分之四十,那麼百分之二十的差距是誰的權利呢?說那是農戶的,但農戶可不是地主,也不是土地的持股人,地主有權取回土地,自作耕耘。這樣,百分之二十的收入權利就變得模糊不清。我於是想,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把三分之一的股權交給農戶,那麼農戶就不會在競爭下增加勞力來生產了。農戶的產品會是百分之四十歸勞力,百分之二十是農戶三分之一的股權應得的租金,而地主的百分之四十的分成,則是他的三分之二的股權所得。」

關於租值消散及其中的謬誤,是下一章的話題。但謬誤歸謬誤,收入享受權若不被界定為私有,會有使用權公用的效果,是對的。上文引用的最後一段──以股份界定私有產權──是重要的。我將會在談轉讓權時再分析。這裡的要點,是私有產權必須包括有清楚界定的私人收入享受權。這觀點還有另一些重要的變化。

古代的中國及中世紀時代的歐洲,「租」(rent)與「稅」(tax)是同義的字。一個郡主(或大地主)向農民收租,在某程度上要管治,但當郡主提供保安、解決糾紛等服務時,他就被視為「政府」,而收的「租」就稱為「稅」。這裡要注意的是,只要郡主或地主所收取的是一個按畝算的固定金額或糧額,不會因為太高而使農地空置,也不會因為產量增而增收,租與稅對土地的使用都不會有任何影響。夠低的固定租金按畝算,其效果就等於對資源使用沒有影響的人頭稅( head tax 或 lump-sum tax)── 那經濟課本提及的非函數性(non-functional)的人頭稅。地租與地稅於是完全沒有分別,只是郡主提供的服務或多或少而已。

如果一個政府抽的地稅是地價的一個百分比,地價由政府估計,一定下來不容有變,這地稅與固定的地租無異,也像人頭稅一樣,對土地的使用是沒有影響的。經濟學者認為對社會不利的稅,是指政府按有變動性的產量或收入來抽一個百分比(影響了資源的邊際使用意圖),或抽某產品物價的稅(影響了不同物品的相對價格)。

與本節有關的有三點。第一,我們問:政府抽稅是否削弱了私產擁有者的收入享受權?答案是:不一定。如果政府抽的是非函數性的近於人頭稅的固定稅,而政府提供的服務有稅之所值,那麼抽稅是出售服務的收入,可以看為間接地讓政府服務在市場成交。有公共性的服務,往往要用強迫的辦法收錢。

當然,政府可以胡作非為,亂抽一通;或濫發貨幣,以通脹的方式抽稅;或樂善好施、劫富濟貧,大搞社會福利;又或者諸多管制,使官員能上下其手。是的,我曾經在美國西雅圖的一個聆訊會議上,成功地指出租金管制是侵犯了私有產權,違反了美國的憲法。

第二,不管抽稅是怎樣函數性的──不管抽稅對資源使用有什麼影響──只要稅收入了政府的袋,就是被佔有了(appropriated)。收入被明確地佔有──不需要被私人佔有──租值消散的論點就用不荂G政府抽稅的本身不會有公共產的使用效果。

第三,政府以百分比抽所得稅(收入稅)被視為影響了資源使用的邊際意圖,有傳統所說的無效率,可不是因為抽稅的本身,而是因為政府不是收入來源的資產的業主。對私產資源的使用政府要不是無權過問,就是要管也鞭長莫及,是抽所得稅被認為是「無效率」的基本原因。這點我們會在本卷第四章作補充的。

(三)自由轉讓權

產權可以轉讓經濟學稱為 transferable,而法律書籍則稱為 alienable。後者可能是因為歷史上,好些地區的地產不准賣給外國人,所以若准許賣給任何人的,就稱作 freely alienable。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是中國古時的看法,歐洲歷史也有類同的觀點。在農業為主的社會中,土地沒有勞力操作不值錢。一個強人要大享鴻圖之樂,擴張版圖是當時可使人民歸順的辦法。你在我的土地上生活,就是我的庶民。大強人之下的地區各有各的小強人。要爭取勞力耕耘的穩定性,一個辦法是授予農民土地的私有使用權,收取農民的租或稅,但不容許農民把土地轉讓或出售。是的,不容許土地轉讓是促使庶民附地而生的好辦法。

作本科生時讀中國及日本的歷史,讀到書中常提及的封建社會制度,遍查書籍也找不到一個明確的「封建」定義。最後我得到的唯一關於「封建」的特徵,是土地不能自由轉讓。是的,就是到了四十年代初期的中日抗戰期間,母親帶荍畯抴X個孩子逃難到廣西的村落,那裡的農地不准賣給村外的人。

上述的舊制度的崩潰,顯然是工業發展促成的。工業發展需要人口集中,大幅度地增加專業生產,迫使某部分農民要離開土地。日本的明治維新(1868)應該是最明顯的例子。這「維新」只有一個重點:原來已有私人使用權的農地突然間加上了轉讓權。附地而生的農民及武士道跟茪j批地離開家園,湧到城市去。農地以價高者得,合併使用,而工商業的專業及貿易給社會帶來的利益甚大,經濟指數就立刻直線上升。日本從明治起的經濟發展,是眾所公認的奇蹟。

沒有轉讓權可以增加「附屬」的效能不限於土地。美國的大學的體育球賽,商業價值甚高。觀賽的票價外人的高於學生的,但學生票不能轉賣給外人,入場時要查學生證。大學方面顯然要鼓勵學生進場,把他們安排坐在一起,大叫大嚷,增加場內的氣氛。名士會所的會員籍,不能轉讓,因為要維持「名士會」的形象,但好些比較低檔的高爾夫球會的會籍是可以自由轉讓的。

產權的轉讓,價高所得,可使資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同樣重要的,是轉讓權容許資產使用的自由合併。轉讓權也容許私訂合約,選擇不同的合約安排,從而減少交易費用。更重要的是,如果我們要以市場的運作來獲取專業生產的巨利,只有產品的轉讓權不足夠,我們還要有生產要素或資產的轉讓權。

讓我們停下來,總結一下使用權、收入權及轉讓權三者的關係。使用權與收入權息息相關。資產如果沒有任何私人的使用權,就沒有從該資產界定的私人收入。另一方面,上文指出,資產的收入權利如果受到壓制,以至局部或全部變為是無主的,其使用就會有非私產的性質。有私人的使用權與收入權的存在,不一定有私人轉讓權──正如大學教授的辦公室,是私用而又幫助私人收入,但私用者卻不可以租出去。重點來了,凡有私人轉讓權的資產,在某程度上必定有私人使用權及收入享受權。沒有這後二權的資產,出售者沒有有價值的資產可沽,而市場是沒有人會問津的。

可以這樣說吧。一樣資產凡有任何形式的私人轉讓權,某程度上必有私產的性質。二十年前開始研究中國的經濟改革時,在國內調查我必問:牌照可不可以轉讓?承包可不可以轉包?可不可以層層承包?負責人可不可以改名?房子可不可以租出去?小企業可不可以合併?等等問題。最輕微的不明顯的轉讓權的容許,可能反映茪j而重要的改革。

最後我要略談一下股份制的問題。你入股或買股份,下注的資金你有私人使用權。但下注之後,股份企業用以生產的資產一般是沒有私人使用權的。你有股份定下來的收息(收入)權利界定,但資產或生產要素的使用你可能只有微不足道的投票權。要是大股東胡作非為,你下的注就變成肉在砧板上,欲哭無淚矣。你投資股份的唯一保障,是可把股份轉讓賣出去。

顯而易見,股份企業的股份轉讓權非常重要。賣出去是對企業的懲罰,收購(經過轉讓)可以控制企業。於是,股份若有轉讓權,資金的使用權還在股東之手。這樣,股份企業是私產。股份沒有轉讓權,企業就算不上是私產了。

(四)所有權不重要

香港的土地的所有權是政府的,沒有私人所有權(ownership right)。但如前文指出,政府租了出去的土地算是私產。鄧小平先生提倡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主要是把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前者私有,後者國有。這與推行私產制度是沒有衝突的。一九八八年我與佛利民同意一個觀點:社會主義與私產制度是可以沒有分別的。關鍵是私產可以沒有私人所有權。

我的房子說是你的我不反對,只要你進來時要得到我的許可,而你進來之後我有權把你趕出去。然而,所有權在西方法律歷史上是個大題目。那是為什麼呢?

我認為所有權主要是用作鑑別。你在一本書簽上名字,或是蓋上印章,給人偷了,打起官司該書就要物歸原主。歐西法律歷史對所有權的重視,主要是為了可動產。牛群散失了,主人在牛身上作了記號,就保障了所有權。

就土地而言,在法庭的裁決上,所有權的概念到今天還有少許用處的。這就是少為人知的 adverse possession 法例。一塊土地是我的,我向來不用也不管。你佔而用之,過了若干年,我沒有向你提出通知或警告,在法律上你可以申請而佔為己有,我的所有權就失掉了。

十多年前研究中國的工業承包合約時,我指出沒有私人所有權,處理會貶值的資產有困難,建議了一些補充的辦法。對本節不重要,但可見於《再論中國》(一九八七年初版,二○○二年四月增訂版)。無論怎樣說,所有權的本身是不能增加生產或收入的。作為局限條件解釋行為,產權的處理要茩咿顙洏恓v、收入權、轉讓權這三方面。

 (《經濟解釋》之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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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合約是權利交換的承諾
2002-05-15 ,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二章產權結構與合約結構

第五節:合約結構與界外效應

 合約是權利交換的承諾,也就是產權交換的承諾了。是要有轉讓權才可以交換的,所以合約的產生需要有轉讓權。轉讓或合約可以是政府與政府,可以是政府與私人,也可以是私人與私人。私人之間的權利轉讓,在某程度上必定是私產,有私人的使用權與收入享受權。這點上一節說過了。我研究的是私人之間的合約安排。

本卷《前言》中提及,經濟學的古典及新古典經濟學分二大項:資源(或資產)的使用與收入的分配。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主要是加上了第三項:制度的安排。合約也是制度安排,有很多種。單是勞力就有工資合約、分成合約、分紅合約、件工合約、佣金合約、小賬合約等等。不同的合約是不同的安排,是不同的制度。事實上,一個國家的憲法,界定一個公民的權利與責任,是合約。鈔票是合約一紙,支票也是合約,只不過在今天的世界,前者是私人與政府,後者是私人與私人。地契也是合約。

安排是現象,在今天的世界一般是可以觀察到的──雖然有時因為不成文法或風俗習慣的協助,可以不言自明,要間接地才可以肯定。

合約是承諾,是關於權利交換的承諾。在人類發明文字之前,這種承諾早已存在。我研讀過中國商代的甲骨文,發覺其中所載要不是記事,就是合約。甲骨刻字成本高,沒有人以之寫情書。

今天在法律面前,有些口頭上的承諾有效,有些需要明文寫下來,而有些還需要有見證人。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例,而有些承諾可以與法律有牴觸,另一些卻不能。有關合約的法律是很複雜的學問,我研讀過一段日子,但這裡要分析的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看。

經濟學的看法是每項交易都含意茼X約的存在。微不足道的物品交易,例如買一個蘋果,也有合約的存在,只是提起合約的費用太高,沒有人注意罷了。比較值錢的物品成交,出售者可以說明出門不換、顧客留心、賣者概不負責(caveat emptor)。這裡含意茠漲X約比較明顯,但因為是「賣斷」(outright sale),一方收錢一方收貨,之後互不相干,這合約只是簡單的錢與貨,沒有結構可言。

除了上述的簡單交易,其他的合約都是結構性的。那是說,除了價與量,還有其他條款,可以多得數之不盡,雖然條款不是全部寫下來。你去租房子,可在牆上用釘掛畫是不用在租約上寫明的,不能在牆上開一個大洞也不用寫明。有不成文法(普通法)的地方,用房子的日常損耗(ordinary wear and tear),如用釘掛畫,是容許的,但開大洞就不是住所常有的習慣。法律或風俗的一個用途,是代替了好些寫之不盡的合約條款,有節省交易費用的功效。我們不能單看明文合約的本身就知道合約的全部約束是怎樣的,也不能見沒有明文合約就以為合約不存在。

有些市場小交易,明文合約買家根本懶得看,以至一般顧客不知有合約的存在。二十多年前在美國安裝電話,電話的本身是從有專利權的美國電話公司租用的。我見簡單文件背後的小字上說可參考該公司的合約,就好奇地花二十美元買這合約來看看。原來該合約有五百多頁,大部分的條款是專業科技,看不懂。

我研究合約的主要興趣,是資產或生產要素的租用或僱用。發明專利與商業秘密的租用,我勞師動眾地搞了幾年,一敗塗地,不談算了。石油工業的合約我是個專家,但過於特別,沒有一般性,本卷第四章只簡略地介紹一些。

租用或僱用合約必定是結構性的。這是因為交換的權利只是資產的局部,只是一段時期,而不是將資產賣斷,或斷權成交(outright transaction)。土地是我的,租給你用,你給我的租金只代表茪@段時期的某些使用權及收入權的成交,在租約期間你和我的行為都會影響土地的使用及收入。事實上,產權沒有賣斷的合約,是雙方合作的安排,互相影響,合約的條款是為約束雙方的行為而設的,不管是明是暗,這些條款是多方面的。合約於是有結構性。

合約結構的條款一般地是約束虒窶ㄐ]或生產要素)的使用與收入的分配。我稱後者為收入條款,可以有多種不同形式,例如租金可以固定、分成、分紅、按利潤算,等等。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收入條款釐定,訂約雙方會有不同的行為,於是合約中關於約束資產使用的條款就會跟茪ㄕP;另一方面,使用的約束也會影響收入條款的選擇。收入條款與使用條款互相影響是合約理論的重心所在,一九六六年我提出來,可惜當年只有三十歲,說得不夠清楚。是本卷第四章的話題,這裡按下不表。

這裡要說的是,有了收入分配的條款,使用資產的約束可以很多,雖然不一定全都寫在合約上。要明白這一點,我們不妨回到本章第四節關於使用房子的多方面去。原則上,幾個陌生人分用同一房子,若以市場決定不同用途及權限,合約可以搞得非常複雜。再轉到農業用地的例子去吧。農地的使用有土地的投資與改進、植物的選擇、殺蟲的工作、地耕的密度、收成的處理,等等。這些使用的合約條款的或多或少,會以農地的品質而變,以產品的市價而變,以交易費用而變,也會以合約的收入條款而變。

讓我只談一種使用:收成時的勞工使用。我們知道勞工增加,在邊際上勞工的收成產量會下降。我是農地的地主,讓我選以時間薪酬僱用勞工的安排吧。作為地主,要賺取最高的租值收入,僱用勞工的均衡點,是增加一個勞工一個小時的薪酬,等於這勞工在邊際上的產值。

現在讓我把同一問題從社會成本的角度看。在多人工作的環境中,一個勞作者的行為會影響他人。依照邊際產量下降定律,多加一個勞工會使所有其他勞工的邊際產量下降少許。(這好比庇古的公路例子,多一車輛會輕微地阻礙其他車輛。)這「其他」的邊際下降是損,而不管這「損」,多僱一個勞工的邊際利益是其邊際貢獻減除時間薪酬。在租值收入最高的均衡點上,前者的邊際損失與後者的邊際利益相等。這相等與勞工的時間薪酬等於邊際產值完全一樣,只是角度看法不同。

邊際的利益與損失不相等(時間薪酬不等於邊際產值),從高斯的角度看庇古的分析,社會與私人成本是有分離的。這也是另一個角度看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興起而六十年代大行其道的「界外效應」(externality)。從上述的分析看,界外效應的「無效率」的存在,可以是(一)沒有私產,所以沒有市場合約;(二)有合約,但使用條款不夠齊備;(三)有齊備的合約條款,但某些使用的利益與損失在邊際上不相等。

說「齊備」,是指合約的條款可以很多,因為任何資產的使用可以有多種用途,多種的選擇與不同邊際的益與損的考慮。因為有交易費用,合約的條款不可能全都寫下來。有些不言自明,有些由法律或風俗約束,有些因為太瑣碎而懶得管,而有些像本章第三節提到的鋼琴佳音與機場噪音等例子,完全沒有合約或市場成交,社會與私人成本不一定有分離。

是的,六十年代盛極一時的界外效應分析,以不同的使用分門別類,單是公海捕魚就有好幾種。究其因,不過是說沒有合約,或有合約而條款不齊,或邊際的益與損不相等。因為資產或生產要素的使用有多方面,界外效應就有多種,每種的理論不同。這些是特殊理論(ad hoc theories),是沒有一般性的解釋力的。想想吧。同樣的生產要素,每個行業都有好幾種用途,世界上有多種行業,加起來的界外效應理論怎樣算?

是的,在社會中,一個人的行為會影響他人。差不多所有行為對外人都會有效應的。何謂「界內」,何謂「界外」,是模糊不清的理念,可以大做文章,但只可以引起對真實世界認識的混淆。有一般性的看法是合約的結構。為什麼某些對外人有影響的行為沒有合約的約束?是因為沒有私產界定?是有私產但交易費用過高?是有法律或風俗的代替?有宗教?有禮教?在路上不小心撞倒不認識的人,我們為什麼要說「對不起」?

(《經濟解釋》之七十七;卷三第二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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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公海捕魚可以有私人租值
2002-05-22 ,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三章租值消散與價格管制

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在國內譯作「租值耗散」,又稱「租耗」。我認為「消散」比「耗散」恰當。

租值消散是一套理論,是另一個角度看社會成本,同時又是另一個角度看高斯定律。一個可取但不同的角度看同一問題有兩個好處。其一是不同的角度可讓我們看到問題的另一面,可以較為全面地看,而有時看到新奇的,則有驚喜之情。其二是以不同的角度看同一問題,分析問題的對或錯就有較為肯定的答案了。不同的觀點或不同的理念,如果我們知道看的是同一問題,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我常對學生說:學問之道是要求其同,而不是分其異。我認為不斷地求其同是懂得用簡單理論的重要法門。

嚴格來說,租值消散的理論起於本卷第一章提到的庇古發明的公路使用的例子,雖然庇古本人顯然沒有想到租值消散的問題。有優質與劣質兩條公路,都是從甲市到乙市去的。一條優而窄,另一條劣而寬。二者皆公用,駕車的人都選用優的,引起堵塞。庇古的興趣,是選用優路的人阻礙了其他的駕駛者,但不需要負責,這導致社會與私人成本分離,若政府抽取使用優路車輛的稅,使部分車輛改用不堵塞的劣路,社會整體的利益會增加。

這一九二○年的例子於一九二四年得到奈特的回應。奈特之見,是優路堵塞是因為不是私產。要是優路是私營的話,業主會收費而使部分車輛改用劣路。換言之,如果優路是私產,業主大可收租,但該路非私產,是公用的,車輛的堵塞所導致的駕駛時間增加,會使優路的租值下降至零。那是說,原本是有租值可收的公路,因為非私產而引起的競爭使用,使駕駛時間增加的所值代替了租值,租值就消散了。

一九五四年,哥頓(H. S. Gordon)把奈特的理念搬到公海捕魚的例子,提出了公共產(common property)會因為競爭使用者過多,增加了捕魚勞力的總成本,而使應有的租值下降為零。租值消散這一詞是哥頓提出的。公海捕魚是好例子,而租值消散這個理念在方向上是可取的。然而,這奈特與哥頓的傳統在幾方面有大錯。

第一個問題:跟荍古與奈特的公路例子,有優路與劣路之分,哥頓的公海捕魚例子也有優區與劣區之分。在分析上哥頓顯然遇到一個不容易解決的難題:怎樣以邏輯證明在競爭下租值會下降至零。公海沒有業主收租,說因此租金下降至零,是套套邏輯(tautology),說了等於沒說。把魚區分優劣來消散租值不僅牽強,而且帶出另一個困窘問題:難道公海魚區沒有優劣之分,租值就不會消散了?

不要忘記,庇古當年把公路分優劣,不是為了看租值消散,而是要證明社會與私人成本有分離,把一部分車輛從優路搬到劣路,社會的整體得益。

讓我把公海改為大湖,有魚可捕,是不需要人工繁殖或飼養的。如果這湖是我的私產,要商業捕魚為利,我僱用捕魚的勞力工作單位之量,是邊際(捕魚)產值等於工作單位的時間薪酬。因為邊際產值曲線是向右下傾斜的,平均產值曲線也是向右下傾斜,但在邊際產值曲線之上。捕魚的總收入是平均產值乘以同期的總工作單位,而薪酬的總支出是邊際產值乘以同期的總工作單位。前者高於後者,其差別就是同期的租值了。大湖是我的,我有權決定捕魚的人數多少(工作單位之量),捕魚者的勞力薪酬是競爭下的市價,租值是我私人的收入權利。為了爭取最高的租值收入,我會以合約的形式約束捕魚的人數與薪酬。社會與私人成本沒有分離,而租值在我手,不會消散。

現在假設那大湖沒有業主,政府也懶得管,任何人都可以隨意捕魚,半點約束也沒有。再假設懂得捕魚的人甚多,技能相同,而他們在其他行業所能賺取的時間薪酬也是一樣的。又假設要參與捕魚的人不是為了樂趣,而是為了金錢收入。傳統的分析,是一個人若從捕魚每小時所得的收穫所值,高於非捕魚的時間薪酬,這個人就會去公用的大湖捕魚,直至捕魚每小時的收穫,與非捕魚的時間薪酬相等。每個捕魚者都這樣做,他們的平均捕魚產值,會與他們非捕魚的時間薪酬相等。這樣,所有捕魚者的總產值(平均產值乘以捕魚人數的總工作單位),就等於捕魚者的總薪酬成本(平均時間薪酬乘以人數的總工作單位)。租值於是變為零。大湖如果是私產,有租值可收。如今大湖變為公共產,在沒有約束的競爭下,捕魚人數增加,增加了的薪酬成本代替了租值,租值就消散了。

租值消散的方向沒有錯,但分析卻是錯了。困難所在,是不管私產或公共產,每個捕魚者的決策,在爭取最高利益的公理下,捕魚的邊際產值要與時間薪酬相等。每個捕魚者的「邊際」產值等於時間薪酬,怎可以導致時間薪酬等於所有捕魚者同期的「平均」產值的?那是說,每個人看荂u邊際」從事,怎會整體變成「平均」?

正確的分析是這樣的。讓我們繼續假設每個捕魚者的時間薪酬與技能相同。多一個捕魚者看茼菑v的邊際產值參與捕魚,其他每個捕魚者的邊際產值曲線會向左下移動少許,所以每個都會減少一點捕魚的時間。但只要邊際產值曲線有一部分是高於時間薪酬的,其他相同的捕魚者就會參進。繼續多人的參進,會使每人的邊際產值曲線繼續向左下移動,每人的捕魚時間會繼續減少。均衡點是近於無數的人參與捕魚,每人的捕魚時間微不足道,而大湖的捕魚租值就下降至近於零。

一九六八年我找到上述的「解決」分析答案時,以為是「執到寶」,發現了新大陸!殊不知過了一天,我突然發覺這答案與一八三八年A.A. Cournot的雙頭競爭(duopoly)分析如出一轍,只是他分析的是一樣產品與兩個出售者,我分析的是一樣產品與無數競爭捕魚的人。

當然,在真實世界中,我們沒有見過無數的人競爭使用公共產,也沒有見過每個使用者的參與只是微不足道。這是因為真實世界的人各各不同,時間成本與技能都不一樣,有訊息費用的存在,而微不足道的參與任何生產,因為不方便而使邊際成本大增。

然而,理論不是真實世界的影照,而是真實世界的闡釋。簡化而又抽象的理論,可取的可以推出含意來解釋世事。我提出的無數捕魚者每個微不足道的租值消散理論,有一個明顯的含意。那就是如果捕魚人數有規限,公用的大湖或公海的租值不會是零。支持這含意的事實是明確的。美國阿拉斯加州是公海捕三文魚的勝地。那裡捕魚船隻的數量有牌照管制。十多年前,一個牌照的轉讓市價高達二十萬美元。這牌照之價是公海捕魚的租值折現了。有數以百計的牌照,公海的私人總租值相當可觀。(近十年來,這牌照之價大跌,因為好些地區以大籠在海中飼養三文魚,使魚價暴跌。奇怪的是野生的三文魚大跌價,較少漁民捕釣之際,反對捕釣三文魚的環保分子群起而出,大做新聞。為什麼越少漁民捕釣,他們越要「保護」呢?我有答案,但不肯定,讓讀者猜猜吧。)

租值消散不一定要有過多的競爭使用者才會發生。一九六三年A. Bottomley發表了一篇少為人知的短文,頗為重要。作者指出,Tripolitania的草原,以氣候及土壤而言,很適宜種植大有價值的杏仁樹,但因為草原是公共產,沒有人種植果樹,而是把土地用作畜牧。於是,土地應有的租值就大幅度地下降了。

作研究生時讀到這文章,我想,公地不植樹而畜牧的直接原因,可不是土地公有,而是牲畜可以在晚上趕回家。植樹呢?植在公地,晚上不可以帶回家,不被他人砍下燒火取暖才怪。

是的,非私產的土地或其他資產,可以因為沒有約束的競爭使用而使租值消散。另一方面,公用的草原用作畜牧,放棄了租值大有可觀的植樹用途,其租值變得微不足道,競爭使用就不一定有人滿之患了。

在第四節我會分析租值消散理念最重要的謬誤。

(《經濟解釋》之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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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價格是決定勝負的準則
2002-05-29 , 張五常
  從決定勝負的準則的角度看,市場是一種投票制度:投鈔票。價高者得,是說我願意投的鈔票比你願意投的多。吃早餐,我拿出三十塊錢,得之,社會上總有一個人少吃了一頓,我是個優勝者。社會中,每個人從早到晚都在競爭,在市場如是,在沒有市場的制度下也如是,只是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勝負準則罷了。

  倒轉過來,從高斯定律回頭看競爭準則,如果非市價或非價格的準則被明確地採用,私產的界定必定出現了問題。手錶是我的,你出價夠高可以拿去。但我不會考慮你輪候十個小時,或是輩分比我高,又或是你的政治手法高明。這些對我毫無益處。

制度的選擇

第三章租值消散與價格管制

第二節:否決價格準則的效果

老師艾智仁(A. A. Alchian)曾經說:價格決定什麼比價格是怎樣決定的重要。後者是價格釐定的分析,我在卷一第七章修改了馬歇爾的剪刀分析,在卷二第九章加上訊息費用,使價格的釐定複雜起來。本卷第五章會分析價格釐定的困難與公司或企業的關係。

這裡分析的是「價格決定什麼」這個問題。傳統之見,是價格引導資源的使用,起於史密斯的「無形之手」,是對的。但艾智仁的思維增加了另一面:價格是決定誰勝誰負的準則。這一提點,問題就變得精彩了。

從決定勝負的準則的角度看,市場是一種投票制度:投鈔票。價高者得,是說我願意投的鈔票比你願意投的多。吃早餐,我拿出三十塊錢,得之,社會上總有一個人少吃了一頓,我是個優勝者。社會中,每個人從早到晚都在競爭,在市場如是,在沒有市場的制度下也如是,只是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勝負準則罷了。

是艾智仁指出競爭無日無之,而決定勝負的準則千變萬化。得到這個提點,一九六九年我看到在眾多的準則中,只有市價這準則沒有傳統所說的浪費。任何其他準則在某程度上都會引起租值消散。這是因為以市價為準則,出價的人拿出來的代表荋蕈g生產或服務的收入,錢的來源對社會有貢獻,而收錢的人也獲益。但如果競爭的準則是先到先得,要趕早排隊輪購,排隊花去的時間是成本,是社會的資源支付,但可沒有對社會有貢獻的產品造出來。排隊的時間所值代替了物價,這部分是租值消散。

在卷一第三章第五節我舉出香港大學分配教師住所的例子,以計分為準則,分高者得,鼓勵了教師們為爭取分數而付出與學術無關的代價。以武力取勝,付出的血汗是租值消散;搞人際關係,巧言令色的成本是租值消散;以「思想正確」為準則,背誦《毛語錄》的時間是租值消散;論齡排輩,虛報年齡或虛度時光也有成本,在邊際上總有一點租值是消散了的。我說過了:「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這是說在眾多的決定勝負的準則中,只有市價沒有租值消散。

我在本章第一節提到公共產的競爭使用會導致租值消散,不一定全部散掉,但某程度的消散是必然的。從本節的角度看,公共產的租值消散是因為沒有業主而使競爭使用不是以市價的租值為準則。本章起筆時我說租值消散的理論是另一個角度看高斯定律。這是因為高斯定律的主旨,是私有產權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撇開有政府參與的交易,市場交易以市價為準則定勝負,必定是基於私有產權的局限的。

倒轉過來,從高斯定律回頭看競爭準則,如果非市價或非價格的準則被明確地採用,私產的界定必定出現了問題。手錶是我的,你出價夠高可以拿去。但我不會考慮你輪候十個小時,或是輩分比我高,又或是你的政治手法高明。這些對我毫無益處。

要小心了。如果你是一個迷人的女人,甜言蜜語,說得我飄飄欲仙,我可能把手錶送給你。但這不是租值消散。你的行為使我大享其樂,是我願意接受之價。同樣,好些人願意接受「人情」的交換。甲替乙打通某項門路,乙就送甲一份禮物。這也不是租值消散。事實上,人情的交換有價。佛利民說:真實世界沒有免費的午餐。

在有交易費用的情況下,上述的準則規律不可以墨守成規。在私有產權的結構下,訊息費用及調整價格費用的存在,可以導致短期的供不應求或供過於求的情況,使某些非價格的準則被採用。更有趣的是好些時,一個出售者會刻意地把售價訂於市價之下,引起非價格準則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對出售者是有利的。考慮一些例子吧。

一九七五年在香港度長假,因為幾次買不到票價最高的座位看足球,我調查了為什麼優座的門票先售罄。優座的票價較高,但還是供不應求,而廉價的劣座卻供過於求,空置位甚多。這顯示優座票價雖然較高,但還是偏低。那是為什麼?

我跟茠嶀F十多個晚上,巡視多間電影院的售票處。那時香港的電影院的下層有前、中、後座之分,前座最差,票價也最低;上層有超等與特等之分,超等價較低。觀察所得,與足球賽一樣,電影院的下層前座的空置率最高,上層則超等空置率較高。這些也是顯示蚗u座的較高票價是偏低的。

我後來想到的解釋,是如果優座不售罄,買廉座的顧客在開場後會靜靜地跑到優座那邊去。以偏低之價使優座先滿,是以顧客自己保護優座的權利,節省了監視的交易費用。

上述的過癮假說當年使芝加哥的大師們吵過好一陣。他們不同意,但我是驗證了的。我的主要驗證很簡單。電影院的下層優劣座位之間暢通無阻,上層也如是,但進了下層的卻不可以跳到上層去。其含意是:一層之內優座之票先售罄,但層與層之間就不會有這個規律。證據是明顯的:上層的超等比下層的後座為優,但超等的空置率高,後座先售罄。

我再作另一個類同的驗證。香港當時有兩間電影院很特別:上層的超、特等與下層的前中、後座之間只有數梯級之隔,進場後顧客可以上落無阻。其含意是,這兩間特別安排的電影院應該上層先滿。調查結果確如是。

讓我轉到另一個例子吧。六十年代香港的地產發展商以香港置地有限公司為首。在一九六八年的一件租務大案的審判中,香港置地的經理直言,他們的商業樓宇所訂的租金大約比市場的低百分之十,因為他們要保持一隊「健康」的候租者(maintain a healthy queue)。為什麼可以多收而不多收呢?我的解釋,是如果有租客排隊等候,現存的租客會比較遵守置地公司定下來的規例,而交租也會比較準時。這含意也是證實了的:比起其他商業大廈,置地的租客以「循規蹈矩」知名。這也是因為有交易費用的存在而促使置地公司把租金訂在市租之下。

又舉另一例。在繁忙時間,超級市場的顧客要排隊付錢,等十多分鐘是常見的現象。時間寶貴,為什麼超級市場要顧客「浪費」時間?市場的老闆可以指明在某段繁忙時間加價百分之三,使顧客擇時採購。太麻煩嗎?恐怕顧客光顧另一家嗎?那為什麼一間有多個收錢出口的超級市場,不指定一兩個收錢出口加價百分之三,其他的出口不加?這樣,時間比較寶貴的顧客就不需要排長隊,其他的排隊可也。但超級市場可沒有那樣做。他們有做的,是為購買件數少的顧客特設收錢出口,以免買一包香煙的要等十多分鐘。為什麼不為時間寶貴的顧客特設附加費的出口呢?

為了驗證自己心中的假說,我曾經在繁忙與非繁忙時間站在不同的超級市場觀察,看手錶,數手指,使外人以為是發了神經。但假說被證實了:有多人排隊,收錢的員工的動作比較快,快得多。監管員工有費用,超級市場以顧客排隊作動作速度的監管。這也是交易費用的解釋了。

再舉另一個類同的例子。昔日的香港與今天的國內,比較低檔的食肆,生意滔滔的,在繁忙時間讓未有座位的顧客站在進食者之旁,干擾荈i食者。為什麼要這樣做?讓進食者吃得舒服一點不好嗎?我的解釋,是讓待食的干擾進食的,進食的會早點離去。

因為交易費用而導致的非價格準則的行為,不代表租值消散,因為這些行為作出有價值的貢獻,在邊際上,非價格準則所增加的費用會與其貢獻收益相等。

 (《經濟解釋》之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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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價管分析有三大漏洞
2002-06-05 ,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三章租值消散與價格管制

第三節:價格管制理論的性質

  很明顯,分析價格管制的困難,不是因為非價格的準則會被採用,而是我們不知道哪些準則會被採用。那是說,價格管制理論的主要目的,是解釋或推斷哪些競爭準則會被採用。這是個相當困難的選擇分析。競爭準則五花八門,價格管制各各有別,我們要怎樣處理呢?

價格管制(price control)是常有的,經濟學課本總要花些篇幅分析。嚴格地說,這些分析說不上有什麼理論,半點解釋行為的用處也沒有。課本之外的專業文章,比較深入地分析價格管制有的是,但也沒有解釋力。傳統的困難是經濟學者對解釋行為的興趣不足,沒有認真地審查價管的局限約束,推出假說,然後以事實或行為來驗證假說的含意。傳統上,市場有價,市價被釐定了,引導資源的使用,就算是大功告成。但市價一旦被管制廢除,經濟學者就變得手忙腳亂,不知所措,搬出「過剩」、「短缺」、「不均衡」等概念或術語來遮掩所知不足。

價格管制這回事,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說清楚。美國七十年代初期的石油價格管制,有四巨冊的條例,洋洋數千頁,執行動員五萬人!漠視了世界的複雜性,沒有理論指導局限條件的考查,傳統的價管分析是建造在浮沙上,很有點自欺欺人。基礎上,這些分析有三個漏洞。

(一)基於馬歇爾(A. Marshall)的需求曲線與供應曲線的剪刀分析,傳統的看法是價被管高於市,有「過剩」(surplus),低於市,有「短缺」(shortage)。按這分析,「過剩」是供應量大於需求量的差距,「短缺」是需求量大於供應量的差距。然而,需求量與供應量是經濟學者想出來的「意願」之量,並非真有其物。於是,「過剩」與「短缺」也是經濟學者腦中的想像,在真實世界不存在,從前沒有,以後也沒有。既然我們不可能望出窗外而有機會看到經濟學者所說的「過剩」或「短缺」,只靠言之鑿鑿來作科學驗證是沒有內容的。

都是那剪刀惹來的禍。價格管制,價別於市,剪刀不剪,論之者大談什麼壓力,但壓來壓去也壓不出可以驗證的假說來。我在卷一第七章修改那剪刀時說:「短缺」是因為經濟學者的思想有所短缺而產生的。這裡補充:「過剩」是指多餘,應該廢除。

(二)如果供應量與需求量不等而產生的過剩或短缺不是真有其物,而是協助推理的概念,那麼這些概念在邏輯上有困難。這條路的推理程序的起點,是在價格管制下物品或貨品不能清市(market does not clear)。但怎可以有不清市的情況呢?社會競爭取物,市價只是多種競爭準則的其中之一。價低於市,排隊輪購,或走後門,或大打出手,或論資排輩,凡此種種,能付而又願付代價高者勝,不能或不願者敗,物品的分配必定「清」得一清二楚。就算是因為價格管制而使有關的物品停止生產,其市之清也正如好些我們需要的物品不見於市一樣。

(三)物理學所說的均衡(equilibrium)、不均衡(disequilibrium)、不穩定的均衡(unstable equilibrium)等詞,是用以描述物體的動態,是事實,是可以觀察到的。這些術語搬進經濟學,變為概念,與事實無關,無從觀察。數之不盡的經濟學子,以為均衡與不均衡是可以觀察到的事實,是被誤導了。前文所說的過剩或短缺是指不均衡的情況,但既然過剩或短缺皆非事實,無從觀察,均衡與不均衡也類同。

卷一第一章第六節指出,經濟學所說的均衡是指一個假說有可以被事實推翻的含意,而不均衡則是指這樣的含意不存在。一個假說的含意若是模稜兩可,不可能被事實推翻,就不可以驗證,沒有解釋力。不均衡的「理論」是沒有解釋力的。這樣的不均衡是因為理論的約束力不夠,不能肯定地約束行為。要使不均衡的理論變作均衡理論,我們要補加條件來增加理論的約束力。在經濟學上,這些補加的條件是局限條件——在科學方法論中稱作驗證條件。

要有明確地可以被事實推翻的含意

——那是說,要有均衡的理論——是要有足夠局限條件的指定的。從這個重要的角度看,價格管制是說,經濟學者最熟知的市價,是他們從入門到教授用得最多的局限條件,但因為有價格管制而不能再用了!價格管制的效果被視作不均衡,是因為最重要的市場局限——市價——被政府無情地廢除了。是的,那以「過剩」或「短缺」為基礎的價管理論,不是不均衡那麼簡單,而是根本沒有理論可言。

解決的辦法是明顯的,但不容易。你明知怎樣可以爬上峭壁,但不一定可以爬得上。失去了市價為局限,我們要補加其他的,加到有可以驗證(可以被事實推翻)的含意(testable or refutable implications),而補加的局限愈多、愈精確,可以驗證的含意也就跟虓U多愈精確了。

但這裡有兩個困難,都不容易解決。其一是局限條件是真實世界的事,不能子虛烏有地假設出來。坐在辦公室內想像真實世界的局限而簡化(不少學者是那樣做),其命中率極低,更何況價格管制歷來五花八門,各各不同,學者們又是怎樣的天才,可以閉茞晰而猜中了?

其二是真實世界的局限雖然可以分類,但零散地數起來多如天上星。問題就是這樣了。價格被管制,這個局限再不能用,要解釋管制的效果行為,你要補加其他的。現在我免費把所有局限放在你的面前,你怎樣選?為什麼你選甲不選乙?有關的局限是從何而定的?

我們說過了,如果一樣物品的競爭準則不是全以價格為依歸,其他非價格的準則會被採用,而通常是以被管制茠獄顳皛P非價格的準則合併使用。那所謂不均衡的情況,是指我們不能肯定哪一種或哪幾種非價格的準則會用作補充被管制茠獄顳獢C那是說,排隊輪購可能是價格管制下被採用的一個非價格準則,但那只是一個可能,卻不一定。這也是說,要是在價格管制下排隊的情況減少,也是可能的。數之不盡的非價格準則可能被採用,但如果不能推斷哪一種或哪幾種的合併會出現,我們就沒有可以被事實推翻的假說。這就是經濟學上的不均衡,是指沒有可以被事實推翻的含意,也即是沒有理論了。

說競爭的準則有改變,就等於說行為有改變。能解釋或推斷在價管下哪些非價格準則一定會被採用,就是解釋了價管下的行為或現象。以價格為準則,競爭者的行為,誰勝誰負,資源使用的效果,經濟學者耳熟能詳,而均衡的分析,大致上是舉手之勞。價被管制,只要你告訴我哪一種或哪幾種非價格準則會被採用,均衡的分析也是舉手之勞,而競爭者的行為,誰勝誰負,資源使用的效果等推斷,則易如斬瓜切菜矣。

很明顯,分析價格管制的困難,不是因為非價格的準則會被採用,而是我們不知道哪些準則會被採用。那是說,價格管制理論的主要目的,是解釋或推斷哪些競爭準則會被採用。這是個相當困難的選擇分析。競爭準則五花八門,價格管制各各有別,我們要怎樣處理呢?選擇是要講局限的,但上文說過,局限數之不盡,我們要怎樣把有關及無關的局限分開呢?換言之,以選擇競爭準則為目的的價管理論,推上一層,就是選擇局限的理論了。

 (《經濟解釋》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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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價格管制干擾私訂合約自由
2002-06-12,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三章租值消散與價格管制

第四節:三個基礎的價管理論

上文的結論,是價格管制的理論主要是協助在價管下選擇有關的局限條件。因為這類管制各各不同,局限千變萬化,這理論要有廣泛的一般性。如下三個我們分析過的基礎是重要的。

(一)艾智仁以價格作為競爭準則,但競爭的準則多的是,不限於價格。我指出除市價外,所有其他的非價格準則都會在某程度上導致租值消散。這樣看,推斷了在價管下將會出現的非價格準則,理論的均衡點是所有非價格準則的邊際租值消散是零。

(二)高斯定律的提點:私有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這是說,以市價作為競爭準則是要基於私有產權的。這樣看,如果沒有私產制度,競爭仍然存在,但會用上非市價的準則。這是說,凡是用上非市價的競爭準則,私產的界定必定出現了問題。雖然高斯沒有那樣說,但他的定律使我們能把競爭的準則與產權的界定掛u。

(三)是我寫《佃農理論》時無意間發現的。分成或租金或市價,是私產收入權利。如果這收入權利被政府壓制,私產的使用在某程度上會有非私產的效果,會在某程度上導致租值消散。價格管制是干擾了收入權,在某程度上會導致租值消散。選用非價格的準則——例如排隊輪購——的基本原因,是價格管制促成了非私產的效果。

上述的三個基礎息息相關,大致上不可能錯。我的意思是說,任何一個基礎是錯的話,三個基礎皆錯。(此前我說高斯定律有謬誤,可不是說上文第二個基礎的版本。)

不管是明還是暗,任何交易都有合約。合約的條款分兩類:收入條款與使用條款。一次買斷的合約不是結構性的,只有收入(即價格)條款,但不買斷的(如租約或僱用合約),除收入條款之外還有使用條款。後者合約是結構性的。價格管制主要是管制收入條款——私訂之價被政府左右了,指定為高於或(通常)低於市價。有結構性的合約,政府除了管收入條款也可能管使用條款。

且讓我先提出最基本的問題:如果一家小店子的月租是一百元,政府管制指明業主只能收六十元,那四十元的差距是誰的收入權利呢?說是租客的收入,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權,是不對的,因為業主可能到期終止租約,或諸多留難,或漠視維修,或停止水電,等等。如果政府說,那小店子的物業要以股權劃分,百分之六十歸業主,四十歸租客,或以任何其他的股權比例劃分,那麼全部月租收入就是業主與租客(後者變為股份業主了)的私人收入,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權。但價格或租金管制從來沒有那樣做。如果上述的月租四十元的差距沒有被界定為私產,某程度上租值消散的現象就會出現。

如果例子不是物業而是產品,好比一張市值二十元的戲票被政府管制為八元,我們問:那十二元的收入差距是誰的私人權利呢?沒有明確的私人收入的權利界定,排隊輪購或走後門的行為就會出現,某程度上也會導致租值消散。

價格管制是從來沒有直接而明確地把收入瓜分界定的。但間接的收入瓜分往往是有的。我調查過香港戰前樓宇的戰後租金管制及美國七十年代的石油價格管制,二者的法例都間接地以複雜的條例來界定收入的瓜分,分得不很清楚,所以糾紛頻頻,有某程度的租值消散。這種含糊的收入瓜分,顯然是因為明顯的瓜分是明顯地奪取了業主或物主或生產者的產權,在美國是違反了憲法,在香港是違反了私人與政府訂下來的地租合約。但不明顯的瓜分有時可以作出明顯的闡釋。一九七五年在西雅圖的一次聆訊上,我成功地說服在場的委員該市建議的租金管制是違反了美國的憲法。但這樣的例子要靠其管制法例寫得夠露骨。

是的,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價格管制的目的是把收入再分配,而這樣做是干擾茈奕鶢p訂合約的自由。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看,收入的再分配應該瓜分得全部收入的權利都有清楚的界定,以至私產的本質不變。但價格管制不是從產權劃分入手,而是從干擾私產的收入權利下筆,然後試行以法例協助界定權利。這是不容易做到私產的本質不變的,而就是做到其交易費用也會大幅度地提升了。

政府不是那樣蠢,不會不知道權利劃分模糊不清會有租值消散的浪費——雖然他們是從另一些角度看。上文提及的美國七十年代的石油價格管制,興師動眾,法例之多之煩,連專家也感到天旋地轉。細察該管制的內容,我們不難發覺是為了公正,為了不壓制石油生產,也為了界定收入權利。搞得風聲鶴唳,通脹急升,經濟衰退,但還是棋差一荂G一子錯,滿盤皆落索,那次龐大的石油價管對石油工業的主要效果,是大手筆而又間接地津貼石油進口,使中東的國家大發其達。

香港於一九四七年起執行的、戰前樓宇的租務管制,到一九六八年其法例就修改了三十多次,鬼斧神工,目的也是要界定業主與租客之間的收入享受權。那是我參考過的十多個租管中最完善的了,堪稱傑作。但香港當年業主與租客大打出手,而香港的公屋林立,六五年的重建風暴與跟茼茖茠獄行擠提,皆拜租管之賜也。

因為價格管制而引起的收入瓜分不夠清楚,某程度的租值消散是無可避免的。這「消散」的行為大致分兩類。其一是資產的使用或生產的行為會有改變,導致資源的價值下降。其二是合約的安排或行為會有改變,增加了交易費用。通常是這兩類會合併出現的。

這裡要特別提出的,是在上兩節我強調了非價格的競爭準則會導致租值消散,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價格管制通常會導致非價格的準則被採用。這裡的重點是,改變了競爭的準則是改變了合約的行為,而租值消散的本身可以看為增加交易費用。一個簡單的例子可以說明這重點。以市價定勝負是一種合約安排,排隊輪購也是一種合約安排;有價格管制,合約安排就有了轉變。另一方面,排隊的時間成本是交易費用,而以這對社會沒有貢獻的時間所值來取代價格,是租值消散。這樣看,在價管下,租值消散與交易費用增加是同一回事。

現在轉到最後的「破案」點。上一節的結尾說:因為競爭準則五花八門,價格管制各各有別,價格管制理論其實是選擇局限條件的理論。要怎樣選呢?答案是:把租值消散倒轉來處理!價格管制,因為收入的權利界定不清,會引起租值消散。但租值消散可不是為了消散而消散的。我們不可以把看來應該消散的租值,在邊際上消散了,得到了均衡點,就草草了事。正相反,在局限下爭取極大化的公理下,每個參與的人都有意圖減低租值消散。依照這個公理,在價格管制下的租值消散,必定是在局限條件約束下能爭取到的最低消散。

這是說,有了不明確的收入權利界定,而這界定不清的收入有租值消散的傾向時,所有有關的人有意圖在局限下把這消散減至最低點。選出來的資產使用與生產的改變,會是在局限下資源價值下降最少的改變,而合約行為的改變,也會是在局限下交易費用增加得最少的。一般而言,在局限約束下,價格管制的租值消散,是資源價值下降與交易費用上升的最低合併。同樣,非價格的競爭準則的採用,也是在局限下租值消散最少的選擇。

要解釋價格管制引起的行為或現象,我們要考查的局限包括管制的法例,其他有關的法律或風俗,被管制的物業或物品的性質,等等。我們作選擇與闡釋這些局限時,注意力要集中在哪些局限可以讓收入權利界定得較為清楚,及這界定的費用如何。價管引起的行為是租值消散的行為,均衡點是邊際上每項消散是零,但整體的租值消散不是局限約束下可以避免的界定了的收入,而是剩下來的最低租值消散。

香港昔日的租金管制引起的天台木屋僭建,大房東、二房東、三房東等分租現象,收取鞋金或建築費的盛行,等等,都是在局限下減低租值消散的行為。

 (《經濟解釋》之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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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無主收入 必會消散
2002-06-19 ,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三章租值消散與價格管制

第五節:租值消散作為理念

數之不盡的經濟分析,無端端地有一些無主的收入多了出來,應該消散而不消散,分析一定是錯了的……在競爭下,這高出來的是無主的收入,冇咁大隻蛤隨街跳,不應該存在,所以傳統是錯了的。

本章起筆時我說租值消散是一套理論,但若不苛求推理,租值消散可用作一個理念。不是很嚴謹的思維,但非常好用。我不明白為什麼經濟學行內不常用。大約從一九六三年起,在經濟解釋的思維推理上,租值消散這個理念是我的「秘密」武器。我從來不秘技自珍,只是說出來少人注意罷了。

先從數學說起吧。作為工具,數學有兩項重要的功能:其一是協助推理;其二是鑑別對或錯。在經濟學的推理上,有些人是完全不需要數學協助的,像戴維德(A. Director)、高斯(R. H. Coase)、嘉素(R. Kessel)、艾智仁(A. A. Alchian)等人,還有其他的,天生下來經濟學的思維就好像是長在他們的骨子裡,以感受來去縱橫,差不多是天衣無縫的。不要忘記,經濟學鼻祖史密斯也是這樣的一個人,只因為視野比我們廣闊就比我們偉大得多。

數學的第二項功能很特別:數學是我所知的唯一的對、錯分明的學問。當我說某經濟理論不可能錯,我是說據今天的所知不可能錯,但到了明天,有了新的知識,卻可能是錯了。是的,歷久不錯的實證科學理論不多見,但數千年前的幾何定理,今天還是對。以這項數學功能協助經濟推理,對的數學結論不一定對,但錯的卻一定是錯了。這個「不一定」與「一定」的不對稱,是因為數學本身沒有內容——內容是要由經濟學者放進去的。放進了不對的內容,方程式說是對其內容還是錯,但不管內容怎樣,方程式說是錯了的,其推理邏輯是錯了。

以租值消散作為理念是可以協助推理的。租值消散是有內容的,全部是經濟內容,沒有其他雜物。這理念的對、錯功能與數學的一樣:對的不一定對,但錯的一定是錯。跟數學不同,租值消散理念說是錯的,是經濟內容錯了。我喜歡用這理念,是因為以之判斷錯誤,可以快如閃電,通常用不上幾分鐘的時間。好幾次,到大學作研究報告的理論學者,方程式在黑板上寫得滿滿的,我還沒有看清楚就說是錯了。不熟識的朋友以為我信口開河,但深知我的一見我開口就站在我那一邊。快若流星,是因為租值消散這理念簡單之極。

該理念是這樣的:無主(no claimant)的收入不可能存在。廣東話的俗語早就說過了:「冇咁大隻蛤隨街跳!」類同的例子,是中國古時的一個故事。一群小孩在路上玩耍,見到一棵李子樹滿是鮮紅的李子。該樹顯然是沒有主人的,孩子們就爭先恐後地去採李子。其中一個聰明的懶得動,說:「如果李子是可口的話,怎會還留在樹上呢?」這分析是正確的經濟學。

在卷二第二章分析盈利時,我說盈利(profit)來無影,去無,是無主孤魂。但盈利出現了,雖是「風落」(windfall),但有主人。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的租值,沒有卷二第二章所介紹的租值概念那樣嚴謹,而是指無主的、沒有界定清楚為誰屬的收入,在競爭下會消散,在邊際上會下降為零。說是租值,是說有了權利界定或有了主人的會存在,但無主的會消散。在邊際上消散為零,在邊際之內可能還會存在,是因為競爭驅之不去,因而有了主人。舉一個例,在公海釣魚,任何人都可以釣,我的時間成本與他人的一樣,但我釣技超凡,這超凡的釣魚收入不會被競爭者掠奪,不會消散,我於是成為釣魚租值的擁有者,是那時間成本之上的收入的主人。然而,在邊際上,因為公海沒有業主,釣魚不收費,在邊際上我的時間成本等於釣魚的邊際產值,我的邊際租值是零。

我們要注意的,是數之不盡的經濟分析,無端端地有一些無主的收入多了出來,應該消散而不消散,分析一定是錯了的。這樣的分析通常出自平庸之手,對或錯皆無足輕重,可以一笑置之。但有些極為重要的分析,出自高人之手,也犯了同樣的疏忽。作學生時寫佃農理論,我一看傳統的分析就肯定是錯了。那是因為該分析有如下的含意:一個佃農的分成收入,高於他另謀高就的時間成本。在競爭下,這高出來的是無主的收入,冇咁大隻蛤隨街跳,不應該存在,所以傳統是錯了的。有趣的是,有無主收入的佃農理論,曾屢次被數學證明為對。數學本身沒有內容,哪管有主或無主,可以誤導。話得說回來,當年看出傳統分析是錯易如反掌,但推出「有主」的理論卻要花兩天功夫。

租值消散的理念,加上我提出的在局限下這消散會減至最低,世界就變得多彩多姿。私有產權老早就出現,但因為各種局限,非私產的制度多的是。昔日以土地版圖治民,不容許土地轉讓,是因為庶民附地而生可減少某些管治(交易)費用,但工商業的發展就迫茩n把土地制度改變了。

我曾經說天下間沒有有價值的資產是純真地、公共地、無限制地讓所有的人競爭使用,毫無約束。有些學者反對這觀點,認為純真的公共產存在。公海捕魚,是毫無約束嗎?撇開不同的捕魚者有不同的技能,或有不同的成本,公海租值因而不容易盡散不論,美國捕魚區有船隻大小的管制,有牌照的管制,有工具的管制,也有捕魚季節的管制等。這些管制都協助了減低公海的租值消散,以致牌照有價。

好些經濟學者認為政府的管制永遠都是害大於利。這觀點我有保留。的確,管制公海捕魚,我們不難發現有好些法例看來是愚蠢的。例如捕魚的工具管制,主要是以增加捕魚成本的辦法來約束捕魚。是什麼局限會促成這種在經濟上說不通的管制呢?還是因為我們是局外人,對漁業所知不足?

到公眾的、不收費的海灘游泳嗎?你會覺得海灘享受的所值,在邊際內高於你的時間成本。你的時間成本低於其他競爭使用者可能是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海灘的使用有管制規例。在海灘上什麼可以做,哪些行為有約束,雖然大家不言自明,但規例有的是。這些規例是為了減少租值消散而設的。我可以肯定,如果香港的淺水灣的公眾使用是毫無規例約束的話,時間成本中等的人不會到那裡去享受一下。

無主的收入在競爭下是會消散的。凡有社會必有競爭。所以凡有無主的收入存在的經濟分析,不管其數學模式如何了得,必定是錯。這是租值消散作為理念的一個重點。第二個重點,是參與競爭的人都有意圖減低租值消散,但要受到局限的約束。這樣看,所有產權制度的安排,都是為了減低租值消散而起的,但因為局限條件千變萬化,不同的制度安排就出現了。

私有產權,以市價為競爭準則,沒有租值消散,但私有產權的形成只是不同的局限條件中的一個選擇。因為局限有變化,非私產的制度安排絕不罕有。非私產當然有較大的無主收入的傾向。以公海捕魚或公眾海灘使用為例,其減少租值消散的辦法是推行管制使用的規例。另一種辦法是,今天在香港的公立學校,昔日的共產中國,減少租值消散採用的是規例加上論資排輩,或以等級界定權利。然而,論資排輩,或分等級,我們也可從一個或多個私人擁有全部股權的公司或企業見到。這後者也是與減少租值消散有關的,又或者從另一個角度看,是因為釐定價格的交易費用過高。這是本卷第五章的話題了。

(《經濟解釋》之八十二;第三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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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從收入分配到合約選擇
2002-06-26 ,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生產要素」是西方經濟學的factor of production的國內中譯。囿於馬克思的傳統,生產要素、生產資料、資源、資產等詞在國內有不同的闡釋。西方經濟學,尤其是在費沙(I. Fisher)之後,這些詞彙是同義的。不同的是人是人、馬是馬、房子是房子、土地是土地、工具是工具,在用途上各各不同,但這些都是生產要素,既是資源,也是資產。費沙的正確觀點:凡是可以導致收入的,都是資產,而資產的市值就是資本了。但資本是收入以利息率折現,要有市場才能算出來。然而,不管資本可不可以算出來,所有生產要素都是資產。

生產要素——勞力、土地、工具等——的樣子不同,而生產的性能也有別。生產要素與產品之別,是物質上的不同。一個工人有手有腳,但造出來的鞋子是不同之物。前是要素,後是產品。然而,除了物質上連小孩子也知道有明顯的不同,經濟學者在方程式上所說的分別就不一定存在了。

好些年前,一家大學請我作評審委員,要對他們的一位經濟學助理教授的升職作評價。好幾位委員,只有我是外來的,當然要客客氣氣,手下留情。那位助理教授作的研究是很普及的投入(input)與產出(output)的分析。輪到我提問,不能不問,於是簡單地問:昨天在街上遇到一個擦皮鞋的孩子,他把我的皮鞋擦亮後我給他一塊錢,這一塊錢究竟是買這孩子的勞力投入還是買鞋上的光澤產出呢?那位助理教授怎樣也答不出來,而其他在坐的委員是經濟學的門外漢,低估了我的淺問題,否決了助理教授的升職,使我耿耿於懷久之。

朋友,你知道答案嗎?讓我告訴你吧。我那塊錢既可看為購買那孩子的勞力投入,也可看為購買皮鞋的光澤產出,二者只可選其一,任君選擇。但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例如有一個中間人,付錢買孩子的勞力時間,然後將擦亮了的光澤賣給我,投入與產出之價就分開了。這是第五章的一個重要話題,暫且按下不表。

第一節:傳統的工資理論

傳統的工資理論,擇其要點而言,相當簡單,而邏輯也夠嚴謹。生產需要兩種或以上的生產要素的合作,這裡分析的是勞力作為生產要素,其他要素暫且假設固定不變。以一個圖表的橫軸作為勞力之量,縱軸是工資(wage rate)或是邊際產值。在競爭的市場內,邊際產值是邊際產量乘以一個固定的產品市價。因為邊際產量曲線的決策部分是向右下傾斜的,所以邊際產值(value of marginal product)的曲線也是向右下傾斜。

一個僱用勞力生產的商人,為了爭取最高收益,僱用勞力之量是工資等於邊際產值。這樣看,邊際產值曲線就是這個商人的勞力需求曲線了。像物品的需求曲線一樣,生產要素的需求曲線也是向右下傾斜的。我曾經說過,消費物品與生產要素不一定有區別:吃飯之米與睡覺之床都協助生產,說是消費物品或說是生產要素皆可。所以若取簡捨繁,物品與要素的需求曲線可以不分彼此,只是前者的右下傾斜靠武斷,後者的右下傾斜是邊際產量下降定律使然。我們這裡要分析的是使用生產要素的含意,所以讀者要暫時忘卻消費物品。

上述的分析有三個變化,都不重要,略談一下算了。其一是用固定的產品市價是基於有「完善」的產品競爭市場。如果產品有壟斷性,或因為有交易費用而使市場不「完善」,這固定的產品市價就不能用了。增加了複雜性,但生產要素的需求曲線還是向右下傾斜的。

其二,上述的分析是假設產品市價不變及其他合作的生產要素之量不變。如果我們讓市價及其他要素轉變,分析就變得相當複雜,是研究生的必修課程,但也不重要。重要的是生產要素的需求曲線還是向右下傾斜的。

其三,工資在競爭下的釐定,當然與勞力的供應有關。上述的工資等於邊際產值作為一個均衡點,是釐定了的工資。勞力的供應曲線無論怎樣畫都會穿過這一點,因為產品的市價已反映茈奕齙蒛撉獄搢D與生產要素的供應。有壟斷性的產品市場或有壟斷性的生產要素市場會有變化,其複雜性這裡不分析了。

基於上述的分析,以下的四個傳統的含意是比較重要的。

(一)不同的生產要素,其分析大致相同。那是說,圖表的橫軸代表勞力還是土地沒有重要的分別,雖然在下一節我會指出,勞力因為在性質上與其他生產要素有重要的不同,引起複雜而精彩的變化,但這些不是傳統分析所關注的。

(二)以橫軸為勞力之量,工資乘以勞力的使用量是勞力的收入。但工資是平線一條,等於邊際產值,工資之上的、邊際之內的產值是其他生產要素的收入。如果這其他要素是土地,那麼工資之上的邊際產值加起來就是土地的租值了。這就是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論。如果只有勞力與土地兩種生產要素的話,總工資與總租值加起來必定與總產值相等。

(三)生產商人的決策,是任何產量都要把成本減至最低點,而這是收益極大化的先決條件。生產成本最低的情況,是不同生產要素的邊際產值的比率與這些要素的相對價格相等。

(四)因為每個生產的人都意圖把工資與邊際產值看齊,同樣的勞力,在不同的用途上會有同樣的邊際產值。其他生產要素也如是。但這是假設市場的運作不會受到交易費用或政府的干擾。

上述是簡化了的傳統分析,其架構是可取的。然而,這分析的本身對解釋行為的用場,往往受到真實世界有交易費用的限制。傳統的分析大致上可用,但要理解合約的安排,以及不同的合約安排對行為的影響,這分析是不足夠的。那是說,大致上,工資與租值等作為生產要素的回報釐定,傳統的分析是可取的。但經濟的行為並不限於工資與租值的釐定,或生產要素的收入分配。少許的分配轉變,從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不重要,但卻可以重要地影響其他的行為或現象,而合約的安排是其他現象中最重要而又精彩的。這後者傳統的分析是忽略了。

高斯於一九三七年發表的鴻文(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是含意茼X約安排的選擇,但他可沒有說出來。我應該是第一個明確地分析生產要素的合約選擇的人,那是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的秋天在芝加哥遇到高斯時,我指出合約安排的現象非常重要,而又告訴他我重讀他一九三七年之作,覺得其內容是我論文中所說的合約選擇。他很高興,過了幾天完全同意我的觀點。

我那關於選擇合約安排的文章,發表於一九六九年。是這篇文章,以及在《佃農理論》中我對傳統佃農分析的詳盡批評,觸發了今天的合約理論、僱主與代辦(principal-agent)理論,與博弈理論的捲土重來。但我那一九六九年的文章是被時間所迫而發表的。從那時到今天,我對該文有不滿意的地方,因為我把風險(risks)作為交易費用之外的一個決定合約選擇的重要因素。我不喜歡用「風險」這個概念,因為不知道風險要怎樣量度才可以推出被事實驗證的含意。當時我選擇在真實世界可以觀察到的收入變數(variance)作為風險的量度,明知邏輯上有問題。這是因為如果能預知收入的未來變數,就沒有風險可言了。其他的風險量度,邏輯上比較可取,但無從觀察,不能驗證假說。我不是說沒有風險這回事,而是在邏輯上無從以之推出可以驗證的假說。

是的,一九六八年的嚴冬,在芝大的國際宿舍內,我三次把風險拿開,但也三次放回去。分成的農地租約(佃農制度),因為收成時要審查產量,其交易費用顯然是比固定租金的租約為高。那為什麼要選擇分成合約呢?分擔風險是當時我可以想出的唯一答案。芝大當時的勞力經濟學大師路易士(G. Lewis)見我為此坐立不安,屢次建議我選用鼓勵生產為分成的理由。但固定租金合約,農民交租後可收取所有剩餘,不是對生產更有鼓勵嗎?

是三十多年前的往事了。今天在這裡再論合約的選擇,應該有點長進。但慢一點,讓我先談勞力之量的量度困難及其含意。 (《經濟解釋》之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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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合約與交易費用的第一定律
2002-07-03 , 經濟解釋 ,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第二節:選量作價與履行定律

在卷一分析需求定律及卷二分析價格分歧、捆綁銷售等項目時,我對「量」的闡釋,以及「量」與「價」微妙關係,花了不少筆墨。那是我在價格理論(price theory)上作出的一點自己比較滿意的貢獻。轉到生產要素,「量」的闡釋及與「價」的關係更為重要,也要花上不少筆墨。好些有關的理念與需求定律的類同,但也有新的觀點與分析。

作為生產要素,勞力(labour,這裡包括有知識的)有獨特之處,觸發了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那就是勞力是人,而人作決策的腦子與工作的身體連在一起,不可分開而還能工作。一個容許奴隸的社會,作為生產要素奴隸與牲畜有相同之處。但奴隸畢竟比牲畜聰明得多,而更重要的是,奴隸是人,其腦子的想法、品味等皆與其主人類似,雖然不是完全一樣,但行為是受到同樣的理論約束,或起碼經濟學者為了科學的需要是那樣看。

不容許奴隸的社會,作為生產要素勞力與非勞力之分就更大了。腦子與身體連在一起,工作的意向由勞力自己取決,僱主不容易控制其使用,或不可以容易地保障勞力言而有信。在社會中,因為專業生產而交換極為重要,所以人與人之間既要競爭,也要合作。要是我們的社會像多個魯賓遜的一人世界的組合,每個人自供自給,互不相干,人類早已滅亡。專業生產而交換,競爭而又合作,是生存之道。在沒有私產的制度下,專業與交換可以由政府中央策劃、處理。其交易費用的高昂我們說過了。以私產為競爭的局限,市場的機能就代替政府。以市場處理專業、交換、競爭、合作等事項,人與人之間的合約安排就成為分析行為的重點了。

合約安排的釐定與執行,以及協助合約的法律、風俗等制度的形成,都有交易或制度費用。新古典經濟學漠視交易費用,合約大可不談。但若將合約擺出來,我們就不能不面對交易費用的現實。然而,上一節指出,如果單論生產要素的收入分配——這包括因為交易費用而起的行業的收入分配——重要的是邊際生產理論(marginal productivity theory),不求精確可以不談合約。但合約安排的本身是重要的行為,是這裡要分析的重點。

現在不妨細看傳統上最常見的以工資僱用勞力。其含意茠漱u資合約(wage contract)是以一個價購買勞力的時間。從圖表上看,縱軸的工資是金錢或物品,是指一個時期的工資;橫軸之量就遠為複雜了。勞力之量傳統有兩種量度(measure,又稱度量)方法,都是為了邊際產量下降定律與收入分配的分析而設的。

其一是魯賓遜夫人(Mrs. Joan Robinson)的發明。這位當年牛津大學的主將是個師級人物。她採用的勞力量度是以效率單位(efficiency unit)算。一個小時的工作,甲產出是二,乙產出是四,那麼同樣工作一小時,甲是一個單位,乙是兩個。這量度是為了保存縱軸的同樣工資,一個小時甲的所得只有乙的一半。驟眼看來,雖然量度單位不同,這效率單位與每件產品算工資一樣:生產力高一倍,單位與工資多一倍。

但夫人的「效率單位」有兩個困難。其一是真實世界從來不用這種單位量度勞力。生產力升,工資也上升。不要以為我吹毛求疵,因為這牽涉到第二個困難:邏輯上夫人是錯了的。在過後分析件工合約時我會指出,生產力高一倍,工資的提升會在一倍以上。這是說,同樣時間,乙的產出比甲的高一倍,乙的效率單位應該是一倍以上,但究竟是多少,要看其他合作的生產要素的價值而定。這也是說,如果其他生產要素的價值有變,夫人的效率單位量度是不能成立的。真實世界不採用這種量度單位是不難理解的吧。

傳統的第二種勞力量度單位是可取的,但奇怪地少被行內重視。這是天然單位(natural unit)。這單位是勞力的時間,或同時間內的人頭數字。當然,勞力的質量是要相同的,或起碼其質量的分別微不足道。在真實世界中天然單位的量度是有被採用的,而不同的質量會有不同的工資。以下我們採用的勞力量度,是天然單位。

這裡我要提出合約與交易費用的關係的第一個重點了,我稱之為「履行定律」(the law of contractual performance)。這定律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任何量度都有(交易)費用,而生產要素合約的量度是為了算價或算工資。任何生產要素都可以用多種不同特質(property)量度,甚至可以像鑽石那樣,選幾項特質量度而作價。然而,生產要素一般沒有鑽石那樣名貴,選作量度而作價的特質通常不多。如果只選一項,其選擇不是單看量度(交易)費用低,而是量度費用與這量度所帶來的生產最高淨收益。這樣,在邊際上,量度的費用會與收益相等。如果多加量度其他的特質會增加淨收益,被量度而作價的特質會增加。

第二部分是,被量度而作價的特質,出售者(這裡指勞力)的意圖是偏於虛報多量,但因為被量度了這意圖很小。另一方面,沒有被量度作價的特質,出售者(這裡也指勞力)的意圖是偏於虛有其表,或試行不明顯地不履行合約或承諾。這是因為前者直接算價,後者之價只是間接的,可以不履行(或卸責)而無損的話,其意圖是不履行了。要注意的是,不量度作價的特質並不是說不監管,只是沒有直接地算價罷了。

綜合起來,履行定律是說,凡是被量度而作價的特質,監管費用較低。倒轉過來,不直接算價的特質監管費用較高。換言之,合約一訂下來,履行的主要困難是在於沒有被量度作價的其他特質上。

簡單地說一下不同特質量度的勞力合約,就可以示範上述的履行定律。以每小時為天然單位算工資,散漫的行為要監管;以件工算工資,產品的質量要監管;以銷售量算佣金,售貨員增加僱主的其他推銷成本要監管。是的,香港的大學,教師的評分以文章發表的數量算,劣作於是無奇不有!

勞力之外的其他生產要素的合約履行也類同,只是沒有勞力合約那樣明顯。後者是因為人頭生在人身上!你把工具租給我用,作為工具的主人你也會遵守上述的履行定律。但工具在我手,用之不靈我立刻退還,你要不履行合約就沒有像勞力那樣大的空間了。

這裡有三點是要補充的。其一是若以時間為量——例如工資以每小時算——時間的本身並不是產品,只是一個委託(proxy)之量。這點重要,我們要到下一章分析公司(企業)的性質時才作詳細的討論。其二,以時間為量,每小時算、每天算、每月算、每年算等的含意略有不同。量度的時間單位越長,其邊際的精確性就越模糊,越接近以「人頭」算,而後者是「總括」(lump-sum)的付錢或工資形式。這裡要注意的是,時間單位越長(越接近以人頭算),履行合約的問題就越多,所以時間之外的其他監管就越複雜,往往需要量度其他特質來作價而加以協助。這帶來要補充的第三點。那就是勞力的僱用,除時間工資外我們往往觀察到其他特質的量度與酬報,例如獎金(又稱花紅,量度的特質是利潤)、佣金(量度銷售量)、小賬(顧客衡量服務)、假日(量度資歷)、醫療(量度健康)、股份選擇權(衡量整體貢獻)、退休金(量度資歷)等。

寫到這裡,我要略談(批評)一下八十年代初期興起的、今天還是時尚的「效率工資理論」(efficiency-wage theory),因為這理論與本節有直接的關連。

七十年代中期,我以兩個略為不同的版本發表了上一章提到的關於座位票價的文章。該文結尾處我提到香港置地公司在六十年代時,其商業樓宇的租金比競爭者供應的大約低百分之十,目的是要保持一個「健康的排隊」。我的闡釋,是香港置地要租客遵守使用樓宇的規例,交租準時。其含意是監管租客的行為有(交易)費用,而低於市值租金的差距,可以看為交易(監管)費用的節省。香港置地公司是英資,其監管費用比華資的高,而該公司的物業一般是高檔的。高檔物業的租金「偏低」,利於管理,舉世都有這樣的傾向,不是香港置地的發明,但因為是英資,他們在香港的租金偏低較為明顯。

效率工資理論的要點類同,只是香港置地公司是樓宇面積的出售者,而僱主是勞力的購買者。前者的租金低於市,後者的工資高於可以聘請到的(這理論不是工資高於市,而是所有同行的僱主都偏高,可以較低工資聘請但不採用)。

效率工資理論是趕驢子的故事:驢前有紅蘿蔔,驢後有棍子。工資高於可以聘請之價,被僱者穿得好吃得壯才來工作,是蘿蔔;另一方面,因為失業有的是,偏高的工資求職者眾,是棍子。這理論的主要目的是解釋失業的現象。因為要保持蘿蔔與棍子,工資的向下調整有頑固性(rigidity),為恐失去了蘿蔔與棍子時勞力的工作會散漫起來,生產力下降。工資頑固難下(比上升之易而言)是對的——香港公務員的工資是明顯的例子。這是凱恩斯(J. M. Keynes)及之後的解釋失業的老生常談。但究竟是不是為了保持蘿蔔與棍子卻是疑問。

我認為上述的分析有三點困難。

(一)蘿蔔與棍子在觀察上無從分開(只是說工資偏高),而又不像香港置地的例子,有競爭市場租值可比,我們也不容易判斷就業的工資是否偏高了。另一方面,任何工資都是蘿蔔。香港置地的租金低於市價,其差距不是蘿蔔而是棍子,而又因為有市租比較,這棍子是觀察到的,真有其物。

(二)香港置地的棍子用以減低監管(交易)費用。原則上,效率工資理論中的蘿蔔與棍子的作用類同。這樣,我們可以說如果監管費用不存在,就不需要有蘿蔔及棍子了。經濟不景,勞力的需求下降,工資若不下降就含意蚥睍頂P棍子代表茠犖妧瑗O用增加。怎麼可能呢?經濟不景,監管費用理應下降,而就是不下降總不會上升。這樣看,勞力的需求下降工資是一定會下降的。這也是說,以蘿蔔及棍子的需要來解釋工資向下調整的頑固性是不能成立的。香港置地的棍子就沒有增加調整租金的困難。

(三)在上文我提及,工資(wage rate)是僱用勞力以量度時間作價的合約安排,但其他還有好些可以量度而作價的特質。漠視了這些其他的量度是效率工資理論的大漏。

二○○○年的春天,牛津大學主將J. A. Mirrlees到香港大學演講,其題材是關於他研究多年的效率工資理論與失業的關係,重點還是工資向下調整有頑固性。當時我在場作主持,不應該提問,但他講後我忍不住提出第一個問題。我說:「你的失業理論是基於工資合約,但據我所知整個南中國不容易找到一張你假設的合約。他們有的是偏低的基本工資加獎金或花紅,而在工廠中絕大部分的合約安排是件工。你的失業理論怎樣了?」

Mirrlees很客觀,立刻同意有獎金或花紅的合約安排他的理論不管用,但不能肯定件工合約也否決了他的理論。以我之見,件工合約否決效率工資理論是清楚的。

(《經濟解釋》之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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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經濟學鼻祖的謬誤
2002-07-10, 張五常
  佃農分析有一個困難,那是合約分成是一個百分率,不是經濟學者慣見之價。這含意茼農合約中必定有其他條款才能成事,而這條款的約訂是佃農勞力與土地租用的比率。

制度的選擇

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第三節:佃農理論的發展

一時大意,沒有澄清本卷的名目——《制度的選擇》——的簡單意思。這裡說的制度或合約安排的選擇,不是指選哪種安排比較好。好不好是倫理或價值觀的問題,與經濟解釋扯不上關係。這裡說的「選擇」是為什麼某些安排被採用,某些不被採用,而更困難的是為什麼制度或安排會轉變。在經濟學的範疇內,人的所有行為都是選擇的結果。因此,所有觀察到的制度或安排的解釋,都要從選擇的角度來處理。當然,有些非選擇性的經濟分析,例如老師艾智仁(A. A. Alchian)於一九五○年發表的《莫測、進化與經濟理論》,精彩絕倫,非讀不可,但那是說漫無目的與選擇性的行為在適者生存下沒有分別。在科學方法上,說行為是選擇使然是經濟學的習慣(convention)假設,是我這本《經濟解釋》從頭到尾都遵守的。

史密斯(A. Smith)一七七六年的巨著《原富》,一起筆以製針廠為例,示範專業生產(分工合作)可使每工人增加產量數百倍。我補加了專業的知識累積,可使產量的增加以千、萬倍計。但專業生產是要交換的。市場是私產制度下的交換(交易)形式。市場交易是需要合約的。然而,在私產市場下,無效率或有浪費的合約安排是經濟學傳統的大話題,雖然合約的分析是這傳統忽略了的。

奇怪,無效率或不可取的合約安排起自史密斯,雖然他沒有從合約的角度看。他是從制度的角度看,差不多,因為制度也是安排。以農業為例,他指出古時的奴隸制度最無效率,因為奴隸喜歡吃越多越好,工作則越少越妙。於是佃農(與地主分成)的制度就代替了奴隸制。史密斯認為佃農制度也不善,因為收穫分成等於地主抽稅。他說教會抽稅百分之十也有明顯的不良效果,地主分成百分之五十,其不良效果更不言自明。史氏跟蚖﹛A比較有效率的固定租金制度,逐漸代替了佃農制度,因為農戶交了租金後,不用分成,盡取租金之外的剩餘,生產意圖就增加了。但史氏又認為,固定租金制也有不良之處,因為租期不夠長,農戶的安全保障不足。他認為近於永久性的固定租金制度是最理想的,而這後者制度是英國獨有。是的,史氏認為英國的農地租用安排是歐洲最先進的。佃農制度當時在法國盛行,而英、法在歷史上互相敵對,英國比法國先進是英國學者的傳統看法。

上述的史氏之見,對後來的影響甚廣。我曾經提及,史密斯對自私的看法,不是天生自私,而是被迫而自私的,有適者生存的味道。上述史氏分析農地制度的演進,其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理念就極為明顯了。這理念影響了達爾文(C. R. Darwin,1809-1882)的生物進化論與黑格爾(G. Hegel, 1770-1831)的辯證法唯物論,而後二者影響了馬克思(K. Marx, 1818-1883)。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將會被共產主義淘汰,是淘汰前的推斷,而史密斯的制度演進與達爾文的生物演進則是事後回顧的。那是說,後二者不用水晶球。

很不幸,史氏的農地使用制度的演進回顧,絕非史實,全盤錯了。歷史上沒有證據佃農代替了奴隸;英國本土從來沒有佃農制;佃農分成不僅今天還存在,而分成合約在零售行業、出版行業、發明專利租用、石油工業等,今天是普遍採用的。

我認為英國的傳統沒有佃農制度,主要是他們早期的貴族領地租用制(manorial system)演變成為終生租用制(leasehold with a lease for life)。在終生(或家族終生)租用土地的安排下,貴族地主不能按預訂的租期解約。這使監管佃農履行合約的費用增加。固定租金,有租收就不管,於是被選擇了。

史密斯把佃農分成看作政府或教堂抽稅,因而無效率的分析,還有兩個漏洞。其一是政府或教堂不是地主。土地不是抽稅者的私產,其使用要不是抽稅者無權過問,就是有權過問也懶得問,因為抽回來的稅不是私人的。這裡更要指出的,是產權是制度安排,合約也是制度安排。市場的合約安排是以私產安排為基礎的。論生產效率,我們應該從產權安排的角度看,而不是看合約的安排。私有產權包括自由轉讓權,我說過了,而自由轉讓權是包括合約安排的自由選擇的。

其二是史氏有一個微小的忽略,嚴重地誤導了後人。他說佃農分成是百分之五十歸農戶,五十歸地主。這可能只是例子,但後人卻認為是一般性的實際規律,以致米爾(J. S. Mill, 1848)認定佃農分成是風俗習慣,不能以經濟理論分析。後來馬歇爾(A. Marshall)作今天大名鼎鼎的《經濟學報》的首任編輯,其一八九四年創刊的第一篇文章,是關於法國的佃農制。作者H. Higgs只調查了一個農戶,其分成率竟然剛好是五十、五十!雖然Higgs指出這分成率在真實世界有變化,但他還認為主要是風俗習慣決定的。

一傳十,十傳百,無意的誤導害人不淺。作為學生習作,我的佃農理論是由市場競爭與農地的肥沃程度、地主與農戶的土地投資等決定分成率。一九六七年把一篇文稿寄到《美國經濟學報》,老編竟然說雖然文章不錯,但評審者堅持分成率是風俗決定的,不放棄市場的決定就不能發表!最不幸的可能是芝加哥的莊遜(D. G. Johnson)。這位農業經濟大師於一九五○年發表的佃農分析,其結論脫不了傳統的「無效率」。但莊遜是知道這結論是有問題的,只是方程式來來去去還是那樣說。他後來告訴我,當年推不出滿意的結論,是因為所有傳統之見都說分成率是五十、五十,習慣不變。他讀到我論文的附錄,一九三二年中國二十二個省份、七個農地級別的佃農合約分成率,地主分成最低是百分之二十九,最高是百分之六十九,不禁嘆息那所謂風俗習慣的無稽!

傳統的佃農分析,是農戶的勞力投入,在均衡點上勞力的工資等於農戶分成的邊際收益。這是政府抽稅的分析了。有兩處大錯。其一是農戶的勞力投入低於固定租金的,所以地主的分成所得遠低於固定租金的合約安排。但地主是有權採用後者合約的。可以多收租金的合約安排為什麼地主不採用?其二是佃農的勞力投入低於固定租金合約或工資合約,農戶的分成所得高於另謀高就可得的工資。這是說,農戶有多了出來的租值收入,但卻不是地主,而在競爭下無主的收入是不能存在的。

我的佃農理論的基礎簡單而傳統:局限條件是(一)土地是私產;(二)農戶要競爭,地主也要競爭;(三)農戶的分成所得在競爭下等於另謀高就的工資;地主的分成所得等於另找租客的租值。與傳統分離的,是我讓分成率由市場的競爭決定(廢除風俗習慣之見),而每個農戶租用的土地面積也是由市場競爭決定的。

有了明確的局限條件與分析架構,推出理論本應易如反掌。但佃農分析有一個困難,我要苦思兩天才得到答案。那是合約分成是一個百分率,不是經濟學者慣見之價。這含意茼農合約中必定有其他條款才能成事,而這條款的約訂是佃農勞力與土地租用的比率。後來在芝加哥大學找到的十多份中國佃農合約版本皆如是——那是說,土地與非土地的生產要素皆約訂。

以勞力(或非土地生產要素)之量使農地的平均租值達最高點,租出給一個農戶的土地面積就決定了。地主的分成比率,是最高的土地平均租值除以土地的平均產量。這樣,佃農合約的生產效果,與地主自耕、固定租金合約、僱用農工合約等的生產效果相同。在均衡上,勞力的邊際產值等於勞力另謀高就的工資,而土地的邊際產值等於土地的最高平均租值。邏輯上這些結論不可能錯,問題是不同的合約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費用,而我們也要解釋,為什麼在產權與競爭局限相同的情況下,會有不同合約安排的並存。

(《經濟解釋》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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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合約與交易費用的第二定律
2002-07-17, 張五常
卷三制度的選擇

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第四節:交易費用與選擇定律

讓我們回到本章第二節所說的履行定律,再深入一點地分析交易費用與監管問題。先從書本上所說的工資合約說起吧。工資僱用合約被書本簡化為以時間工資購買勞力,不論其他,合約結構是被漠視了的。

以量度時間作價,約訂的量與履行的量不會有大差別,因為量度本身就是監管,而勞力的收入以時間算,不現身就沒有收入是可靠的約束了。跟茠疑隞甯蛣奶尷R也順理成章。問題是時間之量不等於生產之量。同樣時間,產量的或多或少,質量的或高或低,勞力合作的或順或逆,都是僱主頭痛的問題,要監管,有費用。僱員當然希望有時間薪酬而不用工作。很明顯,勞力市場的競爭越烈,其履行合約的意向越強,而監管(交易)費用就越低了。這裡指的競爭,主要不是競爭者多,而是競爭者的工作性質類同。

上述的履行定律,是我提出的關於合約與交易費用的第一定律。下面再提出的選擇定律(the law of contractual choice),是合約與交易費用的第二定律。後者定律是說,合約的選擇越多,監管(交易)費用越低。當然,不同的選擇方向(後文解釋)會有不同的減低交易費用的效果,但任何一個方向都會協助因為競爭而減低交易費用。合約的選擇可能受到政府的管制,或者生產的情況或其他局限不容許交易費用較低的選擇。政府管制是傾向於增加交易費用的。

先讓我們繼續以工資合約為例,來示範合約選擇的三個大方向。任何其他合約都有這三方面的選擇的。

(一)約期的選擇 合約的期限可長可短,而期限長短是合約雙方議訂的。從每小時算到終生僱用,兩者之間到期時可以終止或續約。約期長短的選擇,對監管費用的高低有決定性。短期合約有兩個用途。其一是「試用」。新聘的員工究竟是否適用,要有一段嘗試的日子。其二是較短期的可以較早解約,是約束工作行為的有效辦法。有其他競爭工作的人存在,工作散漫的知道可以被解僱而容易地有競爭者代替,散漫的行為就受到約束了。

但好些行業,被僱的需要時日學習或訓練,而這訓練性質是一家企業所獨有的話,訓練所得一般的用途不大,短期合約的工資若不高於市,較長期的合約就會被採用了。有訓練性的工作,如果訓練有一般用途的話,約期一般也不會很短,但工資會較低。訓練所得有一般性的用途,受訓是被僱者的知識投資。如果沒有政府管制,工資不僅低,甚至可能是負值。香港在中、日戰爭的前前後後,政府不管,學徒的工資要不是近於零,就是要替僱主做家務,或清潔場地等與訓練無關的工作。一年可達的訓練,因為學徒交不起學費而要作學徒三、五年:洗碗、掃地的時間比學習的時間多。

需要訓練的僱用合約比較長期,是節省交易費用的選擇。訓練是投資,約期太短雙方都沒有保障。如果訓練帶來的知識是一家企業專用(specific training),工資一般不會低於市價。但一般性的訓練(general training),如上文所說的學徒訓練,工資往往低於市,有時甚至是負值。

但約期與工資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預,減少了節省交易費用的合約選擇。今天很多先進之邦,為了避免奴隸性質的意識,較為長期的僱用合約只約束僱主,不約束員工。另一方面,一些國家有最低工資的規限(二○○二年美國最低每小時六點九美元),阻礙了一般訓練學徒的合約發展。香港昔日的工業發達,學徒合約的盛行是功不可沒的。

短期合約可以減少監管費用,我們說過了,而長期的便於訓練,減少另一種交易費用。除訓練外,某些重於合作的生產,也是需要較長約期的。合作要協調,而合作慣了生產力增加。成功的研究實驗室或有口皆碑的樂隊,合作者的約期通常比較長。

(二)量度其他特質的選擇 除工資外,工資合約還可附帶佣金、獎金、小賬等,都牽涉到其他特質的量度而定的。這些量度有費用,但若採用了,監管費用會下降。很明顯,所有特質量度,是要衡量量度費用的增加與監管費用的節省,而在競爭市場中,加進佣金、獎金、小賬之類的安排,時間工資是會向下調整的。

八十年代之前的美國,餐館的侍應生收取的小賬(gratuity),可以算在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之內。於是,在客似雲來的高級酒吧或食肆,時間工資不僅低,而有些地方侍應生是要給僱主錢才能工作的:基本時間工資是負值。但到了八十年代,政府推行新例,法定的最低工資不能算小賬,糾紛於是時有所聞。餐館顧客把小賬交到侍應之手,而僱主則認為老闆也應該分享,或要與經理、廚房等員工攤分。在競爭市場中,侍應生不能持久地獲得高於另謀高就的收入。法定最低工資不算小賬,侍應生的收入有「租值」的成分,但其產權不明確,引起租值消散的糾紛。小賬滔滔的餐館的侍應搞工會是不難明白的。

這裡還要指出的,是量度費用過高而沒有選擇量度其他特質作價,監管費用會提升。政府機構一般被認為工作效率較低,中外皆然。以這裡的推理作闡釋,是政府機構有壟斷性,公務員通常只以時間工資算薪酬,而機構非私營,監管的意向是較弱的。這是說,政府機構的交易費用比較高。

(三)不同類別合約的選擇 時間工資合約只是幾類僱用勞力合約其中之一。有些行業的選擇比較多,有些比較少。例如工廠生產,時間工資合約之外還可選的有件工合約、分成合約、勞力租用廠房等安排。但在美國,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工會強力反對之後,件工合約在好些行業是不容許的。另一方面,因為量度件數的困難,好些工作不採用件工合約(見本章第六節)。

較多的合約類別選擇,會使交易費用下降,有兩個原因。其一是較多選擇的本身會減低費用。其二更重要:不同合約的並存會有互相影響的示範作用,約束蚅v爭者的守約行為。例如一個製造行業的勞工有時間工資與件數工資兩種合約的並存,一個小時每工人大約可產出的件數,行內皆知,那麼以時間算工資,勞工的散漫行為就不容易遮掩了。監管費用於是下降。

現在讓我們轉回佃農分成合約,來示範本節所說的競爭定律。佃農分成被傳統視為無效率,是因為分成是一個百分率,農戶的收入是以約訂的百分率乘以收成的總量。這樣,農戶的勞力投入不是以時間算價,而是投入多少,由農戶自己決定。工資合約以時間算價,勞力時間是會交得準的,但產出如何則要監管。佃農分成,沒有產出佃農就沒有收入,所以地主不用擔心農戶工作時只是裝模作樣。問題是勞力的收入不是以時間作價,如果勞力自由選擇,其時間投入之量會因為地主分成而減少了。地主的分成率越高,農戶的工作時間投入越少。這傳統的看法我在上一節已指出其謬誤,這裡不重述。

這裡我要以修改傳統之見來示範本節的選擇定律。我要說的主要是三點。第一,佃農的約期一般是季節性的,可以不斷地續約,但每次大收割後合約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終止。那是說,若佃農租用農地的產量明顯地低於他戶的,能獲續約的機會不高,而被解僱在市場的信譽有不良影響。第二,地主不僅有其他類別的合約可以選擇,而更重要的是佃農分成合約與固定租金合約在市場是並存的。這樣,地主不僅可以選用固定租金合約,而後者的存在與產出的示範,會使佃農知所適從,其勞力的投入不會明顯地低於固定租金合約的。第三,上一節提到的,如果佃農勞力投入的減少使佃農的分成收入高於時間工資,多出來的無主租值在競爭下不能存在。從本節的推理看,佃農應該付出的勞力投入,其監管費用會因為有競爭與其他合約選擇而減少。

結論是明顯的。交易費用的存在會影響行為,但倒過來,競爭的行為會影響交易費用。這是說,一方面交易費用有決定性,另一方面交易費用是被決定的。其他因素不變,競爭會使生產成本下降。推高一層,競爭也會使交易費用下降。本節提出的第二定律,是合約的選擇會協助競爭減少交易費用。大致上這選擇有三個方向,每個方向都有減少交易費用的用途。然而,這些方向的彈性往往受到政府的左右,又或者因為生產的性質而缺乏了選擇的彈性。

比較交易費用的高低,我們當然要從同樣的產出或同樣的資源使用來衡量。比較生產性質不同的交易費用對解釋行為沒有幫助。市場合約以私有產權為局限基礎,而合約是參與各方同意的選擇。說合約有選擇可以減低交易費用,並不是說被採用的合約是交易費用最低的。我說過了,人若言而有信,交易費用會大幅度地下降。但因為自私而失信,其引起的交易費用無可避免。合約的選擇與競爭的壓力可以減低交易費用,但不可以改變自私的基本行為。

這裡更要指出的是卷二分析過的香港玉器市場的例子。該市場因為玉石原件不切開才出售,訊息費用奇高,而訊息費用是交易費用其中一項。把原件切開才出售,訊息(交易)費用會大降。有競爭,玉石是私產,有不同合約的選擇,為什麼玉石原件刻意地不切開而增加訊息費用呢?

我的答案,是觀玉石原件之外而猜其內的知識,是多年學習投資而得的私產,其應得的回報是不會在競爭下消散的。我是專家,你可能也是專家,玉石原件是我的,你要我切開才賣給你很容易:先給我一個開石價,開石後你買不買也是要付的。這樣的議價有發生,但不多見。這是因為有不對稱的訊息,訊息本身不容易訂價。大家知道訊息不對稱,要知道誰比誰知得多不容易,而要知道相差多少,或誰的知識比較值錢,就更困難了。

在私產局限下,選擇合約安排以減低交易費用為原則,可以成立——上述的第二定律可以成立——但推理時要很小心。推上一層,產權制度也是安排。然而,選擇產權制度交易費用較高的情況,歷史上屢見不鮮!這可能是經濟學最困難的問題,本卷第七章會嘗試找答案。

 (《經濟解釋》之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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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以訊息費用代替風險問題
2002-07-24 , 經濟解釋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第五節:分成合約的選擇

分成合約(share contract)是一大類,而農業的分成合約稱佃農(sharecropping)。毫無疑問,可以直接觀察到的交易費用——量度費用與監管費用——佃農分成合約高於固定租金合約。那為什麼佃農合約那樣盛行,且歷久不衰呢?這是有趣而重要的問題。這裡再論佃農分成,小半是因為我作過比較深入的研究,大半是因為問題重要。問題有深淺之分,深的可能無足輕重,淺的可能重要。最麻煩是重要的深問題,非答不可,但要花時日。上述的問題不容易,且牽涉甚廣。與這裡有關的重點,是如果市場在沒有管制之下選擇交易費用較高的合約安排,那麼合約選擇就不能單以交易費用解釋了。引進其他因素——例如風險(risks)——是可以的,但會引起許多其他問題。

一九三○年,卜凱(J. L. Buck)調查了中國農業後發表的巨著(Chinese Farm Economy),指出佃農收割分成時有如下的行為:農戶很技巧地把一部分收割隱藏起來(例如把穀稻輕打幾下,先取小部分穀粒);地主選用對他有利的大秤;農戶賄賂地主派來的代理人,等等。這些行為是固定租金合約不會見到的。當然,在競爭下,農戶能隱藏的收成只是他比一般農戶優勝的那部分,而地主代理所受之賄不能高於其他代理所受的。但卜凱所說的行為,是佃農分成需要量度而導致交易費用較高的證據。另一方面,前文提及,佃農的勞力投入意向低於固定租金的,雖然競爭是有效的約束,但地主或其代理較多視察佃農操作,中、外皆有所聞。

可以直接觀察到的交易費用,佃農分成比固定租金高。一九六七年我以規避風險來解釋分成合約的選擇:分成可分擔風險。這理念有三個困難。其一是我說過的:風險難以量度,而以未來的收成變數(variance)量度,這變數預知就不能說是風險了。其二是風險的規避(risk aversion)。我不知道今天的風險學說怎樣,但六十年代時,人的行為一般地要規避風險是流行的想法。舉個例,如果投資有兩個選擇,一是回報率肯定是百分之五,二是可能是百分之十,也可能是零,機會一半一半。規避風險是選一而不選二。這與佛利民與沙維治(M. Friedman and J. Savage)一九四八年發表的鴻文有衝突。佛氏後來成為二十世紀的經濟學大師,沙氏是二十世紀的統計學天才。二師合作,邏輯上解釋了一個人會同時賭博及買保險。如果我們接受一般性的風險規避,賭博的行為要另尋解釋。

其三也麻煩。以生產的預期變數(variance)代表風險,而如果分擔風險是選擇分成合約的理由,那麼分成約訂後,每個人的預期收入變數是要下降的。然而,從一人獨收到兩人分成,每人的收入變數下降,但再多人參與分成,每人的收入變數不變。這是說,以變數量度風險,風險規避只可以解釋兩個人約訂分成,但不能解釋兩個人以上,而農業之外的分成合約,多於二人參與的有的是。

毫無疑問,不預知或不肯定生產的未來收入是採用分成合約的原因,問題只是要怎樣處理。想想吧,如果事前肯定產量、銷售量與售價等,參與合約的雙方或多方的收入分配,簽約時就可以確定,以分成或固定租金處理完全一樣,選後者,分成的較高量度與監管費用可以省卻,大家得益。

說不預知或不肯定未來收入是風險,可以這樣說。但不預知也可看為訊息費用過高。這是說,「風險」可以看作訊息問題來處理。這一點,一九六八年我遇到的困難,是有些訊息費用(例如六個月後的天氣)高不可攀,而另一些雖然支付費用可以多得訊息(例如產品的市場調查),但生產的人見費用過高而不支付。這樣,訊息費用是不可以觀察到的。後來在交易費用的量度上,我知道只要能排列不同情況的訊息費用高低,就是量度了。我們不容易以觀察不同情況來排列風險的高低,但以觀察不同情況來排列訊息費用的高低,並不太難。這是以訊息分析代替風險分析的好辦法。

餘下來還有另一個問題。以「風險」解釋分成合約的選擇,我們可用「規避風險」作為一般假設。雖然這假設的一般性有問題,但以訊息費用來解釋分成合約的選擇,規避風險的假設就不能用了。我們要說因為訊息費用過高而選用分成合約,但是為什麼呢?

今天我的解釋,是收入不能肯定預知,約訂固定的租金或價不容易互相同意,而更困難的是合約雙方對未來不穩定收入的預期不同。不能同意一個預先的訂價,分成合約就被採用了。這樣推理,凡是未來的預期收入變數越大,或可以減低這預期變數的訊息費用越高,促使合約雙方不同意預期收入的機會增加,這樣,預先訂價就越困難,而採用分成合約的可能性就越大了。不是凡有不同意的預期就採用分成,因為分成合約的量度與監管費用較高。

示範上述的推理,讓我首先舉出比較簡單的出版書籍的例子。出版書籍,作者所獲的版稅(royalty)是以分成率算的。要避免用亞洲的例子,因為那裡好些出版商的銷售量不盡不實。一般的實際情況,作者的版稅是以零售價的大約百分之十為起點,跟蚞P售量愈多,作者的分成率(版稅率)會提升。版稅率累進是因為書本的製作上頭成本高,重印或多印的邊際印刷成本下降。這裡要注意兩點。其一是累進的版稅率是因為書的銷量不能事前肯定;其二是以百分率算(而不是每本有固定的金錢版稅),是因為書的訂價將來可能會更改。這是說,賣書的收入不能預知是因為(一)銷量有訊息問題;(二)將來價格有訊息問題。累進版稅率是雙管齊下。

與這裡更有關的,是出了名的暢銷作家,其作品的起碼銷售量可以預先肯定,所以這級別的作家,書籍出版前可先獲一筆酬金,然後再算比較低的版稅率。這常見的現象是含意蚨Z銷作家的訊息費用較低,比較容易預先訂價。

轉到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情況就遠為複雜了。是發明專利的持有者租出去給生產的使用者,其使用費也稱royalty。這裡的使用費可能是按期或按件計的固定收費,但往往是以產品之價的一個百分率算。後者百分率有時是按產量累進,有時是累減,有時是不變的。我曾經得到研究基金的資助,取得近八百份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patent license)。

很遺憾,助手和我研究了很久,也找不到有規律的圖案讓我們試作解釋。困難多得很:大部分的發明行外人不知是什麼;合約長篇大論,太多看不懂的科技術語;一般是不同的行業,局限情況各各不同;發明專利的使用,往往需要商業秘密的協助,而秘密是什麼外人不易知道;合約有期限,到期續約多有更改,而我們拿到的某發明的某租用合約,既不知前,也不知後。求教過專於此道的律師,但他們通常是專於行業,且收費不菲。

研究發明專利租用合約的大失敗,贏得兩點比較肯定的小收穫。其一是固定收費與不同百分率收費的合併,合約結構可以千變萬化,用以鼓勵或約束不同行業因為交易費用不同而引起的不同履約問題。其二,以率分成是收入不能預知而起,但因為從分成的量度中發明專利的持有者知道市場的情況,續約時可憑較多的訊息改約。

分成量度收入使合約雙方都知道生意情況。這訊息是續約時的指南,使調整分成率或租金,又或終止合約,都多了依憑。零售行業是個好例子。很多大商場或大百貨公司內,零售的散戶是要付一個較低的基本租金(basic rent)再加一個總銷量的百分率。後者分成是不同類的物品用不同百分率的,而不同商場的同類物品,其分成率往往不同。

分成合約必定容許業主審查銷售的總收入,雖然收入不能預知是採用分成的起因,但時日的經驗使收入的訊息下降,業主觀市場大勢,再與租客議訂續約時的基本租金及分成率的變動。一般的經驗,是零售行業的銷售量永遠不穩定——今年大好,不代表明年也好——所以分成合約是持久地存在的。

要注意的是,一個商場之內,不管是固定租金或分成租金,或是二者的合併,不同商店的平方米租金往往不同,而且差距可以很大。這不單是因為地點,或分成下不同商店的不穩定收入;更重要的是,商場要有協調的銷售品組合。一些商場專賣某類物品,商店之間的租金差距不大。但以不同類物品組合的商場,招徠有道的商店的租金較低是慣例。大名鼎鼎的巨店,可以導致客似雲來的(稱anchor store),其平方米的租金可能只是同商場內的小商店的五分之一。

上述的選擇分成合約的解釋,是以有訊息費用的存在而難訂或難同意固定之價,代替一九六七年我提出的因為有風險而要以分成合約把風險分擔。應該是改進,因為訊息費用的高低及其轉變比風險的大小及其轉變容易鑒辨得多。當年我沒想到,有訊息困難(訊息不對稱)訂價不容易,而與現成的物品有別,以未來的收入而先訂生產要素之價有特別困難。很不幸,昔日的風險與分擔誤導了後來行內的不少文章。

再回頭說農業的固定租金與佃農分成,中國三十年代的資料顯示,大部分的固定租金合約都包括茪@項逃避條款(escape clause),指明當地習慣認為是饑荒之年,地主所收的固定租金要按當地的習慣減租。這是說,固定租金是市場的規範,但訂約時不知後果,遇到凶年禍日,農民所得不足餬口,市場會有慣性的減租釐定,有逃避條款的固定租金合約,地主要入鄉隨俗地減租了。沒有這條款的硬性租金合約稱「鐵板租」,其租金是較低的。

有趣的是,凡有「逃避條款」的合約只有一條,都說明是以風俗習慣為依歸的。原則上,固定租金合約可以有很多逃避條款,每款指明收成比預期下降至某水平,租金減多少,或不同水平的收成有不同的租金調整。這些加起來就變為佃農分成合約了。但風俗習慣只界定一條失收的饑荒水平線,一個風俗習慣的減租額。風俗的形成也有交易費用。

中國三十年代的資料,顯示以穀糧為固定租金的,百分之八十三有上述的逃避條款;而以貨幣為固定租金的,只百分之六十三有此條款。不難明白:一般性的失收,農作物市價上升,農戶以貨幣交租損失較小。

當然,所有佃農分成合約是沒有逃避條款的。麥地採用分成合約的比率高於米地。台灣一九一○至一九五○的資料顯示,以百分率算波動,麥的收成不穩定比米的大約高九倍。

 (《經濟解釋》之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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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件工重要小賬難明
2002-07-31 , 經濟解釋 張五常
卷三制度的選擇

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第六節:件工合約淺而重要

一九六六年起我開始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合約,迄今三十六年矣!其實是很短的時間,只是覺得很長。其中資料最多而成果最滿意的,是花了五年多時間研究的石油工業的換油(crude-oil exchange)及有關合約。可惜這批作品是顧問工作,不能發表。過癮精彩,然而,石油工業非常特別,不容易一般性地增加我們對行為的解釋。發明專利與商業秘密的租用合約也花了不少時日,我說過了,後果一敗塗地!令人惋惜,因為這些合約肯定有很大的科學價值。相比之下,蜜蜂與果園的合約是最容易的。只考查了一個月,分析與寫作兩個月,就得到一篇行內津津樂道的文章,且歷久不衰。這是運情。然而,從科學貢獻的角度看,那篇《蜜蜂的神話》(The Fable of the Bees)不是大魚一尾。

能知半夜事,富貴萬千年。要是我能事前知道每項調查研究所需的時日與後果,學術生涯何其寫意!但件工合約(piece-rate contract)我事前知道是比較重要而又容易的。是的,只有件工我事前準確地肯定是好投資。問題是當年身在美國,那裡因為三十年代工會的反對與後來的最低工資法例,件工在那裡少見。一九六九年回港度短假,簡略地查詢一下;一九七五年回港度長假時,玉器市場與件工合約是我集中的兩項工作。

當年認為件工合約重要,因為記得一九五○年左右,我的家在香港西灣河山上的奧背龍村,鄰近住茠熙h苦人家以「穿珠仔」維生。有人交來不同顏色的小玻璃珠子與線,操作的按指定的圖案穿成頭帶,是賣到美國去的。工資很低,以每件穿好的成品算,從早穿到晚僅足以餬口。這是件工。

一九六八年在芝加哥與高斯研討他一九三七年發表的《公司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後,我想,昔日奧背龍村交珠子材料與收珠子帶成品的,只是一位中間人,而原則上多個穿珠子的可以集中在一家工廠工作。如果一家工廠的所有產品或產品的所有部分都以件工成交,高斯的公司理念就不容易站得住腳。

是的,昔日的香港與今天的中國大陸,好些產品的整體是由件工分部製作,再由件工組合,由件工包裝。零散的工作,不容易以件數算工資的──例如女秘書、清潔工人等──不用件工合約。質量有大變化的──例如產品設計──不用件工。製作過程是要一起合作的

──工人的速度要相等配合──也不用件工。

一件成衣的製作,從裁剪到分部製作到分部組合,通常以件工算酬。玩具、手錶、塑膠金屬等產品也如是。拋光以件算,但電鍍是幾個人一起合作,則以時間算工資了。很明顯,件工要有標準之「件」為模範,而質量的審查極為重要。件工以量度件數算工價(薪酬),依照履行定律,不用擔心工人坐而不動。

故老相傳,以件工製成或組成的產品,質量不會很高。這是誤會。正確的看法是件工合約的採用要有大量生產的支持。量不夠,產品常變的情況,決定每件的工價交易費用可能太高。是的,產品常轉換,決定每件工價的交易費用遠比決定時間工資為高。高檔產品通常量小,所以少用件工。另一方面,高檔產品的質量比較複雜,需要有多個準則的審查,這也要量大才合算的。今天在廣東番禺一帶,磨小鑽石(稱碎石)是以件工算。昔日小鑽石質量最高的產地是蘇聯,今天是南中國。這可見只要量夠大,有明確準則審查,高檔產品不僅可用件工,而且採用。

時間工資的釐定,一般比件工算工價容易。這是因為時間就是時間,工作不同時間還是依舊量度,而同類工作的按時薪酬,市場有指引。另一方面,件工盛行的行業,每工人的時間產出件數,也是時間工資的指引。釐定件工的每件工價可用時間工資指引,但更普遍的是以行內的其他類似的件工之工價為憑。一個行業之內分專業,例如拋光、上色、裁剪、車衣等,而一個專業的一般薪酬或收入,市場有公論。

問題是件工不以時間算,新而又特別的產品,算件工的工價就比較困難了。最明顯的例子是工廠收到訂新貨的要求,說明新產品的規格與量數,廠商為了出價要算成本。產品是從來沒有造過的,件工的成本從何而定?

調查所得,新奇的產品算件工成本,是找出應該由件工製作但以前沒有生產過的那部分,與廠內的專業代表洽商。件工的工價是以數動作──每件所需的大動作與小動作的次數──經過洽商而訂的。接單後製作,有一段練習時期比較慢,但手熟之後原訂的件工工價可能要調整。一般來說,需要洽商的情況不多,而調整(再洽商)更少見。

件工製作可以在工廠之內集中從事,也可以發出去由工人自己在家裡製作。後者類似英國工業革命之前盛行的 putting out system。英國工業革命的本質,是紡織業發明了龐大的織布機,太大而又太昂貴,不宜用於家庭,工人於是集中於工廠操作。是的,工業革命就只是「革」這一點,雖然當時織布機的兩大發明有口皆碑。

今天中國的件工製作也如是。零散的小件,不需用龐大或貴重機械的,可以發出去,但科技的進展與管理的系統化,發到家庭製作的件工是日漸式微了。一九七五年在香港調查件工合約時,我重視家庭的件工資料,因為有如下的一個問題。

廠房的用地與件工用以生產的機械或工具,可以有很高的租值。依照邊際生產理論,同樣生產要素的租值是應該相同的。然而,不同的件工工人用同樣的房地與機械,同時間其產量可以很不相同。如果不同生產力的件工工人獲取相同的件工價,那麼產量較高的會給工廠帶來較高的租值,使房地與房地之間或機械與機械之間的租值不相等──於是,房地之間、機械之間的邊際產值就不相等了。這樣,重要的邊際生產理論就被推翻了。是的,用於件工合約上,這理論的含意是在生產力明顯地有差別的情況下,件工的工價應該累進:同樣時間,產量越高的工人的每件工價越高。

上述的推理有兩個明確的驗證含意。其一是機械越貴重──租值越高──件工會越多採用累進的件工價。其二是發出家庭製作的件工產品,房地與機械皆由家庭負擔,件工價會較高,但不會累進。

這些推斷是證實了的。家庭車衣或家庭拋光,工人用自設的機械,如果工人包交收其件工價通常略高,但永不累進。工廠內,不用機械(工具也少用)的手織件工,有獎金的只按質量判斷,不按產量而累進件工價。但以貴重機械操作的件工,例如用塑膠機之類,獎金制度盛行──每天超過某產量,件工價外有獎金。生產力較高的工人用較新置而先進的機械,生產力較低的用舊機,甚至被安排在夜班工作。

以下的件工故事是真實的。八十年代初期,香港的廠商到廣東一帶投資設廠。僱用的工人是政府分派的國家職工,工作時間與工資皆由政府規定,工廠老闆不能解僱。工人散漫不在話下,長睡午覺也免不了。香港廠商一般虧蝕,怨聲載道。一位朋友當時購置磨鑽石的機械,搬進中國設廠。結果無能為力,把所有機械送給政府,買個交情,關門大吉。(他當年想不到,今天南中國磨小鑽石成行成市,雄視天下。)

到了一九八三年,香港廠商的投訴無日無之,不肯僱用國家職工。據理力爭,廠商獲得自由選擇「合同工」──私訂合約的工人──的權利。那大概是一九八四年。廠商差不多一致地轉用件工合約,奇[立刻出現。工人早上七時排隊等工廠八時開門,不再睡午覺,下班時間要繼續工作下去。改了產權制度(勞力改作私產),換了合約安排,產量一夜之間暴升一倍以上!八十年代中期,有好幾年,廣東幾個市鎮的幹部朋友告訴我,他們每年的增長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司空見慣的合約安排,看來不重要的,可能百思不得其解。我沒有深入地研究過,但多年來我對小賬(gratuity)的合約安排想不通。

一些地方侍應不收小賬。一些收小賬但是「共產制」──小賬要與其他侍應分享。一些是「私產制」──每侍應有界定的餐^領域,小賬該侍應獨佔。一些「私產制」下,四客或以上同^則餐前指明小賬不低於餐價的百分之十五。一些「共產制」強迫小賬百分之十,而強迫小賬之上顧客還自願地多付一點。一些「共產制」是與老闆共分的。我們要怎樣解釋小賬的安排及其多樣變化呢?

最明顯的解釋,小賬是讓顧客衡量侍應的服務或工作態度,然後隨緣樂助。三十年前我想,如果這解釋是對的話,凡是顧客不會再光顧的食肆,隨緣樂助的小賬會較少。不再回頭,不用多買侍應的歡心。當時在美國,我駕車到四顧無居民的公路,每隔數十英里才有一家食肆的環境,查詢三間餐館的侍應的通常小賬。答案不約而同:大約單價的百分之十五。這與市區內的一樣!

顧客衡量服務的假說還有另一個問題。強迫小賬的安排說不通,而不強迫的「共產制」也不夠不強迫的「私產制」那樣說得通。強迫小賬的安排深不可測。美國的高檔餐廳,一^四人或以上強迫小費百分之十五,可以理解。美國的習慣,是人多時各出自己的消費,組合給一人付賬。這樣,各自出錢會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小賬。一些城市的五星酒店也強迫小賬百分之十至十五。這現象我理解一小半。有些城市政府抽酒店的房間稅是不算小賬那部分的。但為什麼強迫小賬不增加而房租減少呢?為什麼只是五星或高檔酒店強迫小賬?

最不容易明白還是香港中級或以上的食肆,百分之十的強迫小賬是例行的。那是為什麼?說這百分之十要與員工分享,不通,因為食肆大可以加食品之價而從價中抽百分之十出來分享的。我想來想去,認為這強迫小賬有點欺騙的成分,有點取巧於費沙所說的貨幣幻覺(money illusion)。餐館似乎要說,我們的餐價不高,強迫小賬是服務費。這解釋牽強。無論怎樣,只要大多數的中、上級食肆強迫小賬,類同的食肆都要跟荌窗A因為在競爭下,離群之馬是不智之舉。

我沒有解釋小賬的理論。沒有深入研究過,但間中地想了很長時日,有兩點建議可能與答案有關。其一,隨緣樂助的小賬可以鼓勵服務態度,但也可以對服務有反作用,後者可見於好些監管不當的食肆,顧客「樂助」的小賬不夠多,侍應就黑口黑臉,甚至粗言粗語。其二是一些民族對自己的文化有尊嚴,認為他們的服務本來就是好的,所以不收小賬。日本是不收小賬的。好的服務拒收小賬令人欣賞。

 (《經濟解釋》之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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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從打政府工到賣書法
2002-08-07, 張五常
卷三制度的選擇

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第八節:失業的理由

 「失業」是經濟學的一個大題目,是社會最關注的。傳統把這話題算在「宏觀經濟」之內,應該是錯誤的歸納。正確的處理是把失業放進這裡的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可不是嗎?勞力是生產要素,而失業是合約安排的失敗。在《佃農理論》之前,經濟學者不關心合約安排,而雖然今天的新制度經濟學重視合約,但沒有誰把失業看作找不到合約夥伴。一士諤諤,就讓我在這裡說說吧。

政府的統計數字是有「失業人數」這一大項的。然而,到今天經濟學者還不能肯定失業為何物,有些行內高人甚至不肯定有失業這回事!傳統的失業定義,大概是由劍橋的庇古(A.C. Pigou)提出的。這定義說:一個人有能力工作,願意工作,但找不到工作,就是失業了。這定義有三個困難,使後人不知所指,雖然庇古的同事凱恩斯(J.M. Keynes)的看法類同。

第一個困難是該定義沒有說工資或薪酬是多少。願意接受夠低的薪酬,任何有能力工作的人都可以找到工作。說願意工作但不願意接受低薪,有點前言不對後語,而這樣界定失業近於套套邏輯,沒有什麼內容。為了挽救這定義,英國的經濟學者首先提出了隱藏性失業(disguised unemployment)這個理念。他們認為一個大學教授在街頭賣花生,學非所用,雖有工作,但隱藏荅u正的失業。這說法牽強,難以接受──例如教授轉替學生補習的收入可能比賣花生還要低,但卻是學有所用。後來在五十年代的經濟發展學說中,隱藏性失業被看為邊際產值是零或負值,盛極一時,皆胡說八道。

第二個困難是該失業定義通常是指遭解僱,或找不到僱主,而這些是替外人工作的問題(即合約問題)。自己工作的選擇則少被提及。一個人當然可以自己工作,或在家中讀書求學,或作其他知識投資,皆有所業,有沒有飯吃是另一回事。

第三個困難是該定義含意茈8~是非自願(involuntary)的。是的,失業通常是指involuntary unemployment。這可能是最大的麻煩。「非自願」是說不是自己的選擇,但不是選擇性的行為或現象,經濟學是無從解釋的。這是說,要以經濟理論解釋失業,我們一定要從失業者自己選擇失業的角度看。當然,不同的局限條件對這選擇有不同的約束。失業於是可以看為在某些情況下某些局限提升而導致的選擇。

讓我先處理幾項政府干預市場而引起的「失業」,然後分析比較困難的。

(一)福利制度,包括香港今天的綜援金,肯定是會增加政府統計的失業人數的。不工作(尤其是要證明沒有工作)而有福利收入,薪酬不夠高就當然不工作了。

(二)一些國家有最低工資的規限,例如今年(2002)美國規定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六點九美元,加上其他政府指明僱主要付的,近八美元一小時。一個勞工不值這工資,找不到工作,統計說是失業了。

(三)一些國家,得到政府的批准,工會勢力龐大。說要罷工,工人非罷不可,也算作失業。

(四)一些地區──如香港──政府規定有強積金,或解僱員工時要付長期服務金。這些或促使僱主解僱,或減少僱用,因為工資是間接地提升了。統計失業也會增加。

上述的「失業」,不容易說服經濟學者算是失業。政府干預市場,什麼奇形怪狀的現象都可以發生。另一方面,今天的經濟學者沒有誰會同意上文所說的庇古建議的失業定義。事實上,寫到這裡,我還沒有告訴讀者失業究竟是什麼。不是有意故作神秘,而是要先談一個「失業」現象肯定是真實的。那就是政府的干預不變,統計的失業數字卻時高時低,有大幅度的上落,其規律是經濟不景失業人數上升,欣欣向榮失業數字下降。不管失業是什麼,其數字有規律的升降與社會人士的關注是重要的現象,需要解釋。

上述失業數字的大幅升降不能歸咎於政府干預或不干預市場。主要的原因,是員工被解僱後,一時間他的勞力不容易再賣出去。這與任何其他生產要素或資產往往不容易在短期內賣出去一樣,只是勞力與其他生產要素的性質不同,在細節上出售的困難有別。任何市場成交都有合約,但因為沒有奴隸制度,勞力的出售不是賣斷的,所以僱用勞力的合約有結構性。這樣看,勞力不能賣出與房子不能租出類同,只是性質不同,細節上出售的困難有別。是的,空置的房子可以作為「失業」看。

任何資產(包括勞力),不能賣出或租出的主要原因,是出售者要價過高。那為什麼失業的勞力會要價過高呢?答案是訊息的問題,今天經濟學者大都同意。但訊息的問題有好幾方面,究竟是哪些訊息不足使失業數字上升,經濟學者就有分歧了。老師艾智仁(A. A. Alchian)認為找工作有訊息費用,被解僱後的員工選擇專業找工作,在尋覓期間被算為失業。這是一部分的解釋,但我認為不是那麼重要。

我認為主要的訊息困難,是失業的人(勞力賣不出去或找不到合約夥伴)不知道,或不能肯定,自己勞力的市價。經濟不景,被解僱,失業者知道工資是要下降的,但應該下降多少呢?調查市場,如果與失業者有類同本領的工資大致一樣,訊息費用不高,這失業的人會比較容易接受一個下降了或甚至暴跌了的工資。但如果類同本領的工資有大差別,他就偏於繼續求職,選擇「失業」。這是說,失業是因為求職的人認為自己有不錯的機會以某價(工資)出售其勞力,但因為有訊息費用他難作取捨。他是有機會獲取他要求的工資的,但要求低一點機會較高。選擇不容易,何況市場的情況可能不斷地變。

為什麼不騎牛搵馬呢?有些人選擇這樣做,但往往不是明智之舉。有兩個原因。其一是工作轉來轉去對工作者有不良的信譽。其二是暫時接受了大幅下降的薪酬,將來不容易大幅上升。一個人的薪酬是他的所值的訊息,不一定對,但將來的僱主會那樣看。

關於勞力的工資或薪酬的訊息困難是這樣的。經濟不景,勞力市場的需求下降,類同本領的工資下跌一般是參差不齊,在觀察上出現了大差別。這是因為加薪皆大歡喜,但減薪卻不容易被員工接受,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頑固性。有規模的商業機構,恐怕集體罷工,不採取集體大幅減薪的辦法。他們選擇小幅減薪與部分解僱。倒過來,經濟好景,工資上升會因為失業的或工資偏低的升幅比較大,而使類同本領的工資差距收窄。

香港的經驗可能是最好的示範例子。這個以經濟自由而知名於世的城市,統計失業率歷來大約是百分之二。今天──二○○二年七月──是百分之七點七,還在上升,看來百分之八以上是必達的了。從失業率升幅的比例(倍數)看,香港應該破了世界紀錄。福利的增加與強積金的推行當然是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公務員的薪酬高企不下,誤導了市場,增加了市場工資的跌幅不一,其結果是類同的本領有很大的薪酬差數。這是說,出售勞力的訊息費用高,因為失業的不容易知道自己的市值工資。

想想吧。你原有月薪四萬元的工作被解僱了,但昔日考試成績比你差的同學,還在政府工作,月薪是五萬。你去找工作,有月薪一萬元的你要不要?你對自己說:打政府工的同學是天之驕子,算了算了。問題是你有另一位在私營機構工作的同學被減了工資,但月薪還有三萬。月薪一萬你要不要?這可能是你的真正市值,你信不信?是因為你知道自己可以勝任的工作,其觀察到的工資差數(variance)很大,使你無所適從。因為有訊息費用的局限,你選擇失業。時間有說服力,可能有一天你會後悔沒有接受月薪一萬的工作。

你可能問:「如果我的勞力市價真的只值月薪一萬,為什麼那位在私營機構工作的舊同學,本領和我一樣的,月薪還有三萬呢?」讓我告訴你吧。那位同學的機構減了工資,解僱了部分職員,可以守一段時期。但如果經濟沒有好轉,或不加工同酬,或不改變經營,工資一定要再減,否則在競爭下該機構會倒閉。

不斷或繼續的經濟下跌,會導致工資的市值不斷地下降。這使工資的水平在下降中,其大差數持續存在,而訊息費用也就頑固不下了。失業率是可以持久地高企的。如果市場沒有訊息費用,同樣勞力的市價如金價一樣,升降劃一,失業不會存在。你的勞力就是值這個價,賣不賣?賣就簽約,不賣就自己工作生產,或讀書投資,又或像我那樣,賣書法!

(第八節未完待續)

(《經濟解釋》之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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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不同合約有不同失業機會
2002-08-14 , 經濟解釋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第八節:失業的理由(續)

  房地產市道不景時,房子出售比好景時遠為困難。這可不是一般人所說的缺乏買家,而是因為像勞力市場一樣,房價下降時類同房子的價格差數上升,增加了訊息費用。

上文的失業解釋可以簡化。經濟不景,勞力的需求下降,同樣勞力的工資下降有不同的頑固性,導致工資差數上升。這差數越大,訊息費用越高,被解僱了的不容易知道自己的工資所值。另一方面,騎牛搵馬,先接受低薪然後另謀高就,對勞力的資歷訊息有負面影響。一個人選擇失業,是因為他認為應值的工資其勞力賣不出去,而可以賣出的工資他又不願意接受。被解僱是解除合約;解僱後找不到新的合約夥伴,是失業。

為什麼會有經濟不景或經濟衰退呢?這問題與失業有關,但是另一個問題。一個制度穩定而又不大受外地影響的國家,經濟的上落差不多可以單看該國的貨幣政策而知端詳。這方面佛利民(M.Friedman)數十年的勤修苦練,加上天才絕頂,其研究所得令人拜服。

然而,有些地區的經濟盛衰就不能茩咿馧f幣量的增減那方面看。香港是一個例子。一九九六年末與九七年初,我兩次公開說香港將會有十年以上的經濟衰退,而這衰退是與九七回歸無關的。一九九八年我再說,香港政府當時決定的公務員加薪百分之七點二與勢在必行的強積金,將會火上加油,導致災難性的發展。這些推斷不用水晶球,也不要需要碰巧,而是擺在眼前的局限轉變不容許其他看法。

中國大陸是香港最主要的經濟夥伴,也是香港最主要的競爭對手。九六年我見大陸青年的知識增長快得驚人,比八十年代時我能想像的快得多。屈指一算,同樣本領的青年,大陸的工資只有香港的四分之一。另一方面,朱鎔基在九五年成功地控制了中國的通脹,而香港則有聯繫匯率,使工資與物價不能以匯率調整。九七年八月的亞洲金融風暴我事前看不到。這風暴使我對香港的不景推斷提早出現。

一九九八年我對曾蔭權打趣說:「你是財爺,經濟數據在你手,但我有水晶球。如果香港的公務員不大幅減薪,而政府又推行強積金的話,香港的失業率會超百分之八。」他不相信,而我則沒有想到四年之後還差一小點。無論怎樣說,上述的局限轉變含意茩輕銂漱u資與物價會向下作長時期的調整,又因為工資的下調有不同的頑固性,提高了市場工資的訊息費用,失業暴升是後果。

失業主要是勞力或員工被僱主解約後一時間找不到新的合約夥伴。經濟學者沒有集中地這樣看,除了訊息的處理失當外還忽略了兩件事。其一是失業只能在分工合作(有僱用合約)的情況下發生。在舊農業操作的情況下,一家數口耕種自己的或租回來的土地,失業是遠為少見的。其二更重要:不同的合約安排會有不同的失業與就業的機會。

失業機會最高的是固定工資合約(wage / salary contract),因為這類合約沒有自動調整工資的機能。(公務員是固定工資加「鐵飯碗」,與市場的合約不同。)讓我分析三種其他合約來示範失業與就業的問題。

(一)底薪加獎金 獎金(bonus)又稱花紅或分紅,有底薪(basic salary),年尾分紅(也有按月的)通常是以利潤的一個百分比拿出來攤分。顯而易見,生意下跌,分紅的減少是工資的自動調整,而底薪越低被解僱的機會越小。

底薪加獎金或分紅的合約通常用於商業機構中較高的職位,而約期一般比較長。今天在中國大陸,商業機構中的低職也常用獎金合約。傳統上,日本的分紅合約是比我所知的其他地區流行的。這應該與他們比較多用終生僱用合約有關。日本傳統的失業人數比美國的低很多,但經過多年的經濟不景,失業人數上升至今天(二○○二)的百分之五強。據說那裡好些機構的利潤下降至零或近於零,失去了分紅工資自動調整的機能。

有趣的是,雖然分紅合約被解僱而失業的機會比固定工資的為低,但被僱用而就業的機會卻比較困難。這是因為分紅是以利潤的一個百分比攤分,一家機構內有分紅合約的員工會反對多人的參與,為恐獎金會分薄了。

(二)底薪加佣金 這種合約安排通常是很低的底薪加職員總銷售量的一個百分比。與分紅不同之處有二。其一是佣金不以利潤算;其二是由員工個人的銷售量算出來的佣金是個人獨佔的。換言之,佣金制度有員工替自己工作的性質,分工合作的範圍不大。

只要職員(以佣金算通常稱經紀)不需要牌照,在佣金合約的安排下,失業機會最小而就業機會最容易。四十年前的北美,潦倒窮途的香港留學生要找工作餬口,作純以佣金算工資的上門求售的售貨員,一般是一開口就有工作。這種工作屢遭白眼,不易做,同學們問津者不多。

(三)件工合約 以件數算工資,通常是製造業,失業(被解僱)的機會也遠比固定工資為低,但工作的時間可長可短,有時要加班,有時不夠工作,而有時要跑兩三家工廠才能獲全職。

工廠老闆接了訂貨單,算好了件工的成本才開工。訂單多而大,工廠要加班,加班也趕不了就要發出去給他家製造。訂貨不足,工人的工作時間也不足。工廠通常不喜歡因為訂貨不足而解僱件工。但如果長期訂貨不足,件工工人的流失是常有的事。生意不景,件工的工資調整是減時間,或僱主與工人洽商減件工之價。

有不同合約的選擇,可以減低交易費用。這點我說過了。在失業的訊息問題上,有不同合約的選擇,可以增加工資自動調整的機能,使訊息(交易)費用下降。然而,政府的干預往往約束了合約的選擇,減少了工資自動調整的機能。美國的工業往往不容許件工;好些行業的經紀要有牌照;最低工資的規限與長期合約只能約束僱主,減少了獎金(分紅)合約的採用。

其他生產要素或資產的成交訊息費用與勞力有類同之處,但因為性質不同,其交易費用也有差別。在美國,一所獨立房子的出售往往需要一年半載的時間。類同的房子的價格差數比勞力的為小,但因為價值比僱用勞力高得多,房子的成交買賣雙方都要多花時間找尋、考慮。價值較高的物品尋覓時間較長的論點,是史德拉(G. J. Stigler)的貢獻。

與我們這一節更有關的,是房地產市道不景時,房子出售比好景時遠為困難。這可不是一般人所說的缺乏買家,而是因為像勞力市場一樣,房價下降時類同房子的價格差數上升,增加了訊息費用。(較正確地說是價格的差數比率──coefficient of variation──上升。)股票市場可沒有這種現象:股市下跌,出售股票不會增加困難。經濟不景之際,工資的差數比率通常高於房價,而後者的差數比率則遠高於股價了。

最後不妨略說一下房子租賃的問題。只舉住宅公寓與商業樓宇的例子算了。市道下跌,空置公寓的租值下跌沒有勞工那樣大的不同頑固性:租的叫價沒有大差距。問題是好些地區有某程度的租務管制,租了出去的公寓不容易收回來。在完全沒有租管的情況下,經濟不景,租出空置公寓是比失業率上升時找工作容易的。

商業樓宇出租的困難有二。其一是裝修的投資要由哪一方支付。業主通常負責基本的裝修。但好些行業,在基本裝修之上的補加裝修可能需要龐大的投資。租期不夠長租客不願支付大投資,而長期租約的租金釐定比較困難。業主作為額不菲的補加裝修是有的,但這類裝修通常只適用於個別租客。如果商戶租客破產,或欠租半年後跑掉,私人擔保不一定是可靠的保障。第二個困難是經濟的上落對商業樓宇的需求影響比住宅公寓的大。經濟不景,商業樓宇的空置率通常比住宅公寓的高得多。

 (《經濟解釋》之九十;第四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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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合約結構是有形之手
2002-08-21 ,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五章合約理論與公司性質

我說過了,傳統的經濟學分兩大項:資源使用(resource allocation)與收入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就是今天的經濟學課程還是以這兩項作前後之分。那所謂宏觀經濟只是在這兩項之上加上貨幣理論。但貨幣理論的絕頂高手費沙(I. Fisher)是以價格理論的架構處理的。嚴格地說,所有宏觀問題都可用價格理論分析處理;另一方面,稱作宏觀的分析如果與價格理論的基礎有出入,或不能通過價格理論的審查,皆不可取。我所知的經濟學只有一個範疇:價格理論。這範疇也就是選擇理論。

關於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這兩大項,作本科生時我認為是兩回事。老師或課程怎樣說,我就怎樣學。但兩年後進入了研究院,我越學越覺得不對勁,認為這兩項是同一回事。到了寫博士論文,開始在生產要素的合約上思考,我一時覺得是一回事,一時又覺得是兩回事,有點糊塗了。是在博士後大約十年,我才明白可以是一回事也可以是兩回事。這是因為在那時我開始掌握到一個比較完整的合約理論,其中部分一九八三年發表了,餘下的要到今天才有機會寫出來。這理論的含意是,忽略了合約安排,我們不能真的明白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的關係。

產權是制度安排;合約也是制度安排。前者往往涉及整個經濟;後者通常是個人的選擇。市場的合約是基於私有產權為局限的。本章的分析是以私有產權與交易費用為局限。

本卷第二章第五節談到合約結構時,我指出有結構性(structural)的合約一般地有收入條款與使用條款。不一定全部寫出來,而法律、倫理、風俗等往往協助那些不言而喻的合約約束。

讓我從最簡單的例子說起吧。一個小農戶以自耕地種植,把農產品拿到市場出售。成交有合約,沒有結構性,不言而喻,用不蚍g出來。顧客給錢農戶購物,好不好吃顧客自理,這金錢代表茠獄軉O合約的農戶收入條款,農戶生產要素的使用條款是不存在的。在這安排下,我們可以指出三點。(一)顧客付出的錢既是買農產品,也是買農戶的生產要素,二者分不開。(二)如上,產品市場(product market)與生產要素市場(factor market)是同一市場。(三)這點最重要,農產品之價是農戶的收入分配,但也是指導蚢A戶的資源使用。這樣,同一之價有雙重作用:價是農戶的收入;價傳達虒篞膘洏峈滌T息。

讓我們轉到工業去。首先要說的,是最簡單的件工合約,如上一章例舉的一個人在家中「穿珠子」,與上述的小農戶沒有分別,其三點含意也相同。加上一個中間人也沒有重要的變化。那就讓我們跳到複雜的工業生產那裡去吧。

原則上,再複雜的工業生產也可以全部由件工的安排處理。分工合作,產品的每一微小部分、部分組合而成零件、零件組合而成產品、每部分至每產品的質量審查,到最後的包裝,全部可以由件工處理。如果所有交易費用是零,每個顧客購買一件成品可向所有參與生產的件工工人,個別支付一個微小部分的價錢。這樣,購買一部攝影機就要付數以百計的不同價格了。假若每個件工工人都自置工具、機械等,其安排與「穿珠子」的件工相同。件價既分配收入,也指導資源使用。產品市場就是生產要素市場,沒有分別。

在真實世界,這例子有三種交易費用不能漠視。其一是一件產品以零碎市價成交,手續繁複。其二是那麼多的人合作生產,配合得宜不是免費的事。其三最重要,那就是釐定多而零碎的市場件價費用奇高。一般市場顧客不可能知道一件成品之內的每部分有什麼功能,更勿論其質量高下了。把攝影機解體,你知道內裡每樣零件的功能嗎?知道某零件的金屬及其拋光的質量嗎?顧客不知道是什麼,或沒有知識衡量,不容易訂價,更何況成品之內有些零件是該成品獨有的。

因為上述的交易費用,有一個或以上的經理跑出來,減少這些費用而從中取利。這經理是個專家,懂得成品內的零件功能及質量,懂得不同件工應得之價,也懂得配合安排多人工作。他支付零碎的件價給工人,安排工人的工作時間,決定產量,把零件組合為成品後,每件成品以一個價賣出去。

究竟是工人聘請經理,還是經理聘請工人,是三十多年前我提出的問題,到今天還有爭議。從合約與法律上看,經理是僱主,工人是僱員。然而,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經理的存在是工人的需求,而更重要的也是市場顧客的需求。說是工人或顧客「聘請」經理不是錯誤的理念。是誰聘請誰不重要,重要的是經理人的存在是因為要減低交易費用。(誰聘請誰的話題後來伸展到資金擁有者的參與——這方面我沒有跟進。)

現在容許我把「經理人」加進工廠去。記荍畯怐熔ㄚ~還是全部由件工製造(包括質量審查)。這經理人可不是我提過的穿珠子的中間人那樣簡單──只加一個佣金在珠子帶的價上。經理人給多個件工支付工錢,然後把製成品以另一個價批發或零售給顧客。前者是生產要素市場,後者是產品市場,二者開始分離了。這分離不大:原則上這經理人可以為自己的服務收取佣金──說到這裡,他的服務只是釐定零碎件工之價及把零件組合為成品。

本卷第四章第二節提出的履行定律,這裡顯得重要了。成品的每樣零件或零件的每件工部分,及質量的審查,都是被量度了而直接算件價的。除了量度費用的支付,經理人不用監管或調動工人的操作。這樣看,雖然生產市場與產品市場有分離,但件工之價既決定收入的分配,也指導資源的使用。換言之,雖然兩種市場有分離,但二者的功能是一樣的。

但我們的經理人不僅算件工價及組合為成品,他還安排生產工作的配合。安排配合的服務有價,但一般不能以件工算。這經理服務可以時間算工資,或以佣金算,或以支付工人後的剩餘(residual)算,等等,但一般不能以件數算。件工工人的工作配合安排由經理人指導,算是資源使用的指導,是由人直接指導而不是由價直接指導的。這是有形之手。

是的,比較複雜的件工生產,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而需要經理人的參與。件價的本身是工人的收入分配,也直接地指導了資源使用,但這後者不足夠,要補充經理人的指導。這樣,件工合約會或明或暗地在收入條款之上加上使用條款,使合約有結構性。不僅生產要素市場與產品市場有分離,收入的分配與資源的使用也開始分離了。這些分離是因為有交易費用才產生的。

回頭說我們經理人的非件工收入,是市場為了節省交易費用而用以指導經理的工作的。如果這經理本身是老闆,他獲得的收入分配同時指導他自己人力資源的使用,一石二鳥,經理的生產要素本身只有一個市場。市場以無形之手指導經理,經理以有形之手指導工人。這是生產要素市場與產品市場分離的一個要點,雖然在件工安排下,有形之手遠不及固定工資合約那樣廣泛而明顯。

我們的經理人還作了另一項重要的「服務」。他是個價格訊息專家,要製造什麼產品是由他決定的。他或看價接訂貨單,或見市場物品而仿效,又或創新產品而試之於市。這樣,件工工人要生產什麼就由他的有形之手指導了。也是市場的無形之手指導經理,經理以有形之手指導工人──也是因為有交易費用的存在。當然,一家生產機構可以有多個經理,多個老闆,而經理與老闆不一定是相同的人。我只是以一個經理的簡化例子作示範分析。

轉到件工合約之外的其他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除非是斷權成交(outright transaction),其合約必定是結構性,或明或暗地包括收入條款與使用條款,而法律、倫理、風俗等協助就更形重要了。白紙黑字或不言而喻的使用條款的存在,是含意茼釦峇坐滫漲s在。一旦用上有形之手來節省交易費用,生產要素市場與產品市場便有了分離,而收入的分配與資源的使用就不能以一個價作一石二鳥。這些分離是因為有交易費用的存在,要節省這些費用而起。

件工之價(工錢)是直接量度產品之量而支付。其他不用件價的生產要素的收入分配,其量度之量只是間接地與產品有關。依照我提出的履行定律,都要監管,因而增加了有形之手的指導範圍。原則上,如果所有交易費用是零的話,市場可以選擇間接的量度而達到直接量度產品的效果,例如可數工人的動作算價來代替件數算價。但動作算價的交易費用比件數算價還要高。間接量度的選擇是因為要減低直接量度的交易費用。撇開政府的干預不談,件工量度因為變化多而使釐訂件價有困難,上一章說過了。好些工作,例如女秘書,原則上是可以件工算工資的。但女秘書的工作千變萬化,怎樣數,算何價,交易費用十分高昂。

以時間算工資的量度與訂價(工資),其費用是相宜的。但除非買美女陪伴,時間之量只是一個委託(proxy)量,不是產品,其含意茠熔ㄚ~之質與量可高可低,可多可少。要有形之手監管,也要有形之手指導其使用。獎金、佣金之類的補充,可以減少監管及指導費用,但有形之手驅之不去。這裡要注意的是時間之價與量跟物品之價與量是兩回事。因此,生產要素市場與產品市場的分離就比件工的情況更為明確了。

合約理論重於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傳統上的收入分配與資源使用,在沒有交易費用的情況下由無形之手處理,一石二鳥,一個價決定了二者。生產要素市場與產品市場是同一回事,分不開來。以瓦拉斯(L. Walras)為首的一般均衡理論分析就犯了嚴重的錯誤,以致內容空洞。瓦大師假設交易費用是零,但有生產要素市場與產品市場之分,也有不同產品的數目。上文的分析可見,沒有交易費用不僅不可以分開兩種市場,就是不同產品的數目也無從決定。

新制度經濟學在收入分配與資源使用之上加上制度安排。市場合約是私產制度局限下的合約安排。這些合約安排的引進不僅多加了一大類現象需要解釋,而更重要的是,不研究合約我們不能真的明白收入分配與資源使用的關係。

我認為這一節提出的合約一般理論是成功地把收入分配、資源使用、合約安排這三者綜合在一起,互相連貫,息息相關。是我自己從佃農理論開始一路推出來的,其中件工合約的研究幫助很大。

(這是我認為重要而自己滿意的一節,寫於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剛好是佛利民——Milton Friedman——的九十大壽。) (《經濟解釋》之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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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公司是一種合約安排
2002-08-28 ,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五章合約理論與公司性質

第二節:公司的成因

上節的合約理論大致上已解釋了公司的成因,但那是個人的發明,不是傳統之見。這裡要與傳統的或他家的綜合一下,看看哪些要保留,哪些要出局。

英語firm這個字國內譯作「企業」;我認為譯作「公司」才對。企業可以只由一個人操作,但奈特(F.H. Knight)與高斯(R.H. Coase)等前輩的傳統所說的firm,是指一個生產的組織,永遠是指多過一個人的生產機構。中語的「公」字淺白,而「司」字的動詞解「執行」,其名詞解「組織」。Firm譯作「公司」是適合不過的了。

一般經濟學書本上所說的「公司理論」──theory of the firm ── 是生產理論,其要點是生產成本與競爭市場或壟斷市場的話題,其「公司」是可以只由一個人獨自生產而應市的。同樣一個firm字,經濟學者的理解相當混亂。書本上所說的關於生產與市場的公司理論,其實是生產或供應理論,弱點甚多,我在卷二 ──《供應的行為》── 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卷三是分析制度安排的,「公司」在這裡的看法是一組織(organization),其成員一定多過一個人。這是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奈特的芝加哥大學傳統與高斯的倫敦經濟學院傳統了。這傳統關注的組織問題很重要,曾經靜寂過一段時日,但自五十年代的反托拉斯研究與六十年代的合約研究興起後,從組織的角度看公司捲土重來,大興土木,今天參與者甚眾。是的,公司組織是今天新制度經濟學的熱門話題,文章目不暇給,不能盡述。這裡我只環繞茼菑v於一九八三年發表的《公司的合約性質》(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說一下。

英語firm字的來源不容易考究。今天是「確定」的意思;老一點可解作「簽名」。高斯則認為firm可能源自法文fermier,後者解中間人或farmer(農民)。英語的farm out解「判出去」。據說英國早期政府抽稅是判出去給中間人代理的,叫作tax farming。這與僱用農民或租土地給農戶有相近之處。可見firm這個字不是指一個生產者(producer),而是指一種處理或安排的方法,或一種組織。

誰是第一位經濟學者以組織的角度看公司有待考查(高斯說可能是列寧),但我第一次讀到有關的是奈特於一九二一年發表的博士論文。奈特之見,是公司的形成與風險(risks)有關。生產的收入不能預先肯定,一個企業家(entrepreneur)於是成立公司,把固定的工資給僱員,自己承擔風險,獲取產品出售的總收入與總支出之間的剩餘收入(residual earning)。這樣,企業家是剩餘的權利擁有者(residual claimant)。沒有風險(風險包括訊息費用)就沒有不能預知的剩餘,而如果剩餘預先知道,可看作企業家的固定工資,剩餘不談算了。

生產的收入不能準確預知是對的。一九七二年,艾智仁(A. A. Alchian)與德姆薩茨(H. Demsetz)聯合發表的關於公司組織的大文,也指出凡有公司,剩餘收入必定存在,雖然他們對公司形成的解釋是與風險無關的。

以剩餘收入來界定公司有一個嚴重的失誤,無可救藥。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全部由分成或分賬的安排處理,即採取「佃農」制,剩餘是不存在的。如果說固定工資有公司,分成合約沒有公司,說得通嗎?我和你簽約,合作生產,在政府有關部門註了冊,獲得牌照,給你固定工資是公司,公司成立後大家同意改用分成合約,公司的組織就不復存在嗎?很明顯,公司的存在不需要有剩餘收入,這也是說不需要有風險了。

一九二一年高斯在芝大旁聽了奈特兩課,又拜讀了奈特的博士論文,不同意奈特的公司闡釋,寫下了七十年後(1991)獲諾貝爾獎的《公司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當年高斯二十歲,但該文六年後(1937)才發表。

高斯沒有正面地從合約的角度闡釋公司的性質。他的要點是公司代替市場。市場以市價指導資源的使用,而公司則以經理人指導資源的使用或員工的操作。高斯之見,有公司的存在,市場的運作就減少了。他的解釋,是價格機制(price mechanism)的運作有交易費用,公司是為了減低這些費用而產生的。是哪方面的交易費用呢?高斯說主要是「發現有關價格」的費用,可以理解為釐訂價格的費用了。

高斯當時很年青,對「訂價」有高費用的原因說得不夠清楚,而說從市場運作轉到公司運作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驟眼看來有點套套邏輯(tautology)的味道。高斯的公司文章很早就有名,但多年少受重視,到了六十年代後期師友之間大都認為該文空泛,沒有說什麼。一九六八年在芝大我用了不少時間與高斯研討他那早期的公司文章,因為覺得該文的內容與我正在日夕思考的合約理論相近。但當時不大明白高斯的分析,說來說去也覺得不懂。我當時不懂的是公司代替市場這個理念。

一九六九年夏天回港度假,一天下午,在銅鑼灣我坐在路旁一個生果木箱上讓一個孩子擦皮鞋,說好是一元的。這孩子剛開始擦右鞋,另一個孩子走來,一言不發,把我的左腳放上他的木盒,替我擦左鞋。覺得奇怪,我問:「怎樣算錢呀?」其中一個孩子答:「給我們每人五角。」當我跟茧o現他們互不相識,突然如中雷擊,心想:「天啊!這就是高斯所說的市場了。」是的,如果我穿的不是同樣的鞋子,而是一鞋一靴,交易一分為二不可能那樣順利!(按:後來香港政府禁制街上擦鞋,捕小孩如捕小販!)

這個難得的小經驗使我得到啟發,以不同的角度重讀高斯的舊作。當時我正開始跑工廠,查詢件工合約。這二者的合併及跟茠滷徽z,促成上文提到的自己一九八三年發表的公司文章,而更重要的是促成上節的合約一般理論。

修改一下,高斯提出的問題重要。在私有產權的局限下,一個生產要素的主人可以選擇(一)自己生產而把產品出售於市;(二)把生產要素斷權出售(勞力斷權出售是奴隸市場);(三)經過合約的安排,把生產要素的某些使用權交給一個企業家或經理,換取(金錢)收入。公司的形成是第三項選擇。很有趣的問題:如果私有產權不存在,因而沒有上述的三項選擇,我們不難明白勞力或員工要受管理人或上頭的指導;但為什麼私產勞力的主人,會放棄市價的指引,把勞力的使用權交出去而為人所役呢?後者是選取有形之手了。

不選擇市價指導而選擇為人所役 ──參與公司組織 ── 理由當然是因為收入較高。但較高的收入從何而來呢?一個答案是經理的指導比價格的指導準確。但一般來說,這是不可能的。經理要看茈奕鶚@決策,其判斷不可能比市價直接指導來得準確,更何況經理的服務是要收錢的。因為專業生產有利可圖,要分工合作,所以組織公司嗎?不對。專業合作生產有巨利可圖是對的,但從我們分析件工時可見,原則上每個專業者的貢獻可以有價,而安排合作的經理服務也有價。增加一點想像,在交易費用不存在的情況下,分工合作是不需要由多人組合而成公司來處理的。廣泛一點看,整個市場永遠都是分工合作,原則上每個社會成員都可以自己單人經營小企業,然後經過市場的價格機制指導專業生產與合作事宜。

艾智仁與德姆薩茨於一九七二年發表的大文(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就直指分工合作的重要,但在合作之際有人卸責(shirk),有人偷懶,需要監管(monitor)。他倆之見,公司是為利便這監管而成立的組織。也不對。卸責等行為是不履行合約的行為,而依照本卷第四章提出的履行定律,是因為每項微小的生產貢獻沒有被量度而訂價。換言之,卸責等行為的本身是因為公司組織的合約安排不夠全面,量度訂價不足,不能盡靠無形之手。有形之手是因為公司組織而起,不是因為要監管而組織公司。

我認為高斯以釐訂價格的交易費用過高作為公司的成因,大致上是對的,雖然在下節我會申述不容易知道公司究竟是何物。關於釐定價格的困難,我在上節補充了高斯的分析。這裡還要多加一點。那就是在合作生產的過程中,好些時我們不容易把每人的個別貢獻分開。例如拋光可以各自為戰,分開以件數算工資,但幾個人一起操作電鍍,分開量度個別貢獻就很麻煩。不是不能,是費用高。

任何不是直接量度產品或貢獻的其他量度,都是委託(proxy)性的,而其中比較常見的是以時間算工資。我說過了,除非買美女陪伴,時間的本身不是產品,而這委託於時間的量度算工資有履行合約的困難,需要有形之手作監管、指導,合約因而有使用條款,有結構性。

高斯所說的公司代替市場不是正確的看法,容易誤導。一個比較正確的看法,是生產要素市場代替產品市場。回到我們上文的兩個小孩擦鞋的真實例子,交易一分為二,每人五角,是產品市場。現在假設有第三個孩子僱用他們,成立公司,以時間算工資,而作為經理的第三個孩子收顧客一元擦一雙。以時間工資僱用那方面是生產要素市場,代替了每鞋五角的產品市場。另一方面,小經理收顧客一元一雙是另一個新創的產品市場。

這裡有兩點是要注意的。第一,例子中的兩個五角交易被兩張時間工資合約代替了,再加新創的一元一雙產品交易,當然不會節省交易費用。但我加進第三個孩子只是一個示範假設。真實世界的生產,這安排可以省卻很多交易與減少很多釐訂價格的麻煩,上節是分析過的。第二,三個孩子的例子,作經理的收入不是零。以時間算工資,擦一雙鞋的工資成本必定要低於一元才可以有經理小孩的參與,因為這小經理的服務是要有回報的。

最正確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場,也不是生產要素市場代替產品市場,而是一種合約代替另一種合約。因為零碎的生產貢獻多而複雜,訂價費用煩而高,市場就以其他合約代替。這些代替的合約不全部直接量度生產的貢獻而訂價,通常以一個委託之量訂價處理。我提出的履行定律說後者合約會有使用條款,要監管。在私產局限下,選擇其他合約要按我在上章提出的選擇定律,其目的是要減低交易費用。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產貢獻與釐定價格的(交易)費用高於監管及指導使用的(交易)費用。都對,但公司究竟是何物還有疑問。

(《經濟解釋》之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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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債務角度與生產角度看公司有別
2002-09-04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五章合約理論與公司性質

第三節:界定公司的困難

一九六九年我問高斯:「如果一個果園的主人以合約聘請一個養蜂者以蜜蜂傳播花粉,增加果實,那算是一家公司還是兩家?」我見他答不出來,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難。

在私有產權的局限下,從法律、稅務、商業註冊等角度看,一家公司的界定是明確的。這是因為在競爭中資產負債要有界定。無論是一個人,一個法人(legal entity),一家企業或一家公司,債務或稅務上都要有明確的責任界定才可以治之於法,雖然有關的法律可以很複雜。

然而,我們這裡的興趣是從生產的角度看公司的組織。那是另一回事了。可不是嗎?原則上,一個生產組織可以沒有商業註冊,所有參與合作生產的成員各顧各的自負盈虧,又或者每成員各有各的商業登記,自交商業稅。資產負債的界定與生產組織的界定不是同一回事,前者明確,後者模糊。一個生產組織的範圍往往無從界定,除非特殊情況,我們不知道公司是什麼。這是說,從生產的角度看公司,我們不能在真實世界指出一家公司從哪裡起,到哪裡止。

果園與蜜蜂是好例子。果園的主人聘請養蜂者傳播花粉,可以採用工資合約,可以採用租蜂合約(實際上二者皆有,租蜂遠為普遍),也可以採用分成合約(原則上可以,但沒有見過)。是一家公司還是兩家?從稅務的角度看,一個商業註冊(牌照)是一家,兩個註冊是兩家。但從生產的角度怎樣看呢?

一般經濟學者會認為,果園主人以工資合約僱用養蜂者是一家公司,但租用蜜蜂卻是兩家公司了。同樣的服務,同樣的合作生產,為什麼轉換了合約安排公司的數目會變?又為什麼轉換合約公司的大小會跟蚥隉H說得通嗎?經濟學者認為僱用是一家租蜂是兩家,是錯覺,因為租蜂的養蜂者通常服務多個果園,為了生意方便自取商業牌照,而受僱的養蜂者則沒有牌照。然而,一個養蜂的註冊公司可以把員工的服務與果園的主人洽商,以時間工資論薪酬。事實上,很多顧問公司,其服務是以時間工資算的。界定公司不可以看合約的安排作決定,轉來轉去,因為無論你以怎樣的合約安排來界定公司,我可以輕而易舉地舉出反證的例子。

考慮今天的大百貨公司吧。在一個多層而大的商場內,數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業牌照。他們租用場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個總銷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數十家嗎?但這些商店有一個組合的安排,個別不同店名之外,還有一個統一的百貨公司之名,如吉之島、西武、崇光、永安等,有統一的收錢處理,單據名字一樣,袋子一色,早上開店與晚上關店同時間,銷售員則可由個別商店自僱或由「中央」分派。是一家公司還是數十家?

你可能認為,既然是同一大廈,又是一家大名的百貨公司,其中百貨的百家商店除了牌子不同外,其實是一間百貨公司。但美國的購物中心(shopping center)有類同的安排,只是地價相宜,不向上空發展,建築物有別,「中央」不易統一收錢,不分派服務員工。

公司的界定,從生產或經營的角度看,不能以商業註冊為憑,也不能以合約安排的不同而有所轉變。人與人之間有競爭,有合作,有合約。合約與合約之間有關連。你和我訂約生產,我可以判出去(sub-contract),受我判的可以再判出去(sub-sub-contract),稱判上判,可以直判(vertical integration),也可以橫判(horizontal integration),判、判、判,判之不盡。中國大陸盛行承包制度之際,直判橫判皆稱層層承包。一家公司可以看作小如兩個人的生產合約關係,但如果讓合約不斷連串起來,再看,這公司可以大如一市的經濟,一省,一國,甚至整個互相交易的世界。

從生產組織的角度看,我們要有下列三個情況的合併才可以界定一家公司:(一)從事生產的經理把產品斷權賣給顧客;(二)經理只用工資合約或租金合約與生產要素的主人成交,而後者主人不再外判;(三)經理與經理之間沒有任何合約關係。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清楚地有一個產品市場與一個生產要素市場,而一個或一組經理合夥或一個法人,持茪@組僱用及租用合約,就成為一個可以獨立界定的公司組織了。

然而,真實的世界複雜。可以獨立界定的公司常被中間人、工作外判等左右,不同機構的經理之間普遍有合約關係,而任何一種生產要素往往有變化不同的合約安排。這些複雜的變化使我們無從把一家公司的範圍界定,不知大小,因而不知公司是什麼。有趣的是,這些使我們不知公司為何物的複雜變化的產生理由,與我們解釋公司的產生完全一樣:要減低交易費用。

是的,件工及其他不同合約的選擇,外判、判上判,經理之間的合約關係等,皆因要節省交易費用而起。這裡我要重複卷二分析生產成本時提及的。一位在東莞開塑膠製品廠的朋友對我說:「以生產安排來說,東莞的所有塑膠廠都是我的,而我自己的塑膠廠都是他們的。」大家有工就開,有飯食飯,見錢搵錢,互相競爭,互相合作。這是如假包換的「共產」制。共產者,共同生產之謂也。順利地做到這一點要有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其一,生產要素是私有財產;其二,合約安排可以自由選擇。今天貼上「中國製造」的產品在世界各地耀武揚威,乃成功地共產之故也。

高斯的思想我歷來清楚。他和我很少有不同之見。三十多年來行內的朋友(連高斯在內)都認為我是了解高斯的人。然而,在公司界定的話題上,高斯和我的意見分離,各持己見,已經二十年了。他認為公司可以獨立界定,我則認為除非特殊情況,不能。他很喜歡我那一九八三年發表的關於公司的文章,尤其認為我提出的以委託量算工資會帶出有形之手是重要的貢獻,但他反對我當時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結論。一九九○年的瑞典會議中,差不多舉世的新制度經濟學專家都在座,高斯也在,竟然沒有一個同意我提出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看法。(後來我才知道他們沒有想過公司界定的問題。艾智仁當時也在座,聽說去年──二○○一──他改觀,懷疑可以界定公司。)

我不是固執,而是看不出自己的推論錯在哪裡。希望這裡能澄清我的觀點。我不是說任何角度都不可以界定公司。我說資產負債可以界定,即是說財務與稅務可以界定,但作為生產組織就不能界定了。然而,無論奈特、高斯,及跟茼茖蚢鴾膝q的性質有興趣的經濟學者,一般是從生產組織那方面分析公司的。

從生產組織的角度看,我認為公司可否被界定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合約的選擇與這選擇帶來的代替,而捨無形取有形之手也重要。我今天也認為,從公司與公司之間的角度看生產競爭有不足之處。我們要改進,選取人與人之間或資產(生產要素)擁有者之間的競爭來看世界,而又要明白競爭與合作在基礎上是沒有衝突的。

離開「公司」這個大題目之前,我還要修改兩個比較重要的有關觀點。其一是公司或生產機構之內的管理有等級排列(hierarchy)。這是威廉遜(O. Williamson)看公司的重點。威氏是機會主義(opportunism)的中心人物,他選走艾智仁與德姆薩茨的路,把卸責歸納於機會主義而一般化。威氏對等級排列的處理,是監管的需要引起等級。我認為等級排列是因為在生產機構之內,好些生產要素──如工具、傢具、紙張、用地面積等──是公用的。有些機構把這些要素內部訂價,但不能全都訂價。公用的要素沒有明確的使用約束,會引起租值消散,而等級排列是把使用的權力界定,從而減低租值消散的浪費。這點第六與第七章會補充。

其二,高斯指出列寧(N. Lenin, 1870-1924)認為一個國家就是一家大公司。這樣看沒有錯,而以公司的有形之手的推理來支持公有或共產制度最有分量。然而,以私有產權為基礎的公司或生產組織,經理要靠無形之手(市價)的指引才用有形之手指導生產,而生產要素的擁有者有自由選擇合約的權利。

(《經濟解釋》之九十三;第五章完)

考慮今天的大百貨公司吧。在一個多層而大的商場內,數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業牌照……但這些商店有一個組合的安排,個別不同店名之外,還有一個統一的百貨公司之名,如吉之島、西武、崇光、永安等,有統一的收錢處理,單據名字一樣,袋子一色,早上開店與晚上關店同時間,銷售員則可由個別商店自僱或由「中央」分派。是一家公司還是數十家?

公司的界定,從生產或經營的角度看,不能以商業註冊為憑,也不能以合約安排的不同而有所轉變……一家公司可以看作小如兩個人的生產合約關係,但如果讓合約不斷連串起來,再看,這公司可以大如一市的經濟,一省,一國,甚至整個互相交易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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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倫理治國 排輩齊家
2002-09-11, 張五常 
  在中國的舊家庭中,一家往往有多個成員,但成員之間的財富產權卻沒有明確的劃分。是長者的產權,但長者之下的成員就沒有明確的產權劃分了。這樣,成員競爭使用或享受一家之內的資產,沒有產權的劃分會導致租值消散。減少租值消散的辦法,是論資排輩。這是以人權劃分權利代替以產權劃分權利,但畢竟享受權利是被劃分了。

  上帝造出來的人是不平等的。不同的天賦、際遇等發展,要有不平等的權利劃分。產權平等則人權不能平等;人權平等則產權不能平等。以產權不平等劃分,人權可以平等,於是可以有法治。以人權不平等劃分,法治就無法施行。舊中國以倫理治國,不用法治,還有另一個原因。那就是父母子女之間有愛,作為一家之主的不願意以暴君手法齊家。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六章從齊家到治國

共三卷的《經濟解釋》還有兩章就寫完了。再加一章(第八章)只是簡短的後記,可以不算,也可以不寫。能一口氣從卷一的科學方法寫到卷三的公司性質是個奇[。那些是我有信心下筆的話題,雖然事前想不到寫到卷三的中間,自己最專長的合約安排,竟然舉筆維艱!

好文章要一氣呵成,但一口氣寫三十萬分析文字是不容易喘氣的。合約安排算是寫完了,很滿意。這樣說,是因為跟茼茖茠漕滼鳩琩S有信心寫得好。不是我專業之外,而事實上有關的問題我想了二十多年。沒有信心是因為題材太困難:涉及政治、國政理論(theory of the state,又譯國家理論)、產權制度轉變等題材,一般不是書生之見可以處理的,更何況我平生討厭政治,一想到就頭痛。

奇怪,我這一輩的經濟學者,越退休之年的多向國政理論打主意。沒有誰得到大成果。不是沒有理論,而是理論紛紜,莫衷一是。現在逼蚑到我,怎麼辦?告訴你吧。

今年(2002)初,多年老友巴賽爾直用 A Theory of the State之名,精裝出版了一本厚厚的書,送我一本。細想後我決定不讀──要等到寫好了自己的,出版後再算。自己想了很久,看到了一條路,希望走下去會越走越清楚。讀他家之作,可能把自己還不太清楚的看得亂了。

我選走的路是簡單的。那就是我在這裡寫了兩卷又四分之三的那一條。既然這條路沒有中斷過,連彎也沒有轉,我就直走下去算了。在第八章的後記我會躑z這路的簡單結構。這裡要說的,是從這點直走下去,因為牽涉到歷史與政治,沒有來路的街頭巷尾的觀察作指引,前路不容易走。但不管走得對或錯,好或壞,直走下去是唯一選擇。無論怎樣說,從這裡走下去是會比較弱的。

一九七二年我發表了一篇關於中國舊禮教家庭的子女婚姻的文章,到最近才在行內引起微波。就讓我從中國舊家庭說起吧。

以農業為主的舊中國,家庭是一個生產機構,可說是一家公司。雖然僱用勞力或租用土地的安排早已存在,但大致上生產要素是長者的私產。子女也是父母的私產,一家之主是父親。一方面看,子女算是奴隸了。子女可以被賣出去,女的通常經過婚姻被賣出去,而殺子女的行為大致上是容許的。另一方面看,父母與子女之間有愛,所以子女不能純從奴隸的角度看。

那七二年的文章解釋了盲婚是父母不容許子女選擇配偶,從而較為方便地增加家庭的財富;解釋了童養媳是提早收購,價格較低,購入後自小培養比較聽話、服從;解釋了紮腳是為了恐怕外家引進的媳婦逃走,而農業操作之外的家務、紡織等工作,紮腳為害不大。

這裡要指出的,是在中國的舊家庭中,一家往往有多個成員,但成員之間的財富產權卻沒有明確的劃分。是長者的產權,但長者之下的成員就沒有明確的產權劃分了。這樣,成員競爭使用或享受一家之內的資產,沒有產權的劃分會導致租值消散。減少租值消散的辦法,是論資排輩。這是以人權劃分權利代替以產權劃分權利,但畢竟享受權利是被劃分了。

是的,在中國的舊家庭中,一個成員可以有多達八個稱呼。長子比次子大權,子比女大權,正妻比妾侍大權,如此類推,叔伯姑表皆有名分,在那一家的輩分如何都有定位。名分的界定與排列,久不久會有更改或變化,而久不久也要明確地表達一下。於是,過年過節,拜祖先分豬肉,每個家族成員所站立的位置不可以亂來;喜慶、喪禮等事宜,出場或排列的先後也有規矩。就是簡單地吃一頓飯,坐位的排列是規定的,餐餐如是,而一碟碟菜餚在桌上的位置也不可以亂來:最佳的永遠放在一家之主的面前。起筷的先後也是有規矩的。

一家與一家之間有產權的劃分,但一家之內卻以人權劃分。然而,子女不是奴隸,有承繼權,而父母子女之間有愛。這些加起來促成了以倫理、風俗治國的制度。一方面,法治要基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權的高下排列是說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人權不平等不能有法治。在我們今天的商業機構內,其成員也有等級排列的。這排列協助減低租值消散,我說過了。但這與中國的舊家庭不同:商業機構內的成員各有各的私產,可以自由離開機構,而機構之外的事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是我想了很久才得到的結論。上帝造出來的人是不平等的。不同的天賦、際遇等發展,要有不平等的權利劃分。產權平等則人權不能平等;人權平等則產權不能平等。以產權不平等劃分,人權可以平等,於是可以有法治。以人權不平等劃分,法治就無法施行。舊中國以倫理治國,不用法治,還有另一個原因。那就是父母子女之間有愛,作為一家之主的不願意以暴君手法齊家。

比起法治,倫理治國有好處,也有缺點。最大的好處是交易或治理費用比較低:包公審案用不蚋糷閰鬤Q的專業律師,審期短暫,而判案的公允不一定比今天雙方u心鬥角的結果差。倫理治國的一個缺點,是沒有彈性:風俗習慣不容易更改,不能像法治那樣事生於世而備適於事,更改法律。彈性不足的倫理,在墨守成規的農業經濟有其可取之處。然而,當時移勢易,遇到工業發展與對外貿易的需要,就不免縛手縛腳,使國家付出很大的代價。這是二百年前,乾隆皇帝之後中國開始遇到的不幸。

倫理治國還有另一個大代價。孔夫子所說的「選賢與能,講信修睦」,雖然不一定能做到,但卻是倫理治國的原則。治國或審案的人不可以目不識丁。因此,中國昔日有「學而優則仕」的傳統,讀書考試是為了做官。做官可以審案:包公如是,蘇東坡如是,鄭板橋等也如是。舊中國是沒有專業律師的。倫理治國講學問,要懂得儒家或什麼學說,講仁義、說道德,論忠孝、明白風俗習慣。

在那學而優則仕的傳統中,做官的大都詩、文、書皆能,沒有大能也有小能,因為這些是科舉的需要。讀書是為了做官。這樣一來,舊中國沒有一個可以純在市場出售知識或學問而維生的空間。中國因此沒有一個科學傳統。零碎的科學家是有的,但科學傳統就談不上。在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度中,科學傳統不重要。事實上,以中國人的智慧,經過數千年的農業發展,耕種知識的累積很了不起。一九二五年美國的農業經濟大師卜凱(J.L. Buck)到中國調查近十年,對當時中國農業的操作方法拍案叫絕。

倫理治國,家中論資排輩,沒有科學傳統,在一個墨守成規的農業經濟中是可以的。昔日中國的經濟雄視天下。是工業的發展使中國落後於人,而中國的舊家庭與舊禮教也被迫而改變了。

(《經濟解釋》之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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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倒轉過來看國家
2002-09-18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六章從齊家到治國

第二節:工業發展的影響

快將九十大壽的華中科技大學的張培剛教授,在他一九四五年的重要博士論文中,指出落後國家的經濟發展重點是把農業工業化。是的,今天經濟先進之邦,不容易找到一個農業人口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除非特殊情況,國家富裕要靠工業發展。那是為什麼?卷三分析生產成本時,我指出專業生產然後在市場交換,大家所得的利益往往以千、萬倍算,遠比史密斯(A. Smith)提出的製針廠的數百倍例子高。但這專業生產而交換的巨利,主要來自工業。農業當然也可以專業獲利,但比起工業相去甚遠。

中國歷史上士農工商的「工」,是指工藝,不是在一家工廠之內,用機械專業合作那一種。二百年前,後者在中國是不存在的。大約一百二十年前,一廠之內的專業生產在中國開始出現。不多,不普及,但還是出現了。參與這種生產工作的人要離家離土,甚至離鄉別井。這樣,作為舊家庭的一家之主就不容易控制子女產權了。兒子要到城市工作,為父的不准嗎?不准,兒子可能跑掉不再回家。准許嗎?兒子在工廠的收入,孝敬的帶回家交給父母,次孝的自己收藏一點,不孝的盡歸己有!

是工業的發展促成子女有自己的人身產權的。一百年前當然不普及,但不多的例子會影響整個舊禮教家庭的傳統。一村之內,三幾個青年到城市工作了兩三年,衣錦榮歸,其他村內的青年會怎樣想、怎樣看、怎樣自作打算?父母子女之間有愛,子女要出外謀生,為父母的難道要殺了子女?

舊禮教家庭的瓦解是緩慢過程。我自己的雙親是盲婚的,父親年青時長辮子,母親嬰孩時紮過幾天腳。他們是大鄉里出城,二十世紀初期到香港的工廠作學徒。我出生時父親自修懂英語,重視西方的科技文化,信基督教,所以沒有把我看作他的私產。母親沒有讀過書,但她是我平生遇到的最聰明的人。她對我關懷備至,喜歡要我躺下來,坐在身旁對我細說中國舊家庭的往事。她詳盡的描述與精闢的見解,促成上節提及的我一九七二年發表的文章。

是的,舊禮教的消散不快。倫理風俗彈性不足,我說過了。另一方面,某些風俗禮節協助節省交易費用,就是今天也有經濟利益。哪些風俗在工業生產的增長中要廢除,哪些應保留,要經過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程序,不是朝夕之間。我父親割了辮子,母親只紮了幾天腳,是比較容易的風俗更改。年青時我有自由找自己的女朋友,是香港當年的西方文化,但整個中國而言,雖然盲婚不再,今天父母干預子女選擇配偶還是往往存在的。五十年代初期,在香港西灣河的山頭,我見到兩戶客家人有童養媳。

人身產權的轉移,由父母或一家之主交給子女自己擁有,也不是快程序。就是今天的香港,子女供養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被社會視為美德。大部分中國家庭今天還在論家孝(filial piety),而這風俗在西方是遠為少見的。適者生存,在一個政治動盪、戰亂紛紛的歷史過程中,家孝風俗驅之不去是不難明白的。我個人的價值觀是孝敬父母永遠是美德。

國家的定義不明確。一個比較可取但有點模糊的看法,國家是一家大公司或機構。這是高斯說的列寧的看法了。

昔日弱肉強食,強者為王,弱者為民,中國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說法。這樣看「國家」也有可取之處,與公司的看法是沒有衝突的。弱肉強食,但強者不懂得種菜煮飯,土地沒有庶民工作是一文不值的。強者要擴張版圖的目的,是爭取庶民的生產操作。這是我對「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闡釋了。天下都是我的,你不替我工作還可以跑到哪裡去?這解釋了為什麼古時國界或版圖是那樣重要。打生打死,為的是要擴張版圖,或保持不失。儒家學說建議的以善待庶民為保國之道聽來有理,但強人大軍殺到,怎麼辦?中國歷史上,像康熙那樣關心人民生活而又可以保土的皇帝不多見。

今天,擴張版圖的強權意圖是日漸式微了。這是因為國家多,通訊交通成本低,語言國際化,這國不好走他國,保國的根本辦法是保民。是的,世界是漸趨大同了。

我自己的國政理論,不是傳統的以強權立國作起點。我要倒轉過來,起點從每個社會成員是私有財產的擁有者,然後推到強權那邊去。在某些要減低交易費用的情況下,私產成員會以合約的安排組織一家類似國家的公司。這就是我說的袖珍國家了。與上章分析的公司性質不同,這裡的國家公司組織不是為了生產,而是為了有公眾事宜要管治。

我很喜歡以前說過的公寓大廈的例子。大廈中公寓多間,各有各的業主,但有多項事務是公眾的,為了節省費用不能各人自掃門前雪。例如保安、公用地方的清潔、電梯及其他公用之物的保養、外牆的維修、公眾會所的使用安排等,為了節省費用要統一處理。

最常用的處理方法,是各業主以合約形式成立一家長生不老的法人(legal entity)公司,公司化(incorporate)是也。在這公司(國家)的管治下,每戶每平方呎每月要交一個管理費(可稱為稅),公司有委員會(國會),也有界定各戶的權利與責任的規例(憲法)。

更重要的是,關於大廈公眾事宜的決策不是由市價取捨,而是由投票決定的。這些公眾事項可由各戶投票決定,可由各戶投票選出委員後,由委員會決定,而委員會的決定也往往是以投票取捨的。為什麼不用價(投鈔票),由價高者作取捨呢?答案是公眾事項的取捨,以價高者勝的交易費用過高。例如大廈的外牆應否維修,由各戶攤分費用,各戶會怎樣出價表達呢?我想維修,但出高價可能中計,還是讓他人出高價好了。

不像買蘋果,要買就買。公用或公眾事項的決策有搭順風車(free ride)的問題,也有個別不願意參與而使整體不能成事的問題。天下間不會有幾個豪俠跑出來,說:「維修大廈外牆,費用由我全包!」是的,放棄投鈔票而用投選票是因為前者的交易費用過高。瑣碎的公眾事項,投選票或獨裁決策可以大幅地減低交易費用,而投鈔票的出價通常不會有效果。然而,以民主為名的投選票可以變得凡事皆投,掛羊頭賣狗肉,引起很多壓力團體或特權利益的問題。

把我們的袖珍國家加大一點來看吧。美國有數之不盡的城市,其管治方式與上文的公寓大廈類同,只是比較複雜,其法人公司成立的文件,小城市的也厚達四吋。除了保安、清潔、公眾場所等事項外,城市通常加上消防、公眾學校、圖書館,甚至小法庭。城市有市長,當然也有委員。有些小鎮的市長每天上班一兩個小時,其收入不足以餬口,是兼職的。但有些大市的市長油水甚多,連委員也可以上下其手。

任何政府,其管治的事項越多,價值越大,政府的權力也就大起來。權力慾姑且不談,有管治大資源的權力,執政者的收入,直接或間接的加起來總會增加。以無可避免的公眾事項的決策為理由,例如公寓大廈的外牆維修,捨投鈔票而取投選票,說可以減低交易費用,是對的。然而,一旦有了投票制度,為了增加執政者與壓力團體的利益,可選投鈔票(出價)的會以多種藉口來以投選票作決策。這樣一來,私有財產的權利就可以被選票剝削了。

以一個美國城市的公立免費學校為例子吧。學校絕對可以私營,由私人投資或多人合資建造,招兵買馬,選賢與能,然後收費招生。美國教育最好的學校都是私營的。但那裡比較大的城市都有多間公立學校,免費的,以抽市稅或區稅資助其建造及運作。公立的每學生的成本費用比私立的高一倍,而教育水平一般塵下。這是投選票作決策的結果。「窮人家的孩子沒有錢交學費呀,讓我們投票決定應不應該幫助窮人吧。」窮人多,公立學校於是被投出來了。但甲多錢,送孩子到私立學校去;乙少錢,還是選交學費送孩子到私立去;丙沒有孩子,不需要學校。這三種人投票輸了,但還要付學校稅,他們的私有財產的權利是被投票侵佔了一部分的。

同樣,一個公眾享用的公園可以由私人建造,收入場費。原則上,收入場費無利可圖不是好投資。說私人投資公園收不到對鄰近環境改進的利益,因而要由投票作決定,也是藉口。私人發展的住宅區公園,不收費可賺住宅的升價,其質素往往高於公立的。

問題是有些公園的用地非私有。政府若不把該地賣出去,其用途可由大眾投票或委員投票決定。非私產的使用可以獨裁決定,可以論資排輩使用,可以規例約束使用,也可以投選票作決策。不可以的是投鈔票。只有私產才可以用市價作為使用的決定準則。這是高斯定律。

(《經濟解釋》之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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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民主與獨裁都是烏托邦
2002-09-25,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六章從齊家到治國

第四節?民主與獨裁

從來沒有學者能給「民主」下一個明確的定義。胡說八道的多得很,但有說服力的定義我沒有見過。一般學者認為,民主的定義是以投票選取捨,而這投票可以是選人、選物或選事。雖然投票有多種形式,但以投票定民主是一般地接受了的。不是學者們不知道這樣的民主定義有困難──有很多困難──而是他們想不出有什麼比投選票更能代表民主的象徵。市場投鈔票,民主投選票,獨裁不投票,是我自己發明的簡單劃分。

雖然英語democracy譯作民主不十分對,但意義差不多。那就是選擇要以人民的意向為主,那是讓人民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了。但選擇必定有局限,而自由永遠是局限下的自由。產權制度不同,管制法例不同,財富不同,選擇的自由也就跟茪ㄕP。佛利民(M. Friedman)所說的選擇自由(free to choose)是指在私有產權的局限條件下應該有的自由,政府不應該諸多左右。但考慮到所有不同的局限,我們只能說不同的局限有不同的約束或不同的自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自由,但究竟孰多孰少,是好是壞則很難說。

投票吸引人的地方,是不管產權制度怎樣,不管大富或是清貧,不管有沒有管制,為什麼你不讓我投一票?市場投鈔票是要有錢才可以投的。我是人,天生有人的權利,為什麼不讓我毫無約束地投一票,然後以多數取決?民主受寵,非無因也。

表面上,民主投票是要保障社會或整體的利益。然而,要保障整體利益,基礎上要從保障個人利益入手。以投票的多數取決來保障整體利益,某些個人利益會受損,而少數人的受損可能遠高於多數人的獲益。另一方面,若投票投得多,多數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中聽不中用,因為在社會中我們每個人在某方面必定是少數分子。票投第一項損害我,投第二項損害你,投第三項損害他,到最後所有的人都受到損害。多數專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為禍不淺,這些就是解釋。

票不可以亂投,更不可以凡事皆投。好些人認為普羅大眾的知識不足,投票所帶來的後果,事與願違,是投票的不足之處。這當然是可能的。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什麼事項可以投票決定,什麼不准投票,要有清楚的劃分。這是一個國家的憲法精神所在。然而,精彩如美國的憲法,因為權利的界定略欠清楚,違反個人權益而不應該投票的事項,屢有投票之舉。一九七五年美國西雅圖考慮租金管制,請我作專家供詞。我說租金收入是私產業主的權利,管制租金是對私產的侵犯,違反美國憲法。那次講得順,西雅圖租管不成,但我認為主要是支持不足,政府不想管。幾個月後,三藩市通過租金管制,法庭說沒有違憲。

原則上,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中,人民有稅務的責任,換取政府服務。政府的服務如果限於公眾事項,除上節所說的還有法庭,而保安當然包括國防軍備了。但哪些公眾事項應該是政府管治的呢?以柏拉圖情況(Pareto condition)的理念來衡量,有些公眾事項,因為交易費用過高,不能以金錢價格的準則取捨,投票或獨裁決策是可以減低交易費用的。不用價格或市價,用其他準則在不同程度上就總要帶出一個政府。

民主投票,沒有明確的憲法保障或其他明確的個人權利界定保障,是會容易地侵犯他人的私有產權的。問題是,上節我提到的公寓大廈外牆的維修,其取捨因為投鈔票的交易費用過高,要投選票。投選票,我不願意攤分費用維修,投輸了也要服從大眾。這有被大眾侵佔我的產權的形象。其實沒有,因為我買公寓時就知道外牆維修是怎樣決定的:我的公寓產權早就界定得清楚。

重點是,一旦政府成立了,為了增加政府與壓力團體的慾望,公眾事項可以伸展到社會所有的資產去。在上節我提到公立學校的例子,如此類推,什麼醫療服務,社會福利,年長退休,環境保護,等等,可以由市場處理的,都歸納在公眾事項的範疇之內。

私有產權的理念,以經濟學而言,要到二十世紀的六十年代才開始搞清楚。但清楚又怎樣了?回顧歷史,純真的私產安排是奢侈品。界定與保障私產費用不菲,法治不夠嚴謹可以弱肉強食,可以官、商勾結而奪之,而在民主政制下,政府與壓力團體可以公眾利益為名,以投票作武器而削之。

民主投票的困難還有布拉克(D. Black)與阿羅(K. Arrow)提出的難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眾所周知,這裡不說了。不要忘記,投鈔票也是一種投票方式。以民意取捨定民主,沒有一種票能比鈔票來得準確、可靠。我買蘋果你不買,是我投鈔票勝了你。困難是投鈔票要有私有產權的界定與保障,訂價的費用不能過高,而不夠錢就不能投。

民主投票有問題──有目的之外的效果──經濟學者都知道。投票者不是為社會利益,而是為自己利益著眼,加上政客與壓力團體的參與,「黑暗政治」(dirty politics)一詞家喻戶曉。我在這裡提出的是從產權與交易費用的一個比較新的角度看,是我走慣了的思路,有沒有貢獻自己管不荂C

因為民主有明顯的困難,好些經濟學者認為仁慈的獨裁者(benevolent dictator)是最好的制度。我認為仁慈不必,但明智重要。可不是嗎?仁慈的蠢才可能是大災難,但明智的不可能是暴君。中國的清三代──康熙、雍正、乾隆──就有一連三個相當明智的獨裁者,大致上國泰民安長達一百三十四年。乾隆之後的皇帝不是不仁慈,而是無能,是蠢。

獨裁的困難,是如果一個無能的蠢才執政,怎麼辦?如果一個不明智的暴君執政,怎麼辦?某方面天賦奇高的──例如中國的藝術天才宋徽宗──執政可能一塌糊塗。獨裁的一個困難是昏君不可以揮之使去。民主投票可以解決這困難。雖然投票投出來的執政者也可能是昏君,但過了一段時日可以再投。

說獨裁不管民意,是錯的。明智的獨裁者怎會不諮詢民意?他知道要安坐其位,人民一定要生活得好。他會選賢與能,要他們諮詢民意,考慮大勢,然後向他匯報。他不會以委員投票作決策,因為他知道委員有私心。搜集訊息後他自己獨裁決策。這樣的決策不一定對,但一般來說,因為沒有壓力團體的左右,是比民主政制可靠的。

明智(不是無所不知)獨裁還有另一個重要的經濟利益,那就是交易費用最低。什麼投票選舉、政治活動、委員會議等,其費用很高,而明智獨裁則可全免。是的,明智獨裁,從社會整體經濟收益的角度看,應該是最可取的政治制度。但怎樣才可以確保有明智之君?承繼不能,公選不能,強權委任不能,沒有可靠的辦法。至於貪污作弊、私相授受、官商勾結,哪一種政制都會出現,而這些弊端明智獨裁應該最少。

明智獨裁的政制是一個烏托邦;不侵犯他人產權的民主政制也是一個烏托邦。理想與絕望相同。經濟科學的客觀問題是:為什麼歷史上我們看到的政制五花八門?是在怎樣的局限條件下會出現那種政制呢?說來話長,這裡不能多說了。

(《經濟解釋》之九十六;第六章完)

表面上,民主投票是要保障社會或整體的利益。然而,要保障整體利益,基礎上要從保障個人利益入手。以投票的多數取決來保障整體利益,某些個人利益會受損,而少數人的受損可能遠高於多數人的獲益。

好些經濟學者認為仁慈的獨裁者(benevolent dictator)是最好的制度。我認為仁慈不必,但明智重要。可不是嗎?仁慈的蠢才可能是大災難,但明智的不可能是暴君。中國的清三代──康熙、雍正、乾隆──就有一連三個相當明智的獨裁者,大致上國泰民安長達一百三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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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自私可以滅絕人類
2002-10-02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七章產權制度的轉變

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是套套邏輯(tautology)。套套邏輯沒有內容。凡是我們見到還存在的,都是適者生存──這是個定義,內容談不上。但一些套套邏輯很重要,因為它提供了一個新角度看世界。落於大師之手,把不同的條件或情況放進去,可以推出解釋世事的理論。幣量理論(quantity theory of money)如是,高斯定律(Coase theorem)也如是,適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fittest)也如是。

第一節:自私的難題

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不可能錯,可惜這觀點一開始就誤導。起自經濟學鼻祖史密斯。他的巨著《原富》分析土地農作制度時,認為有經濟效率的制度是適者,淘汰了效率較低的制度。適者是較有效率的制度。這觀點到了達爾文手上,轉到生物那邊去,能存在的生物是比較優勝的。天才絕頂的達爾文在他的多本論著中,多次提及天然經濟(economy of nature)。史密斯認為制度以經濟效益較高者生存;達爾文認為生物以適應天然環境、天然經濟較佳者生存。那是說,史氏與達氏的觀點,凡是生存的、不被淘汰的,必定有經濟效益的優勢。

史密斯錯了,因為歷史上經濟制度的轉變可能惡化,使民不聊生。達爾文錯了,因為近代考古學家多次發現,盛極一時的生物,可以迅速地滅絕。

適者生存不可能錯,但經濟效率較低的可能是適者。這樣說是互相矛盾的。然而,在某些情況或局限條件的轉變下,好比天氣惡化,見不得光的在天暗時可能活躍起來,變為適者。我說過了,人的自私行為對社會有利也有害,但不是利害參半。如果害大於利,人類早已滅亡。人類的存在是因為自私對社會的利大於害。但這只是從長遠的角度看。在一段歷史時日中,自私害大於利是可以發生的。既然可以害大於利,人類可以因為自私而毀滅自己。道更斯(R. Dawkins)的經典之作──《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 1976)──說自私是遺傳的,所有生物皆然。

問題是在怎樣的情況(局限條件)下自私對社會利大於害,怎樣的情況害大於利?一得一失,人類的幸福繫於一線。每個人在局限下爭取利益極大化,依照我對柏拉圖情況(Pareto condition)的闡釋,在既有的局限條件下,社會整體的利益只會加不會減。那為什麼同樣的自私(個人爭取利益極大化)會給社會帶來害大於利的情況呢?這是我在經濟學上遇到的最困難的問題。

答案是重要的。我在本卷第五章分析合約時提出了合約的第二定律。這是說合約安排的選擇永遠是向減低交易費用那個方向走。這也是說,個人爭取利益極大化的自私行為對社會只有利,沒有害。然而,這定律是基於私有產權的存在不變,即是說產權的局限條件不變。由此引申,不管產權局限是哪一種,只要維持不變,人的自私行為會在這權利制度的局限下減低交易或運作費用。換言之,產權制度劃定了競爭的遊戲規則,遊戲規則不變,競爭者只會在規則的約束下進步,不會退步。

問題是自私的行為可以改變遊戲規則。以社會經濟而言,這就是改變產權的局限條件了。以田徑比賽為例,改變了遊戲規則可能所有的競爭者都跑慢了,可能一些跑慢了一些跑快了,但平均的速度是慢了的。要改變規則的人是為了增加自己取勝機會,如果規則改變後自己跑得比以前快更好,但他不會考慮整體的速度效果。

第二節:維護私產的困難

私有產權在中國有好幾千年的歷史了。商代的甲骨文有些是合約,其中有價。這是私產存在的鐵證。是的,以農業最重要的土地資產而言,合約的存在證明私產早就出現,用不虒翽史專家辯論的。合約不一定需要文字,口頭之言或指手劃腳的認同也算是合約,但我認為文字的發明很可能是因為合約的需要而起的。我自己考古所得,中國的文字起源早於眾人皆說的商代起碼一千年。

我不懷疑古時弱肉強食,沒有法治,產權的維護不是陶淵明所說的桃花源內的境況。以武力維護產權某程度今天還是。古時的強人皇帝也要維護人民的產權才拿得飯吃的。皇帝不是土匪,他手下的猛將士卒要吃飯,而一粥一飯來處不易,他們是要替老百姓服務賺回來的。維護產權是這服務的重點。不要相信那些不知所謂的歷史或小說。

轉看今天的世界,維護人民的權利也是任何政府首要的任務,雖然在共產政制中,這維護不是從產權入手。另一方面,維護私產的費用不菲。然而,數千年來,私產或近於私產的制度安排驅之不去。那是為什麼?

答案是只要私產保障得宜(不是說很完善),這制度的運作有四項經濟效益,遠超任何其他制度。其一是資產的使用個人自己負責,自負盈虧,鼓勵了自力更生的意欲。其二是私產的轉讓容許資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其三是在無可避免的競爭使用資源下,私產的租值消散最小。其四是基於私產的市場,市價傳達的訊息雖然不一定準確,但比起其他制度還是遠為可靠的。

私產的困難有二。一、你的私產他人欲得,而且可以不擇手段;二、改變了私產制度,遊戲規則不同,在私產市場競爭的敗軍之將可以反敗為勝。撇開無法無天的掠奪不談,我們可從二十世紀的經驗中體會到侵佔私產與改變遊戲規則的方法。

(一)選取治理方法是間接地改變了遊戲規則,而這規則的轉變可以侵佔產權。我在上章提到的民主投票就有侵佔產權的效果,而投票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種,使私產的擁有者防不勝防。是的,先進如美國,一塊私產土地的發展雖然有明文規例,但信之者是傻瓜。申請通過按規例建築時,有環保、有海旁管理、有壓力團體、有幾個委員會要投票通過。分明是按正規例,有反對之聲就可以阻你三幾年,你的律師費用可能高於地價。

這是說,以維護私產與個人權益而知名於世的美國憲法,在有不協調的治理方法下事與願違。不協調的治理其實是改變了產權的性質,遊戲規則也跟蚥隉C

(二)無知或訊息不足給予特權分子可乘之機,為一小撮人的私利而損害整個經濟。香港一九四八年推出的戰前樓宇租金管制,維持了三十多年,嚴重地損害了住宅樓宇的供應。當時港督與幾個行政局委員考慮要管,拿荅穫貜滲硎獉悁狺@下,開了幾次會議就拍板定案。委員中一半以上是律師,可能無意,但後來這租管使律師行業生意滔滔。說明是暫時性的,只管一年,又一年,後來索性不說暫時了。租管是明顯地侵犯私產權利,競爭的遊戲規則有大變。但無知有時對經濟有好處。香港戰後是考慮過推行外匯管制的。但前財政司郭伯偉告訴我,因為不懂得怎樣管,結果不管。

(三)執政者可以瞞騙,大手瞞騙,間接地侵犯了私產權益。最明顯的例子是國民黨在大陸時以貨幣政策瞞騙,推出關金、銀圓券、金圓券等,大印鈔票,面額以億元算,到最後市民棄用國幣,通脹率曾經一日越千倍。通脹是間接抽稅。抽稅越位也是侵犯產權,而搞通脹是比較含蓄的手法。

好些政府的政策朝令夕改也有瞞騙的成分。土地供應,建築法例等,前言不對後語的更改可使政府收入增加,而暗中預知政策的官員有巨利可圖。

(四)為禍最大應該是政府濫用權力。國民黨當年的恐怖故事今天記憶猶新。私產被削弱到某一點,上自貪官,下至警察,無不胡作非為。財富分配兩極分化得厲害。到了那一點,要更改遊戲規則的可不是政府官員,或大富強人,而是民不聊生的普羅大眾。毛澤東當年搞革命是不難理解的,但殺地主卻是殺錯了人。應該殺的是貪官及其作威作福的手下,及那些因為關係而獲巨富的。

私有產權保障得好,政府不朝令夕改,不私相授受,一個私有產權的制度是不會弄成財富兩極分化的。幸運的人成巨富可能,但整體的兩極分化的或然率近於零。回顧我在本卷第五章分析的件工合約,如果所有生產合約都是件工的話,社會會有財富不均,但不可能兩極分化。轉換了生產合約形式,因為有天災人禍,際遇不同,財富不均的程度會增加,但整體兩極分化怎樣也談不上。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兩極分化是是政府與特權分子做出來的。原則上,整體的財富兩極化與私產制度是有衝突的。這衝突的繼續存在,私產制度不保。但若私產制度管治得好,很小部分的大富的人不僅存在,而且會被窮人視作英雄。

結論如下。無論是哪種產權制度,一旦安定下來,人的自私行為會選擇交易費用較低的安排來生產。然而,產權制度的轉變是另一回事。這後者轉變也是因為自私而起,轉變後的交易費用可能不減反加。是的,人的自私可以滅絕人類。考慮到所有局限條件,滅絕也是柏拉圖至善點(Pareto optimality)。

(《經濟解釋》之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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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私產不需要所有權
2002-10-09 ,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七章產權制度的轉變

二十多年來,中國的經濟改革是人類歷史從來沒有發生過的。那是從一個近於極端的無產(propertyless)制度改革成為一個近於私產的市場制度。風雷急劇,一日千里,人民的生活水平上升了不止十倍。東歐與前蘇聯的共產黨下馬,也大談改革,但於今塵埃漸定,中國勝出了十多個馬位。是一個有十三億人口的國家,多於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整個世界因為中國的改革而轉變,二十年後,中國經濟對世界的影響會超出我們今天意料的。

一九七九年英國的經濟事務學社邀請我寫一篇五百字的關於中國去向的短文。我為此在該年到廣州造訪數天,聽親戚朋友們細說他們的生活情況。一九八一年,五百字的邀請我寫成了二萬多字,八二年以小書形式出版。該小書肯定地推斷中國會走向近於私產及市場經濟的路。八一年把文稿給行內的朋友看,無不嘩然,不相信我的推斷。

推測與預測不同。後者需要水晶球,而前者要靠指定的局限條件。在什麼局限下什麼會發生,其推理邏輯是理論。條件有變,結論也會跟蚥隉C經濟推測的困難,是我們往往不能指出有關的重要局限條件的轉變,而就是能指出,局限變後再變其推斷就前功盡廢。有時間性的經濟推測很困難,因為我們既要知道有關的局限條件轉變,也要肯定轉變後的局限不會再變。短暫的經濟推測差不多是不可能的;長遠的大勢比較容易,但也要時機巧合,讓經濟學者能看得準局限條件的轉變與方向。

一九八○年推測中國的路向是比較容易的,因為有關的局限條件清楚明確。一方面,一九七九年的廣州行,所有的親朋戚友天天都在談搞關係、走後門,希望能買到幾隻新鮮的雞蛋或一尾魚之類的瑣碎物品,而在東方賓館見到的國家職工的工作態度,做是三十六不做也是三十六,其散漫令人嘆為觀止。我立刻下了一個結論,中國民不聊生,是因為在國民收入的比例上,交易(包括監管)費用高得驚人。

差不多每個遇到的中國人──其中不少是幹部──都是交易費用專家。我於是問:哪些局限條件的轉變會導致中國制度的轉變呢?答案是:(一)對制度運作的訊息費用下降;(二)改變制度的費用下降,而後者最重要的是既得利益的特權分子放棄他們的權利,接受另一套遊戲規則。

推測與預測不同。後者需要水晶球,而前者要靠指定的局限條件……經濟推測的困難,是我們往往不能指出有關的重要局限條件的轉變,而就是能指出,局限變後再變其推斷就前功盡廢。

當時鄧小平說中國會堅持門戶開放,對外的訊息大門再不會關起來。這樣,只要訊息大門繼續開放,外來的訊息必如洪濤奔湧,訊息費用急速下降,而慣於搞關係、走後門的中國同胞,雖然沒有聽過交易費用這個學術名詞,怎會不知道這些費時失事的玩意是外間沒有的?當時貼茪什磥j陸的香港欣欣向榮,市民都是同胞,容易相信,而亞洲又有什麼四小龍,人口密度與天然資產不比中國有利,中國的制度不濟是容易相信的了。是的,外間的示範有說服力。

訊息費用大幅下降,說服特權利益接受轉變遊戲規則的費用也會隨之而降。但後者顯然是遠為頑固的。比較低級的幹部接受轉變的代價低,好些在八十年代初期棄「官」從商。高一級的選走亦官亦商之路,今天這情況仍然存在。八十年代中期,國內有「兩頭熱中間冷」的說法,這是說比較有權勢的幹部最頑固,顯然是因為這階層接受轉變的代價最高。我當時數次建議用金錢或資產,一次過地把特權利益買斷。北京同意的朋友很多,但大家都知道是紙上談兵,說說罷了。最頑固的是有壟斷權的國營企業。一九八一年我這樣說,不幸言中,今天還是如此。

掌握了重要的有關局限轉變,觀察到這些轉變的發生而又可以安心地假設會繼續存在,推測產權制度的轉變是很準確的:歷史可以預先寫出來!然而,這轉變的細節程序八一年我沒有寫清楚。一九八二年初我突然驚覺,八○年末開始推行的「包產到戶」,如果順理成章地推到盡頭,是私有產權的制度!八四年十一月,港大同事蔡俊華毫無保留地把他苦心搜集多年的資料傾囊相授,使我能在一個星期內寫好了《從「大鍋飯」到「大包乾」》(《信報》發表,結集於《中國的前途》)。

私有產權需要有私人使用權、收入享受權與自由轉讓(買賣)權,但只要年期夠長,所有權是不需要的。那是我在六十年代末期得到的結論。承包責任制推到盡,可以做到與私產一模一樣。

農業搞包產(即承包責任制──responsibility system)是比工業遠為容易的。農業的生產程序遠為簡單,土地的劃分易於明確,而大致上土地是不會貶值的資產。農業承包還有一項方便之處,那就是昔日人民公社之後的生產大隊、小隊、小組等的隊長與組長,一般而言, 都按蚋齒鴘滷あC而獲得或大或小的土地承包,減少了隊長們的反抗。

我為工業承包想了好些時日,因為會貶值的資產很麻煩,寫了好些文章,提出了徹底承包制。但這些是學術上的興趣,沒有刻意改進什麼。後來見到中國的工業承包發展與我建議的不謀而合,但有些卻始於我的建議之前,更使我覺得對社會改進的建議,書生之見是無足輕重了。

為了理解工業承包,一九八五年我到北京的首都鋼鐵廠住了幾天,臥薪嘗膽。今年(2002)四月到北京的中共中央黨校講話,接待我的院長提及八五年我在首鋼的講話他是座上客,而我當時提出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可以分離、私產不需要有所有權等觀點,他們同事之間覺得新奇,引起爭論,但後來還是相信了。私有產權需要有私人使用權、收入享受權與自由轉讓(買賣)權,但只要年期夠長,所有權是不需要的。那是我在六十年代末期得到的結論。承包責任制推到盡,可以做到與私產一模一樣。就是有大量會貶值的資產的工業,也可以由承包推行私產制,但要再推盡一點。我曾數次為文解釋,這裡不說了。

鄧小平可能是二百年來頭腦最清晰的中國領導人。他也看到所有權可以分離,提出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政治的意識形態上這是一荌玫恁A因為名義上最重要的土地資產還是國有。鄧老明白改進社會要從個人做起,對個人生產力要有鼓勵與保障。這是我們中國老子與西方史密斯的思維了。不是什麼理論家,不多說話,但鄧老把人的自私重心拿得準。他主張的經濟政策先後有誤,但復出以還,方向從來沒有錯過。

更重要的,鄧老是難得一見的傑出政治家。曾經三上三落,他對中國的政治瞭如指掌。於今回顧,鄧老當年推出的反精神污染之類的玩意,聲東擊西,是政治上需要的。當年好些香港朋友嘲笑鄧老搞的經濟特區,這嘲笑是看歪了。可不是嗎?比起八十年代的特區,今天整個中國任何地區都有較大的經濟自由。

我對鄧老的唯一批評,是他對民主人士過於敏感。他獨裁改革我毫無異議,但我想,要是當年不禁制方勵之,我們可能不會聽到這個人。一九八九的「六四」事件,因為其他國際會議使天下所有傳媒都跑到北京去,希望時勢造英雄的青年多得很。

時勢造英雄。沒有七十年代末期的天下大勢,世局穩定,鄧老不會輕於軍備而重於改革。英雄也造時勢,沒有鄧老中國的改革是不會那樣成功的。

一九八一年我以鄧老堅持訊息開放而準確地推斷了中國的路向。但如果只堅持訊息開放,沒有鄧老,我的推斷還會準確嗎?會的,但不會發展得那樣快,不會超於東歐那麼多。

當然,今天中國的體制還需要商榷的地方不少,但這裡要談的只是制度轉變的粗枝大葉。書快寫完,悲觀的話我不想多說。

 (《經濟解釋》之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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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權利界定減低租值消散
2002-10-16 , 張五常 
制度的選擇

第七章產權制度的轉變

第四節:天下只有三種權利制度

中國二十世紀下半部的經濟演進,從人民公社初期的無產大鍋飯到今天的私產市場經濟,是歷史唯一的經驗,以後應該不會再發生的了。時來風送滕王閣,我躬逢其會,學得很多。不會再發生的事本身沒有科學價值,但中國的經驗分割開來看,卻有多而重要的一般啟發性,好些是前人沒有說過的。

經濟學上所說的公共產(common property),是指本來有價值的資產,但因為沒有業主而讓所有的人毫無約束地競爭使用,其價值(租值)煙消雲散。中國的經驗與我一九七○和七四年提出的關於租值消散的分析,卻說這樣的公共產從來沒有出現過,不可能存在。租值消散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在局限下爭取個人利益極大化的公理下,減低租值消散必定會導致約束競爭行為的遊戲規則。這些我分析公海捕魚時說過了。

撇開競爭使用毫無約束的不存在的公共產不談,不管書本或歷史怎樣說不同產權的安排數之不盡,實際上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劃分只有三種方法。其一是以人的等級排列劃分;其二是以管制法例劃分;其三是以資產劃分。第一種莫名其妙地被稱為「共產」制度;第二種印度盛行;第三種就是私有產權制度了。

中國的制度改革是要從第一種權利劃分轉到第三種那裡去,而第二種是必經之路。讓我把每種的性質說說吧。

(一)等級劃分權利

上章提到的中國舊家庭就是以等級劃分權利。毛澤東統治下的中國,等級排列的現象與舊家庭類同,只是前者把排列伸展到整個國家。是的,一九七九年的查詢,中國的行政幹部分二十六級,嬪煄]即壎竻瑋N)及其他行業有類同的級別,是否黨員與黨齡多少有排列,每個位置的收入劃定,而以職位較高的幹部來說,金錢工資只是收入的小部分:房屋、交通、醫療、學校等有不同優待,購物的排隊時間可免,物品質量較高而價格也較低。

是的,在廢除私產的情況下,等級排列是減低租值消散的一個辦法。雖然中國當年民不聊生的故事天天有,大躍進餓死的與文革鬥死的加起來數千萬,但人口還是增加了。不是毛氏說「人多好辦事」那樣簡單;主要是等級劃分減低了租值消散。

可以說是成員沒有私產的巨大家庭,也可以說是一國大軍。等級、人權不平等,不能有西方的司法制度,但有法例、重紀律、說服從。原則上這是行得通的,也可以想像得很理想。這制度的崩潰可不是因為「家庭」太大或「軍隊」太大,而是因為交易費用(制度費用)太高。有四方面。

第一方面,等級劃分普及整個國家,沒有家庭與家庭之間的市場,社會缺乏價格的指引,導致訊息費用奇高。有市場而不用是一回事,但還有市價的訊息可用;沒有市場,由政府或中央訂價,不容易得到需求與供應的訊息。中央策劃生產也因為沒有市價指引而錯誤頻頻。

第二方面,政府要分派工作,國家職工不能自由轉業。這是因為容許工人自由轉業,私產在某程度一定出現。我曾在分析人民公社吃大鍋飯的安排時說過,只要公社的社員不能轉業,不管用什麼工分制多勞多吃,私產對社員是不重要的。這樣,廢除私產搞無產制容易,但一旦社員能轉業,要他無產他就跟你拼命了。不能轉業與沒有市價的指引,比較優勢定律起不了作用。政府分派工作不可能知道每個人的比較生產優勢,更何況這些「分派」通常是私相授受的。

第三方面應該最重要。那就是等級劃分的制度必定有競爭升級的行為。雖然等級劃分權利會減低租值消散,但競爭升級免不了有租值消散的效果。這是因為在沒有市場的指引下,競爭升級不能純以生產力為準則。例如爭取入黨不一定與生產力有關;以思想的正確性判斷要背《毛語錄》、說話要小心;搞關係要學政治手法。凡此種種,都是制度或交易費用。

是的,在等級劃分的制度中,言論不可以太自由,因為你的言論可能損害等級較高的人,使他的等級下降。如果是私有產權制度,資產是我的,你怎樣說資產還是我的,只要你說的不誹謗我,我管不荂C還有的是,集體要換位提升就可能要搞革命了。如果毛氏當年的國家是私產制,文革怎樣也搞不起來。

第四方面,整國以等級劃分與一家之內的等級劃分相比,是前者沒有血濃於水的愛。親朋戚友之間的愛與關心是可以減低交易費用的。這點我在一九八五年發表的《沒有兄弟姊妹的社會》(見《中國的前途》)解釋過了。

在私產市場制度下,交易費用也相當可觀。但從類同生產的經濟來衡量,私產市場的交易費用在國民收入的百分比上比較低;而又因為專業生產有巨利可圖,這百分比低一點國富,高一點國貧──我在卷二說過了。這裡指出的是另一方面的比較。那就是每個家庭之內的長者之下的成員沒有私產,要論資排輩,而以這情況與舉國作為一家的等級劃分相比。上文的解釋,是後者的交易(制度)費用高得多了。

(二)管制劃分權利

以管制規例來劃分管制者的權利是不容易伸展到整個經濟去的。規例太多處理甚難。非私產的使用,以管制規例約束競爭也是可以減低租值消散的。以公立圖書館為例,其中的書籍沒有一本是私人的。競爭借讀的人如果沒有規例約束,不幾天整個圖書館會變得空空如也。

執行管制的人可以有兩項收入。其一是正規的薪酬,其二是貪污。當然,圖書館的例子貪污機會很小,而管制香港游泳海灘使用行為的人更是只得薪酬了。但價格管制(可以倒買倒賣),出入口管制(走私者識做),外匯管制(是價格管制),牌照管制(批不批由我),建築、消防等法例管制(好處由我),等等,貪污大有可乘之機。

沒有管制,貪污是不可能發生的。昔日中國盛行走後門,但走後門是權力的買賣,不是貪污。貪污是非法的行為。一九八三年我聽到中國的貪污開始出現時,很替中國高興。在等級劃分的制度中,有的是走後門,沒有貪污。八四年的貪污出現,顯示等級劃分開始瓦解。這是從等級劃分權利轉到資產劃分權利的必經之路,來得那麼快是好現象。

一九八五年,國內貪污趨盛,倒買倒賣之聲不絕於耳。高幹子弟把貨品進口批文作鈔票使用。但當我聽到中國考慮把物品分類管制,就大聲疾呼:這是走向印度之路,貪污一旦制度化,就固定下來,不易清除了。是的,貪污的權利可以藉管制法例而界定,其後這管制權可以在市場買賣成交,甚至可以承繼。這是貪污制度化,是印度及一些小國的症狀。物品分類管制是界定貪污權利的好辦法。

傳統經濟學對貪污的看法很簡單。管制規例引起貪污,而貪污的行為是逃避管制。因此,對社會經濟有害的管制貪污帶來利益,對社會有利的管制貪污帶來損害。這是淺見。

一九九六年我在一次會議上提出一個新觀點,九七年以短文發表後行內嘩然。我說管制引起貪污是對的,但好些管制是為利便貪污而設。就是管制的始因不是為了貪污,但有污可貪官員會為貪污的繼續而把規例修改,而又因為利便貪污管制驅之不去。我舉出價格管制的例子,說絕大部分的價管是在市價之下,不在市價之上,因為倒買倒賣是要管在市價之下才容易。我又舉貨品進出口管制的例子,說絕大部分是管進口而不管出口的。管出口,國家的生產者會被外地的競爭者殺下馬來,無污可貪,但管進口是另一回事了。

一九九七年在洛杉磯加大的夏保加演講中,我說民主貪污自上而下,獨裁貪污自下而上。這是因為民主的頭頭通常只做幾年,貪污的代價比較低;而獨裁的頭頭有長年期,被揭發貪污可能要下馬,代價比較高。中國到今天還沒有走上印度之路,是因為自下而上的貪污還不到頭頭階層。

(三)資產劃分權利

這是我說的私有產權制度。本卷第二章細說了。

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界定或劃分是為了減低資源使用在競爭下的租值消散。天下只有三種權利界定的制度。一般國家都有這三種權利制度的混合,只是哪種多哪種少而已。

 (《經濟解釋》之九十九;第七章完) 

管制引起貪污是對的,但好些管制是為利便貪污而設。就是管制的始因不是為了貪污,但有污可貪官員會為貪污的繼續而把規例修改,而又因為利便貪污管制驅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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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滿堂花醉三千客   一劍霜寒四十州
2002-10-23 ,  張五常 
卷三

制度的選擇

第八章:後記

感謝《蘋果日報》的朋友。他們啞子吃黃連,有苦自知,容忍了三十多萬字的書按期從頭登到尾。不是我刻意要他們吃苦的。一九八九年《經濟解釋》在《香港經濟日報》發表了十一期,因為母親的病而停止。那十一期很受讀者歡迎,要求續寫的數以百計。我想,歡迎有前科,再寫下去也會受歡迎吧。我又想,史密斯的《原富》沒有方程式,不用曲線圖表,大眾可讀,二百二十四年後我仿而效之應該沒有困難吧。

然而,時代是轉變了。什麼邊際分析、極大化、變量與不變量等思維,史前輩當年是管不茠滿C是很淺的學問,但與世事連接起來,沒有讀過經濟的不容易明白,而不用方程式或曲線圖表,純用文字表達頗麻煩。至於在卷三開始分析的產權與合約理論、價格管制與租值消散等,相當複雜,再淺也不會淺到哪裡去。

卷一寫到需求定律的變量與不變量的選擇,讀者開始叫苦;到卷二分析上頭成本與租值的理念,叫苦連天;卷三論產權,自己的學生也說要細讀幾次。

《蘋果》老闆黎老弟智英期期讀,讀到卷二中途,問:「什麼時候寫完呀?快點寫完吧。」我說只寫了一半,他差不多暈倒。但《蘋果》還繼續讓我寫下去。感謝《蘋果》是衷心話。要不是迫茖C星期按時交稿,《經濟解釋》不可能在短短兩年間完工。他們特任吳順忠主理的打字與校對,神乎其技。我思想集中時以墨水筆寫的字如天馬行空,而在原稿修改後變作驚濤裂岸,自己也看不懂,但順忠兄傳回來的清楚明確,彷彿大師文稿!

學術上我討厭故弄玄虛,文字但求淺白易懂。《經濟解釋》的讀者對象是唸過一科經濟入門,有少許技術基礎的。然而,其內容不管題材深淺,好些是經濟學博士後的話題。在按期發表過程中,我不斷地與香港的中學老師、自己的學生與國內的朋友聯絡,問他們懂不懂。他們說愈寫愈深,使我心驚膽戰,但騎虎難下。大致上,他們說多讀幾遍是可以明白的。

國內的朋友給我很大的鼓勵。科技發達,國內按期有數十個網頁轉載。幾家大學為之開特別課程,一所法律學院指定學生必讀,而幾位學生寫的評論文字,電郵給我,顯得他們大致上是明白的。一位在北京的教授說他不讀書,只有《經濟解釋》是例外。另一位在長沙的教授讀卷二後來信說,那麼巧妙,經濟學真的過癮精彩。是的,學術要講趣味。沒有趣味的學術,不學算了。

我自己也是啞子吃黃連。二十年來,好些後起之秀──其中一個是自己親手提拔的學生──說,張五常昔日是可以的,但放棄了學術多年,不中用了。我想,這些青年雖然是後起,但用不茪@個「秀」字。還沒有說過半句足以傳世的話,何秀之有?不要管他們吧。但聽得多了,心中不免有氣。

以在什麼名學報發表過文章為學術是天大笑話。其他學系我不懂,但經濟學的行規,發表文章是買米煮飯的玩意,與學術的真諦無關。學術是博學,是深度,是思想,是啟發,有沒有文章發表或在哪裡發表是無關宏旨的。

我是搞理論技術出身的,曾經在美國兩所學府的研究院教高級理論多年。然而,一九六九年回港度假,到街頭巷尾走走,我這個經濟理論專家竟然不明白大部分觀察到的瑣碎現象。當時我想,騙飯吃於心不安,另謀高就算了。但我又想,以經濟理論解釋行為應該是可以的,佛利民的《消費函數理論》是前車可鑒。應該是傳統的理論有問題,要改進。

為這改進我下了三十多年的功夫。是憑茖潃茤T定的原則從事的。其一是世界非常複雜,以複雜的理論作解釋根本不可能。當時我是個複雜理論專家,但見到前輩名家的重要文章,一般是理論簡單而意義深遠。複雜的理論一定要盡量簡化。其二,在這簡化過程中,我一定要以能夠解釋真實現象或例子為憑,用不茠熔z論要淘汰。

一九九八年在美國西方經濟學會的會長演詞中,我提到整個經濟學的理論結構只有三招。一是需求定律(需求曲線向右下傾斜——價減量增)。二是個人在局限條件下爭取利益極大化(我稱之為自私的假設)。三是一個重要理念:成本是最高的代價。佛利民與赫舒拉發讀到這三招總結,很以為然。

一九九九年,我覺得三招是太多一點了。成本是局限條件,而無論是複雜的產權局限或管制局限,都可以用成本的理念來處理。問題只在理論使用者的闡釋功夫而已。因此,成本理念這一招可以歸納於「局限下爭取極大化」那招內,使三招變為兩招。

二○○○年末,當我決定寫此《經濟解釋》之際,我又覺得兩招還是太多一點。這是因為需求定律之價是局限,可以有廣泛的闡釋,包括所有局限條件,而沿茼V右下傾斜的需求曲線作選擇,就是在局限下爭取個人利益極大化。第二招的自私假設可以取消,因為已包括在需求定律之內。《經濟解釋》以兩招下筆,是因為分開來解釋,然後合併,讀者會比較容易明白。

需求定律是不可或缺的。沒有這定律就沒有經濟學。邏輯上需求曲線可以向下也可以向上,任何香港的中六學生都知道。但那不是定律,沒有解釋力。定律是說人的行為永遠是價格或代價下降需求量增加,雖然其他變量與不變量的處理不簡單。把需求定律用得好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整個經濟理論的結構,以其骨幹觀之,是簡單的。困難是要懂得怎樣用。首先理論的重點要拿得準,理念要知得透。達到這層面要有明師指導,也要從淺至深、深復淺、淺至深又復淺地來來回回幾次。但這只是一個經濟學博士應有的基礎,離解釋一般現象的目的尚遠。掌握了理論基礎,解釋現象的重點是局限條件的處理。局限條件是真實世界的事,不可以子虛烏有地假設出來。困難是一般而言,局限條件不是幾條曲線或幾條方程式就可以處理得當的。

真實世界的事,大學課程教的不多,而書本所說的要不是不夠詳盡精細,就是說得不準確而誤導。高斯和我當年為這個困難多次搖頭嘆息。

是的,經濟科學的實驗室是真實世界。我們不能像物理、化學那樣,要做什麼實驗就買儀器材料在實驗室進行。我們要到世界走走,走很多年。我自己選走街頭巷尾的路,因為小現象多而可信,搜集成本低廉。如果認為街上查詢所得不盡不實,就親力親為,自己在街頭賣桔、賣玉、買賣古玩。這些瑣碎的小現象每個都無足輕重,但可以推到類同的大現象去,而多個小現象綜合起來,可以得到真實世界整體的輪廓。我很少依靠政府的統計數字,因為我不容易知道他們是怎樣拿得、怎樣算出來的。

到街上走,走了多年,知道一般的局限及其變化規律,而觀察到的現象,加上局限後以理論解釋,越來越得心應手。重複又重複地以理論印證,數之不盡的小現象,數之不盡的印證,過了二、三十年就覺得簡單的經濟理論威力無窮,對這門學問的一般解釋力再沒有懷疑了。到今天,解釋世事的困難還是在於有關局限條件的鑑定與調查。這困難永遠存在,要花時間。這是科學。我們要不斷地對世界的真實現象反覆以理論印證才可以學到怎樣用理論的。

經濟解釋》是在有困擾的情況下寫成的,綜合了自己四十多年專注的學問。回顧平生,滄海一粟,個人可以做到的算是差不多吧。三卷我都滿意。說沒有點自豪不是衷心話。一時間想起某武俠小說的一副對聯:

滿堂花醉三千客

一劍霜寒四十州

 (《經濟解釋》之一○○;全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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